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甘志杰及施燕萍,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曾宗遠,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萍,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余文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二)項及(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
陳耀培及張鋅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關景耀,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邱惠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麥善亦及蘇麗紅,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万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杜加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仲民,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
梁醒安及彭國安,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90點;
黃月媚及翁明慧,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Paulo José da Silva,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江超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羅暉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65點;
張榮新,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郭淑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黎鳳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批示:
佐文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劉登彪,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終止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徐志雄,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林炳煥自一九八二年入職教育暨青年局,擔任中葡小學教師。於一九九二年獲委任為巴波沙中葡幼稚園副校長,至一九九九年升任為該幼稚園校長。二零零五年起,擔任巴波沙中葡小學副校長,至二零零六年任該校校長。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期間擔任北區中葡小學校長。對其多年以來的工作表現,本人特予嘉許。
林炳煥校長在教育暨青年局服務逾三十年,勤勉樂業,處事認真,關懷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與教職員共同策劃、推進學校的發展;多年來身教言教,默默為社會培育人才。其工作表現備受認同,深得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的尊敬。
基於林炳煥校長的工作表現,以及為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唐碧菁擔任審計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六)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八)項、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偉文關務總長(編號10861)出任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10861)黃偉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益銓副關務總長(編號02981)出任海關監檢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2981)余益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監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2001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顧家駒、梁家輝及吳慕繁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鄭月娥及何錦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麗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桂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徐志文及鍾慧圓——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琴——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新聞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家慶——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派駐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柯天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沈敏路及楊文昌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鄭偉聰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方丹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1994年香港中文大學心理學學士。
3. 工作經驗: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之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周偉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第五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梁冠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3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87,648.0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尤淑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8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展鴻,供款人編號30059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陳祖榮,供款人編號60456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胡肖然,供款人編號60468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員王經猛,供款人編號61634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黃錦林,供款人編號60055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曾淑賢,供款人編號60121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焯欽,供款人編號60238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建設發展辦公室勤雜人員何德煥,供款人編號60251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謝勤有,供款人編號60292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許文海,供款人編號60327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揭麗明,供款人編號60382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助理服務員王益群,供款人編號60565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雷方,供款人編號60584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Cláudia Maria Lopes Reto Furriel Mateus,供款人編號61284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退休基金會技術員李錦生,供款人編號61666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楊雯詩,供款人編號61744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關實習關員梁浩文,供款人編號62299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秀玲原屬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並按照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在經濟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劉傑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並按照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在經濟局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馮佩佩、黎靜和、盧羡男、施玲玲及譚健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林宇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盧德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
蘇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余潔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劉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八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一等技術員(正選);
梁煒銓(正選)及鍾海明(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黃少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施慧賢(正選)及胡建珠(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De Assis Alexandre,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梁惠玲(正選)及勞艷珊(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鄧志強,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黎恆宣,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楊麗娟(正選)及鄧添(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崔偉明,首席特級督察。
主席: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徐巧恩,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林興隆(正選)及余婉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戴健琴,首席特級督察。
主席: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國漢(正選)及勞美好(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馬可欣,首席技術輔導員。
主席:郭日海,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郭紫菱,一等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余廣靈(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陳紫綾,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馮琼娟,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陳百祥(正選)及張佩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張嘉敏,一等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林若堅,首席特級督察;
黃艷容,首席特級督察。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八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一帆,首席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Frederico Francisco Fernando(正選)及鍾順華(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主席:侯國賢,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首席高級技術員(候補);
劉素蘭(正選)及譚麗嫦(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莫志偉(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冼志耀(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特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李一帆,首席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首席技術員;
陳玫瑰,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八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國榮(正選)及吳遠程(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何成沃(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Augusto de Sousa, Horácio,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蘇沛燊(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Paes de Assumpção Marques e Sousa, Ana Maria,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郭盛森(正選)及鄭軍海(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詠欣,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家健,二等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Ana Maria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李一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1/2016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1/2016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雪儀、梁詠婷、羅偉傑、吳珊瑜及鄭嘉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保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蔡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家穎、楊鳳欣及崔潔玲,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區家穎、楊鳳欣及崔潔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4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楊炳洪,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文案董旻,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玉鈴及梁倩儀,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程頴、崔家盛及林慶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慧儀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劉關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張祖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展鴻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樊嘉然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起確定委任黃碧琪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浩輝 | 特級技術員 | 1 |
吳嘉威 | 特級技術稽查 | 2 |
伍定邦 | 特級技術稽查 | 1 |
梁志成 | 特級技術稽查 | 1 |
唐國夫 | 特級技術稽查 | 1 |
鄺永澤 | 特級技術稽查 | 1 |
龍庭鋒 | 首席技術稽查 | 1 |
潘國添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梁翊羚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梁雪珍 | 勤雜人員 | 6 |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丘燕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張健祥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郭買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呂維達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鳳蓮、麥詠珊及周偉棋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吳葉敏及莫靄倫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德彬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所作出之第108/SS/2017號批示,對第025/2016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陳海北,編號:42292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之第46/CPSP/ 2017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79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226160 | 鍾秀芬 |
2 | " | 227160 | 黃家嬋 |
3 | " | 228160 | 張慧思 |
4 | " | 229160 | 葉靈芝 |
5 | " | 230161 | 賴浩正 |
6 | " | 231161 | 吳儉雄 |
7 | " | 232160 | 張慧恩 |
8 | " | 233161 | 胡家誠 |
9 | " | 234161 | 黃志芳 |
10 | " | 235161 | 吳豪杰 |
11 | " | 236160 | 連靜汶 |
12 | " | 237161 | 劉施仁 |
13 | " | 238160 | 梁紫恩 |
14 | " | 239160 | 譚佩欣 |
15 | " | 240160 | 楊碧珊 |
16 | " | 241161 | 陳躍亮 |
17 | " | 242161 | 黃敏俊 |
18 | " | 243161 | 馮德進 |
19 | " | 244161 | 羅奧昇 |
20 | " | 245161 | 陳文洪 |
21 | " | 246161 | 布家傑 |
22 | " | 247161 | 林啓泰 |
23 | " | 248161 | 鄺子榮 |
24 | " | 249161 | 陳俊杰 |
25 | " | 250161 | 鄺禮傑 |
26 | " | 251160 | 陳詠琪 |
27 | " | 252161 | 冼家昌 |
28 | " | 254161 | 黃輝力 |
29 | " | 255161 | 陳峰 |
30 | " | 256160 | 司徒映余 |
31 | " | 257160 | 鄧麗珊 |
32 | " | 258160 | 馮靜儀 |
33 | " | 259160 | 陳淑鈞 |
34 | " | 260161 | 黃仲昇 |
35 | " | 261160 | 陳萍萍 |
36 | " | 262161 | 朱偉明 |
37 | " | 263161 | 岑栢濤 |
38 | " | 264160 | 施雅文 |
39 | " | 265161 | 陳海恆 |
40 | " | 266161 | 陳兆堅 |
41 | " | 267161 | 區宏標 |
42 | " | 268161 | 甘永亮 |
43 | " | 269163 | 楊慧因 |
44 | " | 270161 | 梁東生 |
45 | " | 271161 | 陳筠亮 |
46 | " | 272161 | 劉榮 |
47 | " | 273160 | 莊麗琴 |
48 | " | 274160 | 蕭嘉敏 |
49 | " | 275160 | 顏冬梅 |
50 | " | 276161 | 周振焜 |
51 | " | 277161 | 鄭漢鴻 |
52 | " | 278161 | 吳文推 |
53 | " | 279160 | 吳麗儀 |
54 | " | 281160 | 陸嘉敏 |
55 | " | 282161 | 莫浩生 |
56 | " | 283161 | 劉振鋒 |
57 | " | 284161 | 林睿智 |
58 | " | 285160 | 歐陽艷娟 |
59 | " | 286161 | 黃振基 |
60 | " | 287161 | 陳耀榮 |
61 | " | 288161 | 關偉 |
62 | " | 289160 | 黎梁晶 |
63 | " | 290161 | 何志鴻 |
64 | " | 291160 | 江玲玲 |
65 | " | 292161 | 劉國卿 |
66 | " | 293161 | 楊得祥 |
67 | " | 294161 | 梁偉斌 |
68 | " | 295161 | 蕭健禧 |
69 | " | 296161 | 鍾永雄 |
70 | " | 297161 | 黃芷鋒 |
71 | " | 298161 | 朱偉賢 |
72 | " | 299161 | 歐遠聰 |
73 | " | 300161 | 林澤衍 |
74 | " | 301161 | 黃海琪 |
75 | " | 302161 | 鄧琮瀚 |
76 | " | 303161 | 陳文俊 |
77 | " | 304161 | 江永濱 |
78 | " | 305161 | 黃國禧 |
79 | " | 306160 | 胡美茵 |
80 | " | 307161 | 黃振輝 |
81 | " | 308161 | 黃駿傑 |
82 | " | 309160 | 馬穎柔 |
83 | " | 310161 | 李盛榮 |
84 | " | 311161 | 汪偉成 |
85 | " | 312161 | 黃家明 |
86 | " | 313161 | 余錦邦 |
87 | " | 314161 | 甘偉豪 |
88 | " | 315161 | 莊少培 |
89 | " | 316161 | 陳永賢 |
90 | " | 317161 | 張碩賢 |
91 | " | 318161 | 關皓銓 |
92 | " | 319161 | 岑嘉明 |
93 | " | 320161 | 黃文傑 |
94 | " | 321161 | 劉子欣 |
95 | " | 322161 | 岑嘉濠 |
96 | " | 323160 | 蘇文儀 |
97 | " | 324161 | 黃錦軒 |
98 | " | 325161 | 張偉健 |
99 | " | 326161 | 刁深遠 |
100 | " | 327161 | 伍榮烙 |
101 | " | 328161 | 鄧偉豪 |
102 | " | 329161 | 郭華偉 |
103 | " | 330161 | 徐華榮 |
104 | " | 331161 | 徐冠泉 |
105 | " | 332161 | 陳偉倫 |
106 | " | 333160 | 陳嘉瑤 |
107 | " | 334161 | 鄭嘉豪 |
108 | " | 335161 | 王嘉鋒 |
109 | " | 336161 | 王子誠 |
110 | " | 337161 | 吳家富 |
111 | " | 338161 | 吳家俊 |
112 | " | 339161 | 易大存 |
113 | " | 340161 | 孫凱炫 |
114 | " | 341161 | 陳杰華 |
115 | " | 342161 | 張華標 |
116 | " | 343160 | 許鑫鑫 |
117 | " | 344160 | 鍾慧芬 |
118 | " | 345161 | 陳嘉俊 |
119 | " | 346161 | 梁兆雄 |
120 | " | 347161 | 蘇俊明 |
121 | " | 348161 | 高銘恩 |
122 | " | 349161 | 鄭頌曦 |
123 | " | 350161 | 梁俊傑 |
124 | " | 351161 | 楊迪文 |
125 | " | 352161 | 林志文 |
126 | " | 353161 | 譚榮佳 |
127 | " | 354165 | 黃儉文 |
128 | " | 355161 | 尹智明 |
129 | " | 356161 | 尹文杰 |
130 | " | 357161 | 高偉浚 |
131 | " | 358161 | 司徒志剛 |
132 | " | 359161 | 陳文樺 |
133 | " | 360161 | 楊潤賜 |
134 | " | 361161 | 鄭俊明 |
135 | " | 362161 | 陳康寧 |
136 | " | 363160 | 林敏婷 |
137 | " | 364161 | 關志成 |
138 | " | 365161 | 李嘉豪 |
139 | " | 366160 | 馮韻熹 |
140 | " | 367161 | 梁逸威 |
141 | " | 368161 | 童迪煌 |
142 | " | 369161 | 朱偉光 |
143 | " | 370161 | 高健峰 |
144 | " | 371161 | 游聖祥 |
145 | " | 372161 | 張俊豐 |
146 | " | 373161 | 楊雅富 |
147 | " | 374161 | 阮文傑 |
148 | " | 375161 | 鍾業鴻 |
149 | " | 376160 | 李嘉慧 |
150 | " | 377161 | 陳鴻藻 |
151 | " | 378161 | 呂炎鴻 |
152 | " | 379161 | 高斯遠 |
153 | " | 380161 | 鄭浩泉 |
154 | " | 381160 | 黃麗彬 |
155 | " | 382161 | 譚華佳 |
156 | " | 383161 | 朱俊聰 |
157 | " | 384161 | 馮明璋 |
158 | " | 385160 | 甘靜雯 |
159 | " | 386161 | 黃宇軒 |
160 | " | 387161 | 王子龍 |
161 | " | 388161 | 梁嘉豪 |
162 | " | 389161 | 談嘉浩 |
163 | " | 390161 | 何厚富 |
164 | " | 391161 | 施嘉梁 |
165 | " | 392161 | 梁偉峯 |
166 | " | 393161 | 梁健偉 |
167 | " | 394161 | 黃英傑 |
168 | " | 395161 | 甘達基 |
169 | " | 396161 | 蔡玉彬 |
170 | " | 397161 | 吳嘉斌 |
171 | " | 398161 | 李偉賢 |
172 | " | 399161 | 郭志榮 |
173 | " | 600161 | 李嘉豪 |
174 | " | 601161 | 何嘉俊 |
175 | " | 602161 | 譚立恩 |
176 | " | 603161 | 李文偉 |
177 | " | 604161 | 李德鵬 |
178 | " | 605161 | 陳志斌 |
179 | " | 606161 | 李治邦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第1/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a)項、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晉升下列軍事化人員至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警司之職位: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司 | 255050 | 楊婉儀 |
" | 105131 | 梁志偉 |
" | 106131 | 張樂民 |
" | 107131 | 余志華 |
" | 185041 | 鄭偉文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第2/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款a)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c)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現決定晉升以下軍事化人員至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
警務總長之職位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務總長 | 102961 | 陳曉 |
關於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第6/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b)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提升本局下列32名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音樂職程、機械職程及無線電職程副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首席警員 | 102981 | 陶偉業 | 1 |
" | 157951 | 柳秉婁 | 2 |
" | 269910 | 梁安妮 | 3 |
" | 316911 | 陳劍鋒 | 4 |
" | 125971 | 關卓弟 | 5 |
" | 223930 | 甘艷芳 | 6 |
" | 181961 | 黃英杰 | 7 |
" | 115941 | 鄧國偉 | 8 |
" | 119961 | 馮秉麟 | 9 |
" | 114921 | 陳卓成 | 10 |
" | 123951 | 鄭觀利 | 11 |
" | 189961 | 吳坤雄 | 12 |
" | 308951 | 譚乃舟 | 13 |
" | 129970 | 陸秀雯 | 14 |
" | 237981 | 司徒永康 | 15 |
" | 238960 | 張翼 | 16 |
" | 256930 | 陳淑芬 | 17 |
" | 147991 | 鄭偉強 | 18 |
" | 221971 | 梁亮明 | 19 |
" | 308931 | 李賜富 | 20 |
" | 243960 | 陸少蘭 | 21 |
" | 179981 | 陸永楷 | 22 |
" | 331961 | 黎偉雄 | 23 |
" | 241921 | 鄒富勇 | 24 |
" | 245930 | 李國媚 | 25 |
" | 153971 | 劉家能 | 26 |
" | 258951 | 林明東 | 27 |
" | 121951 | 戴俊丞 | 28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首席警員 | 156093 | 鄭毓皓 | 1 |
機械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首席警員 | 421925 | 謝錦昌 | 1 |
無線電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首席警員 | 284967 | 彭志明 | 1 |
" | 156977 | 周偉良 | 2 |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長——陳偉銓;
副警長——葉廣仁;
副警長——吳玉珍;
首席警員——歐陽伯盛;
首席警員——李德偉
警員——葉凱明;
警員——樊志權;
警員——張文志;
警員——劉錦豪。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及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媚及黎凱盈——按照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以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王純盈——按照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以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彭月權,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羅懷恩,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Nabin Bhetwal、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第二職階警員,Yalamber Rai,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善欣——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宇圖——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員祝詠梅及吳嘉豪,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e)及g)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23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18藥房”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194號樂駿盈軒第一座地下B座(A區)。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莉貞、趙世傑——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30、E-2831。
陳愛萍——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7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6號的“杏林堂中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177-193號龍園(飛龍閣、雲龍閣、騰龍閣、躍龍閣)地下N及O座,東主住址位於澳門工業街龍園飛龍閣23樓F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賴家俊第E-2652號及陳文浩第E-265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馮淑靜第M-0586號、鄭慧明第M-1328號、葉衛忠第M-2095號、陳綺珊第M-2195號及王美鴻第M-219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曾國僑——應其要求,中止第M-22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詩詠——應其要求,中止第T-052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華仁堂綜合診所第AL-024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少文,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詠琛,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寶,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及譚振興,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布紹祥、曹玉籣、關志恆、梁美茵及譚啟志,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Liliana Miguel Pires,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張玉萍、何咏詩、楊偉茵、梁翠姿及杜文威,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林淑儀及黃麗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潘鴻桂、于源、甘慧珊及雷永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炳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輝及李麗萍,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裘穎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任麗華,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健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詩棋及毛翠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獲續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及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趙健敏,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國倫,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鍾麗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伍嘉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辦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盧麗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調職往社會工作局,故自同日起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Vong Ana、周家輝和陳慧怡,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小華,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樹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吳天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張潤民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冠翹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麥哥利、余嘉浩及洪定文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徐永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劉鳳媚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袁啓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60點。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一等海事人員吳國深,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嘉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國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桂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燦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程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金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鄭冬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穎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周柏強、何秋華及林小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偉業、黃永燦、林美琪、林杏愉、毛慶麟、高若堅及黃海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陳淑婷,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點;
吳翠婷、鍾效仁、鄧永雄及余志軒,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龔浩賢,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李廣亮,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孫君煬擔任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應吳敏怡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予以解除。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郵差林啓豪,因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十職階郵差趙文慶,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葉婷婷及林美玲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薪俸點32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謝驥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善心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颻霏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思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調職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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