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楊濠基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自本年十二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Regina Ng,因選擇於長期無薪假期限屆滿後不回任公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 百四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其與行政當局的聯繫於二零一七年 十一月五日終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
駱燕萍及Paulo Ng Correia,獲確定委任為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陳小杏,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公關範疇)。
李甄妮及楊丹青,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黃彩燕,編號為17007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黎家樑,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慧蓮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蔡麗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瑞文、張雅雯、甘美婷及黃海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寶華,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為適當之效力,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因到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馮文莊,中級法院法官,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中級法院處於待安排工作之狀況,於同日重新開始履行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岑浩輝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何與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劉因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及周文來——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伍偉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威威,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區松貴,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梁婉媚及鄭家穎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麗琼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培道學校教育協進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羅文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9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茲聲明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終止“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實習員蔡泳泰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蔡志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1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António da Conceição Oliveira Lop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鍾國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86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前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楊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0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關員馮慶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1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1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護士林雅嫦,供款人編號30051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亞麗,供款人編號60102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葉翠霞,供款人編號60116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趙健洲,供款人編號60277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甘嘉麗,供款人編號60290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吳寶慶,供款人編號60320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輕型車輛司機梁傑榮,供款人編號60399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吳惠玲,供款人編號60408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楊志成,供款人編號60410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陳亞旺,供款人編號60466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公關督導員黎皚欣,供款人編號61339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謝欣旖,供款人編號62218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蔡美蘭,供款人編號30000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建設發展辦公室勤雜人員湯鳳琼,供款人編號60123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修訂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組公報內關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訂定民政總署工作人員狄清兒的退休金批示內,其離職退休當日之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幼芬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間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被澳門金融管理局延長徵用,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並按照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富財代理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2/2017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蕭文信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敏燕及鄧素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0,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第11/2016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秉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善羚,本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兆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郝美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80點,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湯嘉怡、方綴妮、陳祖樺、蒙志聰、徐潔華、黎家澧、關嘉琪、林秀香、何月華及李碧琨,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歐陽麗華、殷嘉杰、譚嘉榮、梁淑華、周文慧、李鈺淇、李子揚、黃志偉、劉雪儀、李蕙珠、蘇文傑、許志媚、吳艷雪、雲暉鈞、陳賢揚、李杏儀、梁小燕、蔡曉娜及蔡國恆,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潤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4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就業廳廳長孟瑞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健倫學士為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勞資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六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一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電機及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家澧學士為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八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九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秀香學士為本局勞資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七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九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勞資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慧茵碩士為本局技能培訓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一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六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技能培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茹鉅池,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任綺文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敏盈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祥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20點。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批准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二十五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張俊杰及梅偉源。生效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許慧珠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詠琪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林紫媚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梁妙娟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黎慧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林秀琴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楊若慧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吳鈞愉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陳裔苗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陳韻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蔡麗文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梁智曦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張欣妮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黃曉雙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邱菁菁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葉穎芝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鍾美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鄭俊龍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王倩美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郭巧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梁麗貞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懲教管理局副警長崔展文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啟榮警務總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蕭瑞培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美霞及程曼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歐陽芷盈及李天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廖國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淑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陳小翠,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寶,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平轉,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頴敏、李潔儀及林冠安,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周穎芝、李穎然及郭偉能,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美琴、鄭麗均及潘健勤,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懷朗,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楊偉強,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靜儀,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施森森及劉詠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林曉紅,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志華,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黃鳳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少媚、黃嘉荃、蔣佩文及周長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張少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尤淑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陸妙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的批示:
梁永權、黎裕忠、余美媟及歐仲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吳靄琳,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洪麗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蘇淑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毅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58。
林志鴻——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36。
濟和堂中醫診療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9-E號華茂新村地下O座,持牌人為濟和堂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9-E號華茂新村地下O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杞彤、盧燕雯、李麗敏、林靜儀、李嘉欣、施菁菁——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91、E-2792、E-2793、E-2794、E-2795、E-2796。
許純欣、黎子軒、歐陽智健、何泳芝、劉美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37、W-0638、W-0639、W-0640、W-0641。
彭好——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3。
陳君瑜、湯卓杰——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38、T-0539。
晉康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315號安益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尚一堂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0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R13,持牌人為星海醫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栢林街180號星海豪庭E舖。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榮泰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7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榮泰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號宏開大廈第五座地下D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旭玲第E-083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辛麗雅第E-212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梁炳權、馮美琪、柯嘉玲、何淑雯、吳佩珊、江仙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97、E-2798、E-2799、E-2800、E-2801、E-2802。
取消陳超鴻第M-09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岳華——應其要求,中止第T-020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張雅麗——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4。
藍倩程、梁家賢、張玉盈——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42、W-0643、W-0644。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原佩詩第E-1829號、甘燕雅第E-2349號、梁玉連第E-23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嘉敏、楊嘉倩、勞凱琪、吳嘉欣、梁家慧——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03、E-2804、E-2805、E-2806、E-2807。
梁明——應其要求,中止第C-008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關淑貞——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5。
黃漢月——應其要求,中止第M-033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狄方第M-1385號、楊小莉第M-1902號、陳彩雯第M-2070號及譚嘉樂第M-20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德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59。
黃嘉盈——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0。
歐凱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1。
鄭曉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何梓洋,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即在經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方建忠,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批示:
葉家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範疇),薪俸點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批示:
應吳惠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批示:
吳惠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二、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50;
蘇倩雄,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許淑華,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余吳笑珠,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黎玉燕——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組織暨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張瑞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朱家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趙永達,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何達裕——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方玉嬋及譚兆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盧淑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曾愛玲,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程嘉瑤、胡月詩、鄭玉鑾、梁卓敏及林艷彬,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詩敏、高瑞及邵文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莉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婷婷及李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各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伍鴻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應勤及朱炳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張一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高頌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徐健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子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倫靜儀、許小英、吳薇薇、陳小琪、何淑明及何健茵,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林立翀、蕭景安、陳國文及尹潔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蘇鴻珊、陳嘉俊、蔡艷玲、馬素欣、鍾美婷、尹艷珊、黃章瑜、黃健敏及楊德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林偉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嘉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志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郭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何駿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陳家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丁寬樂——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黎慶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湛鳳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蘇淑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霍慧姬及李莎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鄭嘉碧及容國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曹凱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甘期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連秀琼及司徒振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洪金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施偉雄及袁麗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祖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振宏及阮妙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許曉嵐,因獲確定委任為體育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自動終止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健偉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佩芝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若曦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嘉欣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成深、倫永錦及盧子綿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麗貞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蘇志群及楊可欣,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八日及十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黃美玲,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麗珍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潤榮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關志朗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杜婉玲,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姚嘉妍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教育發展基金第二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108,5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7 | 校本發展計劃 | 108,500,000.00 | |
總額 | 108,500,000.00 | 108,500,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道星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嘉敏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項目監察中心主任潘永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茲聲明莊綺雯擔任本基金綜合支援部主管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返回原服務部門。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燕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志卿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范志華,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美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供應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薛啓善擔任博物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王子杰擔任輔助科科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敏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欣及黃桂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偉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蕭景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家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杜錚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煥玲為本局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美琪為本局商業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史黛琪及湯嘉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及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白雅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應區國榮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岑啓彥,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續期六個月;
黃杏盈,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沈小燕,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六個月;
毛紅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媛媛,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曾健瑂,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羅雪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梁紹庭、邱浩榮及林澤光,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陳麗儀,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劉嘉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雷詠敏,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許沛鏗,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梁汝林,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莫秀珍,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羅伊暖,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黃偉雄,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黃嘉恩、江敏茹、朱燕婷、吳婷婷、盧倩雯、馮嘉儀、梁錦儀及黃焯麟,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陳春瑩及馬秀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唐嘉琪,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黃宇霆及呂偉良,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洪振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譚月好,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劉雅康,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健成、曾鴻及黃颻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趙家慶及袁善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洪情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振昌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賈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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