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8號。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婦女及兒童關注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s Cuidados das Mulheres e Criança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Women and Children Car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致力於:
1)豐富澳門婦女的生活;
2)關注婦女及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
3)加強各階層婦女的聯繫,促進澳門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
4)為培育下一代創造環境,共建美好家園。
第三條會址:
澳門觀音堂街佑喜大廈第一座一樓C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或團體,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財政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18號。
中文名稱:澳門華夏文化藝術鑑賞交流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Intercâmbio e Apreciação da Cultura e Arte de Hua Xia-Macau。
成立澳門華夏文化藝術鑑賞交流會的宗旨是推動華夏文化藝術鑑賞、交流及普及推廣,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以及為弘揚華夏文化藝術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J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非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海外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海外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權益,海外會員不具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18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市民互助會」,簡稱「市民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os Cidadã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Citizens Mutu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澳門之永久居民組成。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團結澳門各階層市民,促進社區關係和諧發展,服務各階層市民,開辦各項服務事宜,推動及建設澳門之社會繁榮穩定。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38號成苑3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五條凡道德及品性良好之澳門市民及有意加入本會者,自願遵守本會之規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另會員之數目不設任何限制。
第六條凡會員違反本章、拒絕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害本會之聲譽者,經理事會之決議,有權給予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之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經批准後方為有效,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有對本會建議、批評、表決之權利;
5)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享有以下之義務:
1)遵守本章之章程;
2)按時繳交會費;
3)維護本會之聲譽。
第十條本會組織之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本會章程之最終解釋權,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名組成主席團。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通過、修改本會之章程;
2)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名單;
3)審批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4)審批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5)討論及決議本會之方針及重大事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之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3)理事會專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所需之運作經費,另以本會開設、管理、註銷之銀行帳戶,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4)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
5)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兩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2)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及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或因應過三分之一直屬會員要求而召開,大會之召開,至少須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並至少過半會員出席,方可進行;倘出席人數不足,可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且不論人數多少都可進行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其包括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等,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開及主持,會議在議決事項時,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會議在議決事項時,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須依時繳納會費,會費之訂立由理事會核准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會費、活動收入、公私營贊助、籌募,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推展會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中文名稱:澳門樹藝拓展及研究學會;
(二)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Desenvolvimento e Pesquisa de Arboricultura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Macao Arboricul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簡稱:M.A.D.R.I。
(一)本學會旨在推動本澳地區的專業樹藝發展,促進人與樹的共融關係,及致力研究樹木相關的各種技術,藉著本會所建立的交流平台,增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互動,讓澳門樹藝能與國際接軌。
(二)為帶動本澳樹藝工作能健康及安全地發展,本會樂於為學校、非牟利組織/機構、相關行業、廟宇或其他場地內有樹木問題者,提供適當的技術意見協助解困。
澳門渡船街87號鴻昌大廈地下B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樹藝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或具備相關專科學歷背景、經驗者,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樹藝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樹藝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設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件或簽收方式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每年收取一次,本會各成員每人澳門幣一百圓。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及捐助。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稱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本地企業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Negócios Loc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Local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一、本地中小企互相交流學習,共同進步,推動合作,啟發商機,凝聚本澳工商青年朋友,多參與社會、服務社會。同時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把澳門發展成為國內企業與國際交往的商貿平台之方向,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為促進祖國統一事業而努力。
二、加強團結各界友好、團結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台灣工商界人士,愛國、愛澳門,促進兩岸四地的工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三、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學習活動,藉著互相學習提高青年人士專業水平,為兩岸四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四、為企業提供政策、法律、資訊、技術、資源對接及商業諮詢、擴大兩岸四地商業與市場發展空間,扶持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21-C號南藝閣地下L,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會員: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二、會員:會員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批,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本會創會會員及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本會創會會員及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
其職權為: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獨立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並繕載會議錄。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創意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Criativo da Juventude de Macau,葡文簡稱AICCJM及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reativ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YCCEA(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信傑花園3樓F。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青年團體,以團結青年,共同發展為理念,以推動青年進行文化創作,致力保育澳門文化產業為宗旨,為澳門青年的創作發揮提供平台,引導青年健康發展,提升自我認同及發展天賦。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二、被裁定犯刑事罪者;
三、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
四、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四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八、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九、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擴大會議代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十、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
十一、修改本會章程、罷免當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出席者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四、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處理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賬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新馬路青年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de Macau。中文簡稱為『新馬路青年會』。
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18號三樓。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青年坊眾、促進愛國愛澳事業,爭取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辦好福利、慈善、文化、康樂事業及支持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社會文化不牟利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青年坊眾及積極參與本會事務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至45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一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身份證副本,由一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永久會員,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會員的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支持參與會務工作。(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四)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三人或以上(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或以上,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職級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或以上(但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能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定期審查賬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理監事會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理事會提交新成員,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召集之,並由會長主持是次會員大會,在特殊情況下如有半數會員要求或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贊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普通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年費;永遠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費用。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印尼歸僑青年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os Jovens Chineses Regressados da Indonésia。
澳門印尼歸僑青年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青年義務工作社團,其宗旨是積極發掘和培養本地僑界青年的愛國愛澳精神,團結社會不同區域,不同階層的青年朋友,共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積極參加社會各項公益活動,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堅決維護一國兩制和澳人治澳,貫徹和推廣基本法,配合政府施政,積極維護社會的繁榮和安定。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3樓I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熱心服務社會,準時繳交會費,經辦理入會申請,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1)凡經申請參加本會獲批准成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的領導架構選舉,和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架構的權利,並享有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
(2)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和決議,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準時繳交會費。
(3)會員的言行如有違背本會紀律和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保留追究之權利,並擁有終止其會員資格的權利。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能是: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理事會會議召開,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會議召開,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收入,或各界人士贊助,徜有需要時可由理事會決定向社會籌募之,以保持會務活動的正常進行。
本會章程如有遺漏或不足,均以現行政府法例和法規為準。
本會的會徽圖如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精英門球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宗首: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門球體育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30A,B市政大廈地下。
第四條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門球體育運動愛好者及社會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遵章繳納入會會費,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會員的福利及65歲以上會員免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發展會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集需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2. 聽取監事會意見;
3. 審議財務報告;
4. 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5.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6. 修改會章。
第十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3.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核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會支持在各地舉辦門球體育運動,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所繳會費;
2. 接受社會人士及會員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需出席會員大會的3/4會員通過才能修章。
第二十一條本會解散:全體會員的3/4通過才能解散。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Federação de Ju-Jitsu de Macau China»,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2 de Janeiro de 2018,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柔術聯合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Ju-Jitsu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為Macau China Ju-Jitsu Feder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E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如下: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柔術運動項目,參加與柔術運動有關的國際體育組織;
二、維護及代表會員和澳門柔術運動之合法權益;
三、舉辦有利於澳門柔術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四、為柔術運動員、教練員及裁判員開展培訓課程、研討會及活動;
五、組隊參加各項國際術道賽事及活動。
第四條壹、在本澳經合法程序註冊的社團,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按期繳納會費;及
4)維護本會聲譽。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壹、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壹、理事會由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四名。
貳、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本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四條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中國澳門柔術聯合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Janeiro de 2018.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一、名稱,業務和註冊地址
1. 合夥的中文名稱為黃浩彪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B&D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為B&D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以下簡稱公司),進行按澳門《核數師通則》和現行澳門法律所規範的核數服務和相關的業務。
三、資本
1.公司資本定為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分為10股,由陳黃二人按下述比例以現金形式出資。陳出資澳門幣壹萬元正(MOP10,000),佔1股,黃出資澳門幣玖萬元正(MOP90,000),佔9股。
四、利潤、損失
1. 除另行書面協議外,陳黃二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協議第三條第1款的出資比例獲分配或需承擔公司每年的淨利潤或損失。
五、薪金或資金提取
陳黃二人可就其為公司提供的服務收取薪金,每人亦可隨時提取其收益賬戶內的貸方結餘。
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GARANTIA +», em português, e「安裕」退休基金, em chinês, foi alterado de acordo com os termos publicados em 17 de Janeiro de 2018,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3, II Série, páginas 933 e 934, com entrada em vigor no dia 1 de Janeiro de 2018. Mais se informa que as alterações se aplicam a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em qualquer das línguas mencionadas.
副行長 | 會計主管 |
黃強 | 庄哲 |
分行總經理 | 會計部主管 |
郭志航 | 湯影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iang Kuok Chun |
Subdirector-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livia Ding | Sio Mei Ngan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吳曄 | 王見非 |
澳門分行副經理 | 澳門分行主管 |
陳曉雯 | 歐陽彩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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