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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自動化書庫──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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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樓宇緊急電力裝置維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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