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並根據經第1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及委員李可欣、萬美玲、黃立峰及伍文湘;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理事會主席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行長李光;
(四)澳門保險公會理事會會長姜宜道;
(五)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局人員莫麗絲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經濟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