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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容志聰、吳保民、林品莊、鄭堅立

候補委員:高嘉儀、施真真、梁金泉、包敬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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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