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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續任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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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余文峰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續任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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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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