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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五星級酒店「百老匯酒店」維持被確定列為具旅遊用途,受益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維持,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西堤置業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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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家強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戶外玻璃門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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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亞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車道出入口及戶外公共區域路面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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