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8

刊登日期:

2018.1.24

版數:

1282

  • 續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續任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8

    刊登日期:

    2018.1.24

    版數:

    1282

    • 續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余文峰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續任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8

    刊登日期:

    2018.1.24

    版數:

    1282

    • 關於為批給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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