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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8/201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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