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5-19447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第1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懲教管理局代表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警察總局 - 懲教管理局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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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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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鏡湖慈善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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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衛生中心代表謝師輝;

    (四)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梁亦好;

    (五)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六)懲教管理局代表張暢(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請查閱:第1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唐海誼;

    (八)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何敬全;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李家敏;

    (十)澳門明愛代表李德濂;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黃芸;

    (十三)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亦立;

    (十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十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黃盛毅;

    (十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莫懷穎;

    (十七)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鄭麗儀;

    (十八)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Marta da Canhota de Almeida Bucho;

    (十九)教育界代表陳建邦;

    (二十)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曾潭飛。

    二、委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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