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水青年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三水青年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正式中文名稱為“澳門三水青年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Macau para o Avanço da Sanshui”,本會是澳門三水同鄉會的屬會。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天神巷一號A二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註冊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秉承愛國愛澳、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下,團結廣大籍貫為三水之青年及親友,以構建緊密交流平台,深化其愛國、愛澳、愛鄉情懷,推動本澳青年事務發展,為支持未來特區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等發掘優秀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澳門合法居民中的籍貫為三水(佛山)之青年及親友,年齡由18至45歲,認同本會章程均可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意見;

(5)退會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任何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凡欠繳會費達2年者,經理事會決定可中止其會員資格。

(2)屬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3)倘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發言,對內領導會務及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為之。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1)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3)審議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至少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亦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

(2)理事會最少由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及秘書一名。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

(4)理事長的主要職責是領導理事會各項工作,對外可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副理事代為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1)制定本會的會務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可增設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並有權訂定上述各單位的職能,以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4)審批入會申請;

(5)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決定繳納會費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會成員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

(1)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收入及支出

(1)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本會得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個人、機構或實體的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中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智賢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智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智賢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幫扶貧困地區的學校建設,資助貧困學生上學,扶貧賑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三層樓街8-A美泰大廈地下C。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之人員,均成為會員。

二、普通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或有助推進本會會務的個人或團體,可獲邀為榮譽會員及授予榮譽職銜。榮譽會員可獲免交會費,亦可獲邀出席會員大會,但不計算在會員人數之內,也不享有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

d)可對本會會務作出批評、建議和表決。

二、會員有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的決議;

b)不作出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c)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退出或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會員連續六個月欠交會費者,視為自願放棄會籍。

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理事會可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

四、以任何方式脫離本會之會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且喪失對本會財產所具有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根據本會運作之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a)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本會章程之修改方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通過理、監事會年度報告以及資產負債表;

c)按選舉委員會之提名,選舉各機關成員;

d)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授予榮譽會員資格。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領導主席團工作及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若副會長也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或監事長代行會長職務。

三、主席團可設秘書職位,由會長直接委任會員擔任之。秘書不算作主席團成員;主席團成員兼任秘書職務時,不影響其本職身份。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當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或理事會處於無法運作的情況下,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五、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之一半人數出席方可決議。若人數不足此數則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若人數仍不足也可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表決須獲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若遇到票數相同時,會長或其替補人可以再投一票。

七、會長書面提名選舉委員會之成員及人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b)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

d)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之甄選程序和候選人產生辦法、財務運作細則、同步會議規則、調整會費;

e)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及舉辦活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各職銜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替補,以暫代行其職務。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於每年召集不少於一次會議。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可再投一票。

四、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及職位,以便理事會工作。該等職位由理事長委任會員義務擔任,也得聘任非會員受薪或義務擔任。聘任非會員擔任上述職務,報請會員大會批准。上述各職位之人員不算作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兼任上述職位時,不影響其本職身份。

五、理事會可報請會員大會給授予榮譽會員的名單及其職銜。

六、本會遇有需作選舉的事項時,由理事會成立選舉委員會及訂定相關事宜。選舉委員會審核各候選人資格,並編製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選舉。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權限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可設秘書職位,但秘書不算作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兼任秘書時,不影響其本職身份。

三、監事會各職銜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替補,以暫代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議由監事長每年召集不少於一次會議。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或其替補人可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解散及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經費源於會費、活動收入、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津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之運作或辦活動所需費用,均得從經費中予以部份或全部開銷。

三、本會得拒絕來歷不明之捐助。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而解散,在清償債務後所餘資產,按解散決議贈予指定慈善團體。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由創會會員自行召開及互選各機關成員。

二、本會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本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並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四、會員或非會員參加本會之任何活動時,如遇上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傷亡,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五、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六、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孖寶演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孖寶演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孖寶演藝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65號金麗閣7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黃江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莞黃江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東莞黃江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推動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為家鄉建設和鄉親事業發展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獲多利大廈A座5樓A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居澳門東莞黃江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或在黃江投資興業的澳門相關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但理事會有權拒絕其入會要求,而無需宣佈理由,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有參加本會所辦之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乙)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

2. 參與會務工作,促進鄉親間之聯繫。

3. 會費由該會會員自願捐贈,數額不設上限。

第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任期三年。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甲)制訂及修改會章。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丙)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丁)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戊)組織籌募經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丁)依章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須開立及調動銀行賬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文件,均須由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簽名方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而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正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乙)定期審查賬目。

(丙)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定期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提請大會主席(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如大會主席(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捐贈一次性會費及本會會員捐贈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機械人創客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機械人創客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時限

•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機械人創客文化協會”,而英文為“Macao Robotics and Maker Culture Association”,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 本會為不牟利私法人團體。

第二條

會址

• 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60c地下。

• 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 推行有關機械人教育及創新和研究相關探討活動;

• 推動亞太地區的機械人教育和創客學術的活動開展,搭建交流互動平臺,實現資源分享;

• 建立一個創新型社會,培訓和教育人才,以塑造人才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 協助及支持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課程及提高專業知識;

• 透過適當方式,宣傳本會宗旨範圍內之科學及專業訊息;

• 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講座、會議、研討會及其他活動。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從事有關機械人教育或對有創新發明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 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 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責任包括:

• 積極傳播本學會宗旨,維護協會形象;

• 盡忠執行其職務或為被委派進行之事項;

• 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為發展會務工作;

• 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

第七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任。

•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會長完成工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理事會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八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解除會籍

會員大會有權暫停任何成員的行為,如出現危及本會的行為,會員大會有權要求其退會或革除其會籍。

第十條

經費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第十一條

章程

學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三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韻藝萃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樂韻藝萃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韻藝萃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樂韻藝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南灣約翰四世大馬路15號利富大廈6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 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園藝治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園藝治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園藝治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orticultural Therap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T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宗旨為促進及推廣園藝治療專業之發展,增進對園藝治療的認識,協助及辦理有關之治療活動,促進園藝治療師的溝通和合作,致力維護園藝治療的專業道德以達到最佳的實踐,建立園藝治療專業認證準則,維護會員之權益及發展;促進、支持、鼓勵和協助園藝治療於各層面上的教育和研究,包括組織不同的會議、研究及研討會,以推廣園藝治療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羊巷6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之議決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負責簽署會內文件及財務文件。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入會費、常年會費、利息、捐獻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會員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交半額年費。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Nan To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南通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南通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Nan Tong de Macau”。

英文名為:“Nan T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南通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及對南通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南通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7樓K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本公證署之一等助理員。

茲證明張晴Zhang Qing、蘇一揚Veiga Carneiro de Sousa,Ivo Manuel及周平Chao Peng於2017年2月17日依法設立:

澳門絲路文化保護基金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ilk Road Culture Protection Foundation”,是不牟利性質的私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

基金會的設立,是為了傳承,保護絲路文明。對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或地區的文化遺迹、遺存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保護、研究;對語言文字進行採集、整理與保護:對具有強烈民族特色、地域特徵的文化藝術品進行搜集整理與交流保護:對音樂、詩歌、繪畫等文化遺產進行整理保護、宣傳交流與推廣,培養相關文化傳承人;吸引全球相關人士,為增強不同文化、宗教間的交流互信與瞭解,為促進世界和平、人類文明的永續性發展作出不懈努力。

基金會創會基金為澳門幣一佰萬元正。

第二公證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

澳門絲路文化保護基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絲路文化保護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本基金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絲路文化保護基金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ilk Road Culture Protection Foundation”;本基金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絲路基金”,英文簡稱為“Macau Silk Road Foundation”。

第二條——基金會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起,基金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傳承、保護絲路文明。對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或地區的文化遺迹、遺存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保護、研究;對語言文字進行採集、整理與保護;對具有強烈民族特色、地域特徵的文化藝術品進行搜集整理與交流保護;對音樂、詩歌、繪畫等文化遺產進行整理保護、宣傳交流與推廣,培養相關文化傳承人;吸引全球相關人士,為增強不同文化、宗教間的交流互信與瞭解,為促進世界和平、人類文明的永續性發展作出不懈努力。

第三章

財產

第五條——基金會之財產包括:

一、創會基金澳門幣一百萬元;

二、履行本身職責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基金會之資源主要是: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二、利用本基金會財產投資所賺得的收益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四章

機構

第六條——基金會的機構為:

一、董事局;

二、秘書處及下設宣傳部、業務部及基金管理等辦事機構;

三、監察委員會。

第七條——基金會設主席、創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榮譽主席、顧問等職。

第五章

董事局

第八條——董事局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十五名,由基金會任何活動範圍內公認具有正義感、影響力、熱心絲路文化研究和傳播事業而又接受任命的人士選任。

第九條——董事局成員三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辭職時方告終止。

第十條——董事局成員犯有重大過錯,嚴重損害基金會聲譽或不願履行職務者,經由其餘在職成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且獲得三分之二贊成票議決通過除名時,該成員的任期即告終止。

第十一條——董事局出現的空缺,由董事局全體成員會議決議填補。

第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召開例行會議一次。遇有重大事項,主席可應二分之一在職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董事局至少需要過半數在職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全體大會,並以過半數方式來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十四條——擔任董事局成員職務不獲發薪酬,但要獲發出席活動費及公幹津貼,金額由董事局決定。

第十五條——董事局的權限為:

一、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創始宗旨,監督秘書處制定基金會的各項工作的方針策略和工作質量;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度報告和會計報表以及秘書處提交的意見書;

三、對基金會之章程的修改、組織的變更或解散提出建議;

四、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監察委員會成員,必須由董事局在職成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五、批准收受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六、批准購買、轉讓或抵押不動產;

七、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八、決定聘任或停聘基金會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及顧問;

九、代表基金會對外簽約或授權秘書長行使簽約權。

第六章

秘書處

第十六條——秘書處負責基金會日常管理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由董事局任命並授權行使日常管理之責。

第十七條——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八條——秘書處成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招聘決議產生,一般為全職工作人員,特殊崗位由秘書長決定是否兼職。

第十九條——秘書處成員由秘書長決定獲發或不獲發報酬。

第二十條——秘書處的許可權為管理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及正確地履行其職責,具體為:

一、確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制定各項有關的運作規定;

二、編制基金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提交董事局通過;

三、編制周年報告及報表,並提交董事局通過;

四、按照基金會宗旨所發生的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的開支,給予許可;

五、有關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之取得、出售、轉讓,則須事先獲董事局授權;

六、招聘、管理及解雇基金會的人員;

七、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使基金會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第二十一條——日常事務的管理屬於秘書長的權限,該權限不得授予他人。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監察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均由董事局任命,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董事局將從監察委員會成員中任命主席一名,該主席的投票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四條——監察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而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權。

第二十五條——擔任監察委員會成員職務將獲發報酬,有關報酬由董事局確定。

第二十六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就秘書處的年度報告及報表發表意見;

二、就良好地實現基金會的目標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定期審查帳目和會計記錄以及有關的證明檔等;

四、監察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同意,可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須召開董事局會議以所有董事局成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可解散。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將受本章程、補充規定、內部守則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會以擁護“一國兩制”,愛澳門,團結坊眾,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關注民生,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公益為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黃浩彪會計師事務所

修改合夥協議

陳華基註冊核數師(註冊編號:0031)(以下簡稱合夥人“陳”)與黃浩彪註冊核數師(註冊編號0340)(以下簡稱合夥人“黃”)於2006年9月1日訂立協議,成立陳華基•黃浩彪核數師事務所,現同意修改該協議的部份條款如下:

一、名稱,業務和註冊地址

1. 合夥的中文名稱為“黃浩彪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B&D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為“B&D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以下簡稱“公司”),進行按澳門《核數師通則》和現行澳門法律所規範的核數服務和相關的業務。

三、資本

1. “公司”資本定為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分為10股,由“陳”“黃”二人按下述比例以現金形式出資。“陳”出資澳門幣壹萬元正(MOP10,000),佔1股,“黃”出資澳門幣玖萬元正(MOP90,000),佔9股。

四、利潤、損失

1. 除另行書面協議外,“陳”“黃”二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協議第三條第1款的出資比例獲分配或需承擔“公司”每年的淨利潤或損失。

五、薪金或資金提取

“陳”“黃”二人可就其為“公司”提供的服務收取薪金,每人亦可隨時提取其收益賬戶內的貸方結餘。

合夥人:陳華基

合夥人:黃浩彪

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裕」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安裕」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AG)的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以下簡稱為「受寄人」。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之評估將按實際市場價格,而其他債務證券之評估將按金融管理局通告之條款,以債務證券之購置成本入賬,其差額則對比贖回價、按贖回時期之直線法攤消。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從轉移基金單位總值扣除轉移費以及扣除任何在基金單位價值與基金資產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正數者)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並優先投資於債券及現金市場中,目的是盡量減低風險及市場波動,並獲取基金價值的穩定增長。

11.3 向本基金供款的金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現行法例訂定有權領取金錢給付之條件下享有本金保證。在此情況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基金價格將為當日所持基金單位的價格保證。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領先」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領先」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AG)的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以下簡稱為「受寄人」。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75%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而剩餘的25%將投資在股票中。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匯」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安匯」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AG)的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以下簡稱為「受寄人」。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股票及債券的比例為平衡的,而股票約佔基金資產的50%。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昇悅」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昇悅」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AG)的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以下簡稱為「受寄人」。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三分之二將投資在股票中。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昇龍」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昇龍」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瑞士銀行(UBSAG)的香港分行及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以下簡稱為「受寄人」。其地址分別為香港中環金融街八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及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並優先投資於一些在中國有重大投資的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70%將投資在股票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MPFM穩定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穩定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8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而其餘的20-40%將投資在股票中。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MPFM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均衡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股票及債券的比例為平衡的,基金資產約40-6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40-6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MPFM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在國際股票、債券及現金市場中。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中,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MPFM騰龍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MPFM騰龍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MPFM」,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四千萬元(MOP4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1樓。MPFM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代表及任何其他按法例所制定等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根據本管理規章,退休金計劃的成員為:

a)參與法人為通過認購基金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參與人為因個人情況及職業狀況而判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為退休金計劃提供有關供款;

c)供款人為認購基金單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受益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支付款項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供款人、參與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最終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條款六、加入基金

6.1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參與法人和MPFM將簽訂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需供款退休金計劃的條款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有關資料。

6.2 個別加入基金指供款人對基金單位的認購。供款人和MPFM將簽訂個別加入基金合約,合約將載有本管理規章及所有其他雙方同意的條款。

條款七、基金單位的價值

7.1 MPFM須於每一個工作天計算每一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MPFM可決定在月內任何其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值。

7.2 本基金的總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評估方法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計算,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

7.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7.4 基金單位的價格可升可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本身具有虧損資本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障。

7.5 MPFM可在下列情況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

b)由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但必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等原因。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認購

8.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8.2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基金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一百元正。

8.3 在認購基金單位後,將發出交易證明書作為憑證。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贖回

9.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加入基金合約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9.2 在收到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的書面通知後,MPFM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

9.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轉移

10.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的退休基金。

10.2 所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將按轉移當天的價格計算,MPFM將在收到有關指示的三十天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0.3 基金的轉移將在各退休基金之間直接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直接進行。

10.4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移費為準。

條款十一、投資政策

11.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MPFM按當時生效法例訂定,並根據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11.2 本基金將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並優先投資於一些在中國有重大投資的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資產約60-70%將投資在股票市場,而其餘的30-40%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市場。基金策略將潛在風險,目標為獲取最高的長期回報。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職能

12.1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必須:

a)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若受益人在作出贖回退休金指示時特別要求,可代表受益人以其名義購買保險合同,以保障退休金的定期支付;

d)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e)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f)MPFM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12.2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MPFM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12.3 MPFM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下,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有關法例之責任。

條款十三、受寄人及管理公司的報酬

13.1 作為支付本基金的行政費,不多於每次供款額5%的基金認購費將會收取。

13.2 作為支付資產管理服務以及受寄人的寄存費用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有關費用,MPFM將於每月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費用。此費用之計算將在據第七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MPFM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

13.3 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最多可收取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MPFM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MPFM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MPFM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核的前提下,可將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MPFM支付。

條款十六、基金的取消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MPFM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供款人及參與人。

16.3 若本基金被取消,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MPFM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拆分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MPFM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MPFM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需將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分別通知基金的參與法人及供款人。

條款十八、定期資料公佈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及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在不損害向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按當時法例提交仲裁的權利,由此管理規章所引起之訴訟的審判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放棄根據其他審判。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12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12 de Janeiro de 2018.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