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容志聰、吳保民、林品莊、鄭堅立
候補委員:高嘉儀、施真真、梁金泉、包敬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