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8

刊登日期:

2018.1.3

版數:

9

  •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相關類別 :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一)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二)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三)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四)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六)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七)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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