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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總面積為10,162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位於氹仔島,新城填海區E2區「LT7」地段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直昇機維修庫,包括其升降坪。
二、作為交換,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8,42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高頂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92號,其上建有直昇機維修庫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讓與國家,以納入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亞太航空有限公司。
鑒於:
一、亞太航空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路環九澳高頂馬路無門牌直升機機庫,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279(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2M冊第23頁第168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8,42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鄰近該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M冊第56頁第22192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二、上述土地已用作興建一座直昇機維修庫。
三、由於該維修庫的航道妨礙路氹填海區(路氹城)南面高度60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尤其是「離島醫療綜合體」項目的開展,經進行多項關於其遷址的研究後,展開了以一幅面積為10,162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新城填海區E2區,稱為「LT7」地段的土地批給權利交換上述維修庫的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程序。
四、在該程序進行期間,承批公司與行政當局透過民航局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展開了磋商,以協定交換權利的條件。
五、達成共識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合同擬本並將之送交承批公司,以便就擬本中訂定的條件發表意見。因應承批公司建議之修改,在雙方舉行會議後,制訂了新的合同擬本。
六、根據該合同擬本的規定,亞太航空有限公司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8,429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9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發出的第1561/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讓與國家。作為交換,以租賃方式向其批出一幅面積為10,162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966/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的土地。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意見書上作出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交換權利的申請。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亞太航空有限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遞交由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離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葡京路2-4號葡京酒店9字樓,及陳婉珍Chan, Un Chan,職業住所位於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翼39樓,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按照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avid Sérgio Araújo Azevedo Gomes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甲方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一幅空置及已被騰空,總面積10,162(壹萬零壹佰陸拾貳)平方米,價值$40,073,540.00(澳門幣肆仟零柒萬叁仟伍佰肆拾元整),沒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位於氹仔島新填海土地E2區LT7地段,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966/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 "及“B"定界和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2. 作為交換,乙方讓與甲方一幅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面積8,429(捌仟肆佰貳拾玖)平方米,價值$23,981,943.00(澳門幣貳仟叁佰玖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整),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高頂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92號,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發出的第1561/1989號地籍圖定界和標示,其上建有直升機維修庫,由經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第125/SATOP/91號批示更正的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225/SAOPH/88號批示作為批給憑證,其批給的權利以乙方的名義登錄於第168號的土地的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納入國家私產。
第二條款——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且不影響第十六條款之規定。
2. 土地批給的續期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966/2011號地籍圖以字母“A"定界和標示,面積9,227(玖仟貳佰貳拾柒)平方米的地塊利用作興建一個直升機維修庫,包括其升降坪,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3(叁)層,當中1(壹)層為地庫,其用途分配如下:
1)工業: | 建築面積7,178平方米; |
2)室外範圍: | 面積5,460平方米。 |
2. 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B"定界和標示,面積935(玖佰叁拾伍)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車道。
3. 土地的利用須遵守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2010A065號規劃條件圖。
4. 第1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5.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17.00(澳門幣拾柒元整),總金額為$172,754.00(澳門幣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繳付工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50(澳門幣捌元伍角)。
2.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批准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的期間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甲方移交已被完全騰空的土地之日起計。
2.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2)完成工程的期間為工程准照所載者。
3.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4.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乙方的特別負擔為:
1. 在第一條款第1款所指土地上的工程完成後90(玖拾)日內,將第一條款第2款所述的一幅人及物件均已騰空,面積8,429(捌仟肆佰貳拾玖)平方米的土地移交給甲方。
2. 須用鐵絲網或其他適當材料將第一條款第2款所述的土地圍起。
第七條款——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以現金繳付總金額為$16,091,597.00(澳門幣壹仟陸佰零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整)的合同溢價金,該金額相當於第一條款所述的土地的價值的差額。
第九條款——甲方的義務
1. 甲方承擔的義務為:
1)向乙方支付搬遷直升機維修庫的費用,當中包括土地勘探、工程造價、專業服務、清拆現有機庫及土地平整、運輸及物流、應急費用以及追趕工期而引致的額外工程開支,總金額為$535,700,000.00(澳門幣伍億叁仟伍佰柒拾萬元整)。
2)自批准本合同的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甲方須編制及向乙方遞交所有專業計劃以興建第三條款第1款所述的建築工程。
2. 上款1)項所述費用按下述分期支付:
1)於批准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支付10%(百分之十),相當於$53,570,000.00(澳門幣伍仟叁佰伍拾柒萬元整);
2)於乙方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基礎工程准照後,支付20%(百分之二十),相當於$107,140,000.00(澳門幣壹億零柒佰壹拾肆萬元整);
3)於包括樁承台的基礎工程完成後,支付15%(百分之十五),相當於$80,355,000.00(澳門幣捌仟零叁拾伍萬伍仟元整);
4)於第三條款第1款所述建築物上蓋工程完成後,支付25%(百分之二十五),相當於$133,925,000.00(澳門幣壹億叁仟叁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整);
5)於乙方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使用准照後,支付20%(百分之二十),相當於$107,140,000.00(澳門幣壹億零柒佰壹拾肆萬元整);
6)經乙方清拆第一條款第2款土地上之建築物,以及其土地平整及清理的工程後,支付10%(百分之十),相當於$53,570,000.00(澳門幣伍仟叁佰伍拾柒萬元整)。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172,754.00(澳門幣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移轉
本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不可移轉。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修改批給用途;
2)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3)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4)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5)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款——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的消滅
如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消滅,則第一條款第一款土地的批給消滅,土地歸還國家,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將在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的情況下,歸還甲方。
第十七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八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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