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協調員黃志雄,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簽訂提供“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景峰。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6,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26,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趙寶珠;*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 請查閱:第6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委員:辦公室顧問梁佩欣;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李嘉儀;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賴東生。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5,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少娟;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澳門幣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8,000.00(澳門幣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代廳長李惠茹;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代處長江妙霞;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8,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448,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一等技術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