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一)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二)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三)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四)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六)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七)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