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