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1
II
SÉRIE

Quinta-feira, 21 de Dezembro de 2017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動物教育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9/2017號。

澳門動物教育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動物教育發展協會。

中文簡稱:澳動教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ducativo de Animais de Macau。

葡文簡稱:ADEAM。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for Anim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of Macau。

英文簡稱:AAED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66號文豐樓5/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透過呼籲活動、研討會、講座等方式,把對動物的基本認識普及化,宣導流浪動物進行絕育,令其不再對動物產生厭惡或誤解,正確的飼養方法,正確相處的方式,對導盲犬及狗醫生的認識。利用科學及學術證明動物對某種病患者有一定的幫助以及推廣動物福利和倡導動物是人類伴侶這一理念。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動物有愛心,欲了解動物,支持,遵守並尊重本會會章的人士,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以對動物認識的交流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

開除會籍

倘有下列情況,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一、經法庭宣佈為破產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第八條

會員退會

本會會員退會須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領導機關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領導層以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兩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原會員大會領導層提名,並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數目為單數;

三、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四、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五、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會務工作情況,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向會員大會撰寫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數目為單數;

三、監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第十三條

其他職位

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社會上的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之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管理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來自會員會費、捐獻及其他資助;

二、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四、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修章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修改章程之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解散

本會之解散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補充法律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佛教楞嚴行習增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0/2017號。

澳門佛教楞嚴行習增進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教楞嚴行習增進協會”,中文簡稱為“楞嚴行習”,英文名稱為“Macau Buddhist Suramgama Promotion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uramgama Studie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佛教“愛國愛教”為自主,秉承佛陀教法,弘揚佛法,引導明悟宇宙人生真諦,發揚佛教慈悲喜捨,廣度眾生之行願,務使聞者“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與及“社會祥和,人心淨化”為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龍嵩正街32號中麗大廈3樓A座。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參加,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決定會務方針。會員大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至少提前八天以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參加者、各界人士隨喜捐助及贊助。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兩岸四地攝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1/2017號。

澳門兩岸四地攝影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兩岸四地攝影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ross-Straits Four Regions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攝影會友;以攝影交友;以攝影增技藝;以攝影謀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五座13樓A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實行團體和個人制。

(二)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三)熱愛攝影事業,在攝影領域內(包括創作,組織,教育,理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藝術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績,並在攝影領域有一定影響力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構架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址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孫中山國際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3/2017號。

澳門孫中山國際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孫中山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Sun Yat-S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10樓X座。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海內外發展孫中山文化,推動孫中山文化的價值宣傳、交流互通、內涵提升以及影響增強。通過發展孫中山文化共同致力於建設團結、友愛、和詣的社會,助力人民幸福,同時做到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之間的友好交流、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借由實現新的一帶一路外交思路,拉近中國與世界的距離,互相傳遞於各國活動與信息和國際最新動態。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財政來源)

一.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 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入會。一般會員之加入,應由一位會員推薦,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 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 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之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通知,召集書內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的責任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年度計劃;

(三)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會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員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八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得採用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及制度,其內容及制度在不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原則。

第九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條——(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生涯規劃發展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2/2017號。

澳門青年生涯規劃發展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生涯規劃發展總會。

2. 英文名稱為:General Youth Career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3.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澳門青年及社團,本會和屬會為青年作出職涯規劃和商涯規劃的指導,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做好青年生涯服務工作,促進與屬會之間聯系,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果欄街9號威信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年齡在16-45歲的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而屬會的會員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3.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為本會執行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壹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3.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書畫世界行澳門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書畫世界行澳門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書畫世界行澳門交流會”,中文簡稱為“書畫世界行澳交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World Exchange Society-Macao”,英文簡稱為“CPCWES-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澳中華傳統與現代的書畫藝術發展,走向世界與各國藝術家聯誼、交流和合作,繁榮藝術及增進國際地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4號利盈大廈31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靜態交通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靜態交通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靜態交通管理協會”,中文簡稱“澳靜態交管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Tráfego Estático de Macau”,葡文簡稱“AGTEM”,英文名為“Macao Static Traffic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STMA”。(以下稱“本協會”)。

本協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協會以促進澳門靜態交通發展,推動並建設澳門為現代化智能城市為目標,積極研究改善澳門靜態交通和停車問題,致力於促進澳門靜態交通的建設、規劃及管理,推動澳門靜態交通向規範化、智能化、信息化的方向發展。

第三條

地址

本協會地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協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協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7. 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協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動會務發展;

7.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協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未有交納年度會費;

4.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協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4.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協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意合氣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意合氣道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意合氣道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 Aikido”,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I Aikido”(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居雅大廈第三座三樓Y室。經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合氣道運動,並參與官方或民間的體育活動。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一、名譽會員:對本會有貢獻者,須由理事會成員提名,經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後,方可成為名譽會員。

二、基本會員:普通會員入會一年或以上並積極參與活動者,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可成為基本會員。

三、普通會員:凡對合氣道運動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在本會同意下,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a)根據章程成為普通會員;

b)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c)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權。

二、基本會員或名譽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b)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本會名譽會員獲豁免繳付。

第七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要求的會員。

二、除本會名譽會員外,會員無故拖欠會費超過6個月作自動退會處理。

三、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因其公民道德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形象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組織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是在本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有最終決定權。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但提出此要求的會員必須年滿十八歲。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修改本章程,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b)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在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c)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舉結果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獲選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d)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e)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f)審查本會的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帳目及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若干名監事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大會議決由出席會議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學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本會的經費除可預留部份作滾存以維持及保障本會的正常運作之用途外,其餘收入應與其支出保持平衡。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社區經濟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區經濟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經濟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澳門社經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Community Economic Development”(英文簡稱“MAPCE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堅持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團結本澳熱心關注社區事務、積極為本澳居民服務的人士;群策群力,滙集民智,共同參與,全心全意,推動本澳社區經濟發展,促進居民安居樂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祐適工業大廈39B-43D二樓A座(V)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設有創會會員、榮譽會員及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普拉提之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普拉提之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普拉提之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Casa de Pilates”,英文名稱為“Pilates House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H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宣傳和推動普拉提運動生活,讓全澳市民認識普拉提運動的好處,關注澳門市民脊椎、肌肉及姿勢勞損問題,與世界各地的同類組織合作,並參與推行普拉提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86號華南工業大廈1樓G。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現代芭蕾藝術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現代芭蕾藝術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現代芭蕾藝術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Bailado Contemporâne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ontemporary Ballet Ar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B.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在芭蕾舞蹈學科的基礎上,發掘創意具有符合當代東方審美需求的現代芭蕾藝術作品。

共融國際芭蕾舞蹈人才及當代編舞人才,參與、交流及探討現代芭蕾藝術在東方的方向。關注澳門本土文化和現代芭蕾結合,帶領高雅藝術與創意走向國際舞臺。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61號新福花園8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會費源自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經費分配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規定的事宜,且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中國特產美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9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特產美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特產美食協會,中文簡稱為:特產美食協會,葡文名稱為:Chinês Especialidade Gastro­nomia Associação,英文名稱為:Chinese Specialty Gastronom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SG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企業群體和個人為核心成員結成的聯合體,致力於整合澳門資源,促進澳門、內地與世界各地特產美食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打造盟友之間的發展。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9樓Q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青少年游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少年游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游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對會員進行游泳培訓、加強本地與外地體育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68B(榆苑)18樓C。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兒童游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兒童游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游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對會員進行游泳培訓、加強本地與外地體育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68B(榆苑)18樓C。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校友會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Arts Alumni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1 de Dez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校友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Arts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亦屬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會總會(以下簡稱為“聯合總會”)之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騎士馬路63號678文創園6樓BK單位,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於加強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課程之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致力於加強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加強本會與聯會總會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第五條——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課程之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加強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加強本會與聯合總會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四、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藝術研究、藝術歷程、文化評論等交流活動;

五、團結學界,參與、服務社會。

第六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含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課程之準畢業生、畢業生、肄業生,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或由理事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本會亦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或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課程之傑出校友出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第八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九條——任何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十條——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兼具個人會員身份者)。

第十一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中止會員權利的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出任本會職務之會員,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本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及經濟地位。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罷免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一條——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或以上、秘書長一名及理事三名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簡單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的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聯合提名。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八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五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即可召開;倘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人數,則於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贊同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贊同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長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長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本會各成員捐獻及資助;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資產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會長、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上述簽署行為得由合法代理人為之。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仲裁與調解研究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2 de Dez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7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6,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仲裁與調解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定名:仲裁與調解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共同研究仲裁與調解制度,促進仲裁與調解制度在訴訟外解決紛爭可以發揮的效益;以弘揚仲裁和調解制度的益處,減少訴訟紛爭的可能性為標的;搜羅對相關制度有興趣的人士,共同推動研究仲裁和調解制度的趨勢,促進該等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C。

第二章

內部運作

第四條

會員

一、凡居住本澳對仲裁與調解制度感興趣的人士,且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凡申請入會之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一名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5)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之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活動有批評建議和咨詢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第七條

違反本會章程之後果

一、若本會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二、若會員因嚴重違反上述第一款規定,導致其會籍被終止,則該終止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作出相關之終止會籍之決議後,方可生效,惟當事人可出席是次大會並行使抗辯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作出以下之行為: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全面掌握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並且在法庭內外由會長及副會長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成員作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工作職能如下:

(1)主持本會日常具體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職能為:

(1)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

(3)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根據本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行使之。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職場調解協會》

“Associação da Mediação de Local de Trabalh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7 de Dezembro de 2017,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2017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職場調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場調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Mediação de Local de Trabal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ediation of Workplace of Macao”,縮寫“AMW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增進調解人的職業能力,推廣和研究澳門調解制度,並為非牟利的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為兩岸四地以及海外之間的職場調解專業工作建立交流渠道。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廣場大廈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尤其是調解員、法學士並對調解有認識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執業之調解員或調解團體、以及積極支持本會且從事與調解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會批准,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創會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且每年繳交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本會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且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兩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權利;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則可採取罰款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各職位均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主席及副主席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會員超過半數會員,則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等事宜;

四、監察理、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理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會主席領導,倘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理事會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四、解釋會章。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監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領導,倘監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監事會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

三、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邀請社會賢達或團體擔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四章

財政和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五章

過渡和解散

第二十二條——透過召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特別會員大會才可議決解散本會。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後,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內部會規,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員大會公佈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有需要時可自行設定會旗和會徽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倘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和解協會》

“Associação da Concili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7 de Dezembro de 2017,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17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和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和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oncil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oncil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推廣和發展澳門和解制度,促進和解相關活動專業化發展,並為非牟利的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為兩岸四地以及海外之間的和解相關專業工作建立交流渠道。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大廈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尤其是調解員、法學士並對和解制度有認識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執業之調解員或調解團體、以及積極支持本會且從事和解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會批准,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創會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且每年繳交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本會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且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兩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權利;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則可採取罰款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各職位均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主席及副主席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會員超過半數會員,則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等事宜;

四、監察理、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理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會主席領導,倘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理事會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四、解釋會章。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監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領導,倘監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監事會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

三、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邀請社會賢達或團體擔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四章

財政和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五章

過渡和解散

第二十二條——透過召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特別會員大會才可議決解散本會。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後,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內部會規,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員大會公佈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有需要時可自行設定會旗和會徽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倘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調解員學會》

“Associação de Mediador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7 de Dezembro de 2017, foi des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17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調解員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調解員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di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Mediators”(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增進調解人的職業能力,推廣和研究澳門調解制度,並為非牟利的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為兩岸四地以及海外的調解學術界和實務界之間建立交流渠道。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大廈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尤其是調解員、法學士並對調解有認識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執業之調解員或調解團體;及積極支持本會且從事與調解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會批准,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創會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且每年繳交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本會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且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兩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權利;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則可採取罰款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各職位均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主席及副主席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會員超過半數會員,則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等事宜;

四、監察理、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理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會主席領導,倘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理事會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四、解釋會章。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監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領導,倘監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監事會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

三、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邀請社會賢達或團體擔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四章

財政和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五章

過渡和解散

第二十二條——透過召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特別會員大會才可議決解散本會。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後,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內部會規,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員大會公佈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有需要時可自行設定會旗和會徽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倘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聯樂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領導,一名秘書及由一至十一人或之內的副會長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領導,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由兩人起至六十二人或之內的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領導,並由兩人至六人或之內的副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木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b):

理事會:由九至五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及委員,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以便執行理事會决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七條d):

輔助部門:

一. 理事會下設之輔助部門,設立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以執行各項會議工作。

二. 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由理事會決議指定,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相同。在任期屆滿後,理事會可指定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續任。

三. 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的主任由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委員當然兼任。

四.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技術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升及工作;

2)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3)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4)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5)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6)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五.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裁判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2)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升及工作;

3)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4)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工作;

5)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6)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紀律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的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天內提起紀律程序;

2)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3)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4)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七條:

a)任何會員及職務人士,違犯紀律將由理事會按序執行,受下列b及c款處理:

b):1. 口頭警告;2. 書面警告批評;3. 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4.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5. 暫停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c):開除會籍,將經理事會提交其個案,由會員大會決議。

d):如通知處分後三十日內,不履行b款有關支付罰款之處分,將引致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之處分。

e):紀律處分是透過可保障嫌疑人之被聽取之權利及辯護權之程序施行。

f):應將紀律處分記錄於違規者之個人記錄內。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浸信宣道會頌揚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浸信宣道會頌揚堂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二條第一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

一、本堂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411號新世界花園第二座三樓A;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26日成立美國萬通保本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此基金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改名為美國萬通保守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的修訂。

有關美國萬通保守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的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保守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已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有關

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的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已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有關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的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 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D)

而:

R =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已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有關美國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的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x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已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 ·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9.º andar «H-L», podendo estabelecer sucursais ou mudar o local da sede quando entender conveniente.

Artigo segundo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visores de contas, auditores fiscais e contabilísticos e consultores fiscais ou técnicos de economia e finanças.

Artigo terceiro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os efeitos legai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cem mil patacas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seguintes entradas de capital ou quotas: Kwok Sze Man 郭詩敏, auditora registada — uma quota de noventa e nove mil patacas; Lo, Kin Ching Joseph 勞建青,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mil patacas.

Artigo quinto

A cessão de quotas, quer entre os sócios, quer a terceiros auditores registados,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a sociedade.

Artigo sexto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ertence a todos os sócios, iniciando-se e terminando, automaticamente, o mandato de cada administrador com a aquisição e a perda da qualidade de sócio.

Parágrafo primeiro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administradores ou de um administrador e um mandatário designado por decisão da maioria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e contratos específicos ou identificados por categorias, e constituído por procuração a outorgar em nome da sociedade por qualquer administrador.

Parágrafo segundo

Os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poderão ser firmados por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ou por mandatário designado e constituído segundo o disposto no corpo deste artigo.

Artigo sétim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Artigo oitavo

Os lucros líquidos serão divididos pelos sócios na proporção das suas partes sociais.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及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5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6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低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利息收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及有限度地投資於美國及香港高質素及高息的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2%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存放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0.5%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報酬。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得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仲裁。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及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5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6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以稍微進取的投資策略,平衡投資於債券和股票,為中長線投資者提高投資回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優質債務證券,和投資於美國及香港的高質素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存放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1%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報酬。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得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仲裁。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及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5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6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存款投資於澳門幣、港元和美元的存款投資工具,主要為銀行存款,免於因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產品而承受的風險,以獲取穩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存款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存款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存款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存款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2%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存放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1%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報酬。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得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仲裁。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及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5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6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人民幣計價的投資工具,主要為優質的債務證券和銀行存款,如遇適當時機,可有限度地投資於高質素股票,以尋求長期的人民幣收益和資本增值。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人民幣100元(按2013年7月31日之人民幣兌澳門幣匯價1.3021計算,基金單位價格始定為澳門幣等值130.21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存放報酬,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1%及該報酬是以年率計算,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報酬。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得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仲裁。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