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0/2017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Juventude de Donggu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ongguan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莞澳青年各社團及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 8樓D。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籍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岀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岀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岀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跆拳道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aekwon-do Club”(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7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為發展澳門青少年的體育活動;
2. 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
3. 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技術總顧問一名,委員若干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澳惜會,英文名稱為“Cherish Macau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MA”,以下簡稱“本會”。
二、地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叢慶二巷14號地下。
三、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是1. 結合創意科技促進社會環境和諧平衡及可持續發展;2. 愛國愛澳,共同關注全球資源浪費和生命教育,共同珍惜與愛惜生命、資源和能源;3. 結合創意科技推動及發展本澳建惜食文化使廚餘再生、食物回收;建惜物文化使廢棄物創新再生、廢物回收;惜源文化使能源創新轉換等計劃回饋社會;4. 在資源範圍內,舉辦各種惜食文化、惜物文化、惜源文化等及教育推動珍惜,善用地球上的資源和保護自然資源工作,給予澳門及社會大眾享用;5. 結合創意科技發展澳門社會創意科技環保文化事務,慈善工作,提高澳門企業及大眾的道德與環保觀念及社會責任感;6. 與政府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非牟利社會機構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活動、比賽。
四、資格:凡是在本澳從業飲食、食品等相關企業或是在本澳生活之人士,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組織及職責: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決定本會工作計劃等;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並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及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會長由理事長同時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監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舉行,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半數票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3/4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決議,須經本會所有會員3/4贊同票通過;
(2)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制定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對會務關心和作出貢獻之資深會員或人士為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按會務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發言人,方可以代表本會對外發言;理事會會議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通知及舉行;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副理事長或三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一位理事簽署;
(3)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會議及財務報告滙報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舉行。
六、會員權利和義務: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遵守會章,交付入會費、年費及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作出貢獻等義務;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通知,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是否保留會籍,經理事會作最後決定;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等之會員,經理事會審議後,嚴重者可失去會員資格及會籍。
七、財產收入及支出:包括會員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可接受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捐獻、政府、任何機構單位及各界人士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及津貼,並設立基金管理;本會一切支出,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八、附則: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九、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全稱:天恩保護教育及文化發展協會;
英文全稱:Grace Education Care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為本澳及一些貧窮國家的貧困兒童提供教育和文化活動的經濟援助;
(二)支持學生的整體發展,確保學生有足夠的資源完成學業;
(三)培育個人對社會的承擔;
(四)為協會的發展及益處所需舉辦或協辦個性發展活動和其他對社會及文化有益的項目。
本會的地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125號美華閣5樓E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件或透過以簽署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監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祥芝同鄉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福德新邨福康樓5座GF樓,地下E室,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堅持愛國、愛澳、愛鄉信念,團結海內外鄉親,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關心及支持祥芝鄉村的事業發展,加強聯繫,造福鄉梓,服務旅澳鄉親,促進祥澳兩地共同發展進步。
第三條——凡在本澳工作或居住祥芝鄉親,持有合法證件者,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批評及建議權。
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積極參與社區各項活動。
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選出之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會員聯絡部、婦女部、青年部、旅遊部、康樂部、財務部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各部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全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內,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由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各部成員得互選成立幹事會,並報理事會批准,方可運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費進行公開募捐,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仁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二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古浮同鄉聯誼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福德新邨福康樓5座GF樓,地下E室,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堅持愛國、愛澳、愛鄉信念,團結海內外鄉親,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關心及支持古浮鄉村的事業發展,加強聯繫,造福鄉梓,服務旅澳鄉親,促進古澳兩地共同發展進步。
第三條——凡在本澳工作或居住古浮鄉親,持有合法證件者,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批評及建議權。
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積極參與社區各項活動。
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若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選出之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會務發展部,青年部,婦女部,旅遊部,康樂部,財務部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各部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全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內,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由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各部成員得互選成立幹事會,並報理事會批准,方可運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費進行公開募捐,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士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二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為:澳門當代水彩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當代水彩;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Aquarela Contemporâne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Contemporary Watercolor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W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45-49號聯興針織廠三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藝術,舉辦各種畫展、藝術展覽,舉辦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讓本地居民可以通過藝術而提升其生活素質及對藝術鑒賞的水平。
第四條——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3)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4)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實後,則被撤除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的各機關的成員以三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1)會員大會,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屬首次召集之大會,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當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3)通過和修訂會章及內部規章;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3)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4)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5)制定及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3)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4)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para Controle de Cupin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PCCM”,英文名稱為:“Macau Termite Contro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CI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白蟻防治行業技術研發和創新,推廣公共及私人地方衛生,積極組織舉辦白蟻防治服務行業論壇,推動兩岸四地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健康、規範、有序並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佰樂提督街89-F號永德大廈地下C1座。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主席及理事長審核一致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並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本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表決一致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會費。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討論及通過有關提案或重大決議;
b)制定內部規章及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c)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算及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監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規定的事宜且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Ut Kong Ou Cheng Mou Oi Wai”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粵港澳精武愛華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Ut Kong Ou Cheng Mou Oi Wai”;
英文名為“Ut Kong Ou Cheng Mou Oi Wai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粵港澳的精武同學弘揚:愛國、修身、正義、助人的精武精神,為國家的穩定、昌盛做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地下M舖。
第四條——(一)凡是精武同學並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愛國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私人公證署
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Dezemb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0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 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 ,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名稱為“亞洲青創公社”,葡文名稱為“Comuna do Empreendedorismo da Juventude Asiática”,英文名稱為“Asian Youth Entrepreneurship Commune”。
一、本會為在平等互惠基礎上由亞洲地區各行業的青年創業者、創新學者、企業家等人士組成的非牟利性組織。
二、本會旨在為澳門乃至亞洲的青年創業文化領域進行研討、交流、展覽、會議等,以達至全面合作及共同發展的實現。
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有識之士以齊一步伐及集中力量,共同促進澳門的建設與發展、推進澳門及周邊地區青年創新、創業多元化發展;
二、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擁護中央政府領導的各黨政社團及人士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包括:
(一)促進國際青年創業專案交流;
(二)為國際青年創業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舉辦國際青年創新、創業方面的研討、交流、展覽等活動;
(三)打造澳門本地青年與周邊地區創新、創業優秀青年學術交流的首選平臺;
(四)建立國際青年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等領域交流;
(五)創辦國際青年創業會刊,並在國際地區發行;
(六)為會員提供相關創新、創業的服務和平臺;
(七)同澳門以及周邊地區政府、公益組織、文創基金展開交流與合作等。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E單位,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一、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二)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團體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二、凡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各自的社會領域、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的程序為: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理事會討論、並作審查批准;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及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一、欲退會之會員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並向本會交回會員證,其並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開並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
三、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四、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但法律規定須特定多數者除外;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五、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消滅之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會會長的權限為: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並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且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
三、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它重大事項。
四、理事會僅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會的決議須獲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
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理事會得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出五名成員組成,並對理事會負責。
七、常務理事會尤其得行使本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規定之職權。
八、常務理事會僅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獲三分之二常務理事的贊成票通過。
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本會秘書長的權限為: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搆、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它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並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它義務。
一、本會的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均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倘年齡達六十五週歲,則自動成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秘書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一、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章規定的宗旨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會收入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宗旨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按照內部規定收取會費。
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但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二、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消滅。
四、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新澳門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ovo Macau”,葡文簡稱為“A.N.M.”;英文名稱為“New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NMA”。
2. 本會會址為澳門沙欄仔街27號利得大廈地下A。
3. 本會會址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根據新澳門學社的組織章程第七章之規定所成立的專責小組決定之。
第二條——〈宗旨〉
1. 新澳門學社是一個立足於澳門的民間團體,其宗旨是研究澳門社會狀況、推動本地區現代化發展,包括:
a. 經濟上,探索本地區經濟的出路,支持現代的、多元的、以自由經濟為基礎的經濟發展,並關注勞工權益;
b. 社會上,鼓勵公民參與、支持社會公義、促使澳門社會活化、民間社會多元化、開放和訊息流通;
c. 民生上,促使社會資源合理和公平地分配,維護廣大市民享受合理生活條件的權利。
2. 新澳門學社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凡本澳年滿十八歲之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提議、選舉、被選及表決權;
b.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權力及領導機構成員;
e. 被選舉或委任代表本會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f. 獲邀請列席理事會會議;
g. 要求按本會會章第十二條2款c項之規範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h. 享有其他由本會給予會員的權利;
i. 退出本會。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宣揚本會之宗旨;
b. 參與及發展會務;
c.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六條——〈會費〉
1. 本會會員之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決定。
2. 學生會員及經濟狀況有困難會員的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得酌情減免。
第七條——〈暫停會員資格〉
1. 下列情況可導致本會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
a. 被裁定犯刑事罪者;
b. 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
c. 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2. 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經告知後三十天內未繳交累積所欠會費,自動暫停會員資格。如要恢復會員資格,則須參照本會會章第三條之規定。
3. 除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之程序由監事會調查並作出處理建議,再經理事會多數贊同票通過後,可執行處理建議(處理方式按照第八條規定)。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理事會作出書面上訴,理事長必須在接到上訴書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4. 若投訴涉及監事會成員,該監事會成員不得參與調查,理事長可指派理事會成員代替該監事會成員參與調查。
第八條——〈紀律處理〉
1. 監事會完成調查後,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包括:
a. 由理事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職務;
b. 開除會籍;
c. 恢復會籍。
2. 上款a. 項由理事會發出及執行;上款b. 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選舉和任期〉
1.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管理機構為理事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
2. 各組織機構成員的選舉均以個人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當選的方式進行,並公佈結果。
3. 各組織機構的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本會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推選產生,每兩年改選一次。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十二條——〈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會員召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四十八小時前通知會員召集:
a.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b. 由監事會議決召開;
c. 由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要求後,理事長須於接獲書面要求起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於決議召集會員大會後補交累積所欠會費後獲恢復會籍者,不得於當次會員大會行使其所有權利。
4. 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擴大會議代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5.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b. 修改本會章程、罷免當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均須以出席者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c. 通過理事會人數,理事會人數按第十四條第1條款規定。
第十三條——〈職權〉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 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行使罷免權須按第十二條第5款b項之規定;
b.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c. 制定本會的政策;
d. 通過、闡釋及修改本會章程;
e. 按第八條之程序規定,開除會員出會。
第十四條——〈組成〉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十一名至十七名單數會員組成,具體人數由當屆會員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
2. 理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
3. 理事會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外務副理事長、一名內務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財政,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職權〉
1. 理事會是管理本會會務的領導機構。
2.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 發動、領導、組織、管理、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e. 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f. 聘請及解聘專業事務顧問;
g. 批核會員申請;
h.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i.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j. 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並於休會期間,負責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及代表本會對外發言。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4. 外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對外事務,並在理事長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理事長職位。
5. 內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內部會務,並在理事長及外務副理事長皆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理事長職位。
6. 財政負責:
a. 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賬目及出入賬目;
b. 依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7. 秘書負責整理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運作〉
1. 理事會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內務副理事長、外務副理事長其中一人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
3.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4. 理事會通過之決議,對各理事會成員具有約束力,各理事會成員務必遵守。
5. 監事會成員,非兼理事的專責小組負責人,以及獲理事會邀請的會員、顧問或其他人士,有權列席或旁聽會議。
6. 理事會經三分二大多數通過,可授予非兼理事的專責小組負責人投票權。
7. 理事會可邀請顧問或其他人士列席或旁聽會議。
8. 會議之議題及議案由核心會、各專責小組、秘書、兩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出。
第十七條——〈組成〉
1. 核心會由理事長、內務副理事長、外務副理事長、理事會秘書、及由本會推薦當選參與公權力機關之會員組成。
2. 如遇出缺,理事會有權推選其他理事會成員暫時補替。
第十八條——〈職權〉
1. 核心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作出緊急的決策、領導各專責小組、隨時協調本會的整體運作。
2. 核心會有權擬定提案,交理事會議決。
第十九條——〈運作〉
1. 核心會之成員應隨時保持聯繫。
2. 核心會的決定以三分二多數作出,但反對的一人有權就有關問題召集理事會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3. 核心會所作出的決策須向理事會滙報,取得理事會的追認。
第二十條——〈組成〉
1.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專責的工作小組,並議決委任專人擔任專責小組的負責人;
2. 理事會需要為專責小組運作期訂立期限;
3. 小組負責人有權邀請本會的會員、顧問及不超過專責小組成員四分之一的外邀人士參加小組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職權〉
1. 各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由理事會議決指定。
第二十二條——〈運作〉
1. 各專責小組直接向理事會負責並需定時在理事會會議中報告工作進展,理事會休會期間向核心會負責。
2. 專責小組有權決定本身的運作方式。
3. 專責小組有權在各自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但對外顯示本會立場的行動,必須事先經理事會或核心會的認可。
第二十三條——〈邀請〉
理事會有權邀請各界人士擔任本會之專業事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職能〉
專業事務顧問有權就有關範圍內的問題向本會理事會或專責小組提出其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組成〉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每兩年改選一次;
2. 監事會設一監事長,其餘兩名為監事,由互選產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3. 監事會其中一名監事兼任秘書,運作由監事會自行決定。
第二十六條——〈職權〉
1. 監事會為一有權限組織,並行使下列職權:
a.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b. 監察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c. 審核財政收支;
d.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e. 接受理事會或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及調查;
f.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g. 就理事會成員操守問題發出譴責;
h. 就會員糾紛發出終止勸告;
i. 按照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作出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之提議。
第二十七條——〈收入〉
1. 本會的收入包括:
a. 會員之每年會費;
b. 由本會推薦並當選之議員的部份薪津;
c. 非經常性資助和捐獻。
第二十八條——〈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包括:
a. 組織及活動之經費;
b. 購買或租用場所及設備之費用。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經至少五分之四的全體會員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負責籌集款項清還本會之負債,及處理本會之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1. 本會會徽為下圖: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澳門藝穗會。
葡文:Clube Fringe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家辣堂街7-7E號利美大廈1樓D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一、組織及推廣演藝活動,發展社區創意文化;
二、透過舉辦展覽丶研討會丶以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公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平台;
三、參與對外藝術活動,促進與外地文化藝術團體之交流。
擁護本會的章程,對本會覆蓋的相關領域感興趣並有意願加入本會,經審核後可加入本會。
本會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用本會福利之權利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四)以本會名義辦理、協助或參與任何文化藝術活動,但必須先經理事會通過。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專業操守及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經理事會決議按該會員個別情況予以適當處理。
一、會員可隨時退會。
二、所有已退會者及非本會會員不可以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實體,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各級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權責包括:
(一)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會務工作之實體。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本會會員有權參與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會權責包括: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處理各項會務;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六)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四、理事會可設若干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執委會的有關會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實體。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各級會員有權參與監事會會議。
三、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三)向理事會提出有關優化本會的意見;
(四)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務收支。
本會各機關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位。另外,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二年,不限制連任次數。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下,應予即時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的因故請辭;
(三)當事人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
本會在需要時,可通過會員大會聘請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理事長進行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如理事長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本會會員可經有效授權書,委託理事長在會員大會代為投票。
本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可不定期召開和主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構、工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支持、贊助及捐贈;
(二)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之財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及監事會監事長當中任兩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出現法定解散原因或符合本會章程法定人數決議,本會予以解散。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一、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修改。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及守則施行,並須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組織地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172號威苑花園B座地下D,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往任何地方辦公。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心街永寧廣場第四座22樓AK座。經理事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八條第二款——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8 de Dez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7-B,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esporti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e Sport Federation”,在本章程內簡稱” A.G.D.D.M.(M.D.S.F)”或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五號9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章程內命名的“體育舞蹈”是指“國際標準舞”包括標準舞和拉丁舞,並按W.D.S.F.(World Dance Sport Federation為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資格會員)規章內所列的體育項目以及健康舞。
1. 促進、規範、推廣、培訓及領導體育舞蹈在澳門的發展;
2. 與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各地同類組織,特別是鄰近地區,建立及維持聯繫;
3. 無論在澳門、外地或官方實體面前,A.G.D.M.(M.D.S.F.)是澳門體育舞蹈運動項目的代表,並是唯一可組織體育舞蹈澳門代表隊出外參與賽事及交流活動的機構;
4. 關注及維護屬會的合法權益。
A.G.D.M.(M.D.S.F.)只設團體屬會會員:
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和有正式領導機關,且有志發展體育舞蹈運動的有關實體,同意本會的章程,向理事會申請並獲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屬會會員。
1. 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2. 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對澳門體育舞蹈運動發展有利的建議;
3. 有選舉權及有提名其會員參與本會領導架構選舉之權利;
4. 參加本會組辦的活動和享受會員應有的福利。
1. 承認本會是澳門地區體育舞蹈運動的領導實體;遵守本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之活動及履行職務;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權益;
4. 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d. 審判委員會;
e. 技術部;
f. 裁判部;
g. 紀律部門。
首屆籌備成員為本會所有管理機關的當然候選人,每換屆再由各屬會提名不超過2名的非其領導架構內的會員為候選人,填報提名表遞交理事會。
1. 所有管理機構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2. 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不能同時身兼兩項或以上的職位及出任受薪的職位。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每年最少召開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提前八日以郵寄召集書方式通知各會員;
2. 會員大會會議召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3. 會員大會由會長會負責,會長會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第一秘書一名、第二秘書一名;
4. 會員大會職權;
a.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人數贊成方得通過;
b. 選舉會員大會的會長會及理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d.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 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工作、會長不在位時,副會長代表,由會長指定。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五/七或若干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三/五名或若干名、秘書二名及理事三/五名:
2. 理事會職權:
a.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c.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d. 失職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大會會長會及理監事會成員,經理事會決議可對其作出懲罰;嚴重失職或重大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大會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可罷免其職務;
e. 批核入會申請;
f. 對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g. 理事會可聘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3. 理事會下設兩直轄會,由本會直接管理;
a. 澳門職業體育舞蹈協會;
b. 澳門業餘體育舞蹈協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三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監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員一名。
2. 監事會職權:
a. 監事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b. 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意見書。
1. 審判委員會在本會舉行的比賽活動上,負責處理有關對賽事上訴的執行機關,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
2. 審判委員會有權:
a. 審判委員會得因應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b. 對理事會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c. 因應要求,發表意見;
d. 對現行章程和規章之規定的解釋加以說明;
e. 對有未列明之處,進行補充解釋。
技術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及兩名委員,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委員,其餘兩名委員由主席指定。
技術部有權:
a. 就比賽引起對體育舞蹈技術規章的解釋和施行的抗議作出判斷;
b. 擬訂比賽規章草案或修定稿;
c. 任命和免除選手和教練員資格或代表隊資格;
d. 提出舉辦教練員培訓課程建議;
e. 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裁判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及兩名委員,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委員,其餘兩名委員由主席指定。
裁判部權限:
a. 管理由總會編排的正賽事時間表內負責各項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活動;
b. 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總會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c. 在技術上,有權指導和統一裁判員的活動;
d. 提名裁判員擔任由總會編排正式賽事時間表內的各項比賽裁判工作及擔任由理事會向裁判部提出的其他各項比賽裁判工作;
e. 規範裁判員的招募和晉升制度,以及行為表現;
f. 向審判委員會提供該委員會認為對送交裁判的抗議要作出全面審議的一切資料;
g. 審查引起各種爭論的技術問題。
紀律部門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委員,其餘兩名委員由主席指定。
紀律部門權限:
a. 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b. 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c. 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d. 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會員違反本章程、會的內部指引和規章規定或作出損害總會聲譽或有損會的基本利益的行為視作違反紀律行為。
對會員紀律處分:
a)書面申誡;
b)罰款澳門$500.00至澳門幣$5,000.00;
c)中止活動一年以下;
d)中止活動為期一年至三年;
e)開除會籍。
凡在本會認可的賽事中取得名次的代表隊運動員以及教練員、裁判員培訓課程或專業考試的證書獲得者,可向本會申報,經理事會核實後,可獲本會頒發理事會批核之相關獎勵。
1.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a)屬會繳交的會費;
b)舉辦比賽的報名費;
c)舉辦活動的收入;
d)來自特區政府的贊助、各界人士及機構的贊助或贈予;
e)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2. 本會的開支包括:
a)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b)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c)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d)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e)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1. 解散本會的理由可根據合法原因或出現本會無法履行其宗旨的嚴重及不可抗力的原因;
2. 解散本會的提案必須要得到特為此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數目中最少四分之三會員贊成或通過;
3. 一旦投票通過解散提案,由會員大會任命一清算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審判委員會之意見,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Dezembro de 2017. — A Notária, Ana So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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