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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

一)續期使用79台安裝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的錄像監視系統;

二)續期使用1台安裝於氹仔米尼奧街鴻發花園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的錄像監視系統。

二、上述第一點所指經由保安司司長第243/2015號、第22/2016號及第38/2016號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由本批示廢止。

三、上述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該辦公室表示同意。

四、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五、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六、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七、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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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