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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氹仔亞利雅架圓形地新污水泵站建造工程——後加工程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葡文版本

第21/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五)項、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以及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甄綺蓮法學士擔任民政總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當民政總署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鄭麗霞法學士、Violeta Maria Couto do Rosário法學士及鄧偉浩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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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