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6
II
SΙRIE

Quarta-feira, 15 de Novembro de 2017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禮樂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禮樂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社團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禮樂同鄉會」,中文簡稱為「禮樂同鄉會」,英文名稱為「Macao Liyue Communal Society」。

2.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大廈13樓B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籍貫為禮樂之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禮樂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禮樂的經濟建設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祖籍屬禮樂的澳門居民,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申請人的祖籍得透過本會所認可的文件,又或通過兩名證人及由理事會作確認的方式為之。

3. 非屬禮樂籍的澳門居民,理事會得例外批准其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i.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ii. 有權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iii.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iv. 有權推舉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

2. 本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i.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ii.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iii. 按規定繳納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開支;

iv. 應會長或理事會的要求和安排出席會務或相關活動。

第五條

(解除會籍或職務)

1. 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又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2. 任何會員如逾期三年或以上欠繳本會所定的一切費用,而經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補交者,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被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3. 理事會在作出上述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限作出說明及陳述。

4. 理事會所作出的上述決議屬最後裁決。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及

iii.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所有對外活動中由會長作為代表。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會長可連任兩次。

3. 在不影響法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i. 制定本會方針;

ii. 修改本會章程;

iii.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或協商產生架構成員;

iv.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會務報告及監事會之監事報告。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作出召集。

2. 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形式發送至各會員。

4. 大會召集通知應載明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平常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則視乎具體需要而召開。

6.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召開。

7. 倘第一次召集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第二次召集應為第一次召集所定的時間半小時之後,屆時會議必須舉行而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表決)

1.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與會會員的絕對多數同意作出,但下述特殊情況除外。

2. 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須以與會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第十條

(會長會議及運作)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相關權力、決定副會長人選、向對本會作貢獻的人士頒發名譽會長,名譽會員等稱號及制定各項內部規章。

2. 會長會議由會長及全體副會長所組成,由會長作召集,採用與會成員絕對多數制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一條

(核心小組的性質及運作)

核心小組負責在制訂會務政策時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會議提供意見,成員由會長委任,總數須為單數,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i. 執行所有可實現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措施;

ii.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iii. 管理本會之資產;

iv. 指派受權人;

v. 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vi. 接納及開除會員;

vii. 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章;

viii.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ix. 訂定本會的應收費用;及

x. 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的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全部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或協商產生。理事長可連任兩次。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理事會平常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2.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小時提交予理事會成員,倘所有成員出席會議及同意討論和議決的事項則可免除召集通知。

3. 理事會決議以與會成員的絕對多數同意作出。

4. 理事會成員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表須透過信息、微信或者書面方式授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監事長可連任兩次。

2.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有權:

i. 監察本會各機關架構的運作及職責履行;

ii. 審查本會資源運用的合理性;

iii. 核查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iv. 監督各機關架構對法律及章程的遵守。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2. 監事會決議以全體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同意作出。

第十七條

(簽署方式)

1. 本會日常運作的文件或信函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2. 所有的合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任兩人聯合簽署。

第十八條

(收益)

本會的收益來自:

1. 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收入;

2. 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3. 私有財產或提供服務的收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商貿創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商貿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商貿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do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ommerce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社團,遵從以下宗旨:

(一)團結本澳具創新精神的青年及企業家,發揚青年及企業家愛國愛澳精神;

(二)促進本澳與國際的商貿接洽;

(三)推動本澳青年及企業家創新思維;

(四)協助企業家的業務發展;

(五)開展澳門社區及澳門以外的慈善服務工作,回饋社會。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7樓B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經本會領導機關同意,可在澳門或澳門以外之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申請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享有本會之福利;

(三)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包括: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1.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3. 制定、修改及解釋會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討論及表決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名譽職位

透過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香學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香學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香學文化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o Incens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Incense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1-15號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香學文化於澳門地區及鄰近地區之普及化;

(二)積極聯繫本地、香港及其他地區之香學機構及同好者,透過不同之活動,作為香學文化之平台,促進各地之多元交流;

(三)推動香學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運作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二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一帶一路國民教育澳門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帶一路國民教育澳門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國民教育澳門推廣協會”。(以下統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Nacional sobre Uma Faixa, Uma Rota”。

英文名稱為:“The Belt and Road National Education Promotion Macao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目的為推廣「一帶一路」之發展理念和宣揚“愛國愛澳”之精神,主張推行從小認識及瞭解「一帶一路」之國民教育,將「一帶一路」對澳門未來的社會發展之重要性,從淺至深向廣大市民展開推廣活動,使全澳市民對「一帶一路」有更深入的瞭解和認識,從而響應一帶一路理念之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3樓B座,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署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時尚創意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時尚創意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時尚創意產業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ashion Creative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根據澳門文化發展的趨勢,配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需要,通過團結澳門及其它各地從事時尚、創意、文化研究的業界人士,開展時尚、創意產業與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領域之關係的調查與研究,舉辦與時尚、創意相關之會議、展覽及活動,出版和發佈有關世界時尚、創意的專業書刊、學術成果及評價體系,開展與上述領域相關的專業培訓、專業評比、專業認證及市場平臺建設,傳播社會正能量,為促進澳門時尚、創意產業及會展業的發展提供策略諮詢與政策建議,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國政府及相關領域時尚、創意產業的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澳門,推動澳門經濟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及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巷7號粵寶大廈首層A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澳門時尚、創意產業研究有興趣的學者、企業家、專業人士及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向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社會活動、培訓及會展等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或知名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3)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若干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常州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常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常州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ng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支持和促進各項公益事業,加強澳門與常州的交流,促進蘇澳合作園的建設,推動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領域的交流及合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常州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312號海明灣畔2座13E,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公職感化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公職感化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職感化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Re- educ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會員合理權益,提供各種康樂活動及豐富其餘暇生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北京街39號湖畔大廈第三座2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現職或曾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感化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經會員大會提出或理事會建議可授任榮譽會員、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榮譽會長。

4.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5.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6. 審議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決議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或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專業會議組織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業會議組織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會議組織者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Organiz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CAO PC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宗旨:

(一)為會員提供籌辦會議、展覽及有關活動的專業知識;

(二)為會員提供教育培訓或實踐機會,透過參與各種類型的國際性會議,進一步提高會員的專業技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liança de Serviços Jurídicos do Interior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Aliança de Serviços Jurídicos do Interior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Artig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não tem fins lucrativos 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liança de Serviços Jurídicos do Interior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m português, “中國內地-澳門-葡語系國家法律服務聯盟”, em chinês, e «Legal Service Alliance of Mainland China, Macao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em inglês, e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os 762-804, Edifício China Plaza, 14.º andar G, podendo ainda constituir filiais em qualquer país dos seus membros.

Dois. A associação constitui-se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incentivar as relações entre os escritórios de advogados membros, advogados membros e outras instituições jurídicas, nomeadamente através da realização de fóruns sobre questões relacionadas com assuntos de direito, actividade de intercâmbios e cooperação nessas matérias e, referenciação de clientes relativamente aos mercados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Artigo terceir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quar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anualmente para aprovação dos contas e balanço ou sempre que esta assim entend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indicando o dia, hora, local em que tiver lugar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quinto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número par de vogais ilimitado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a o faç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Três.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um número par de vogais ilimitado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sétimo

Um.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ou colectiva, que se dedica à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jurídicos no interior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Macau, e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podem requerer a sua admissão como associados, a qual está sujeita à aprov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air a qualquer momento da associação mas só podem ser excluídos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caso de falta grave das obrigações dos associados.

Três. Os associados obrigam-se ao pagamento de uma jóia inicial e de uma quota anual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s quais constituem as receitas e o património social da associação, podendo ainda ser constituídas por donativos e subsídios ou incentivos que lhe venham a ser atribuídos.

Artigo oitavo

Um. Os associados têm os seguintes direitos:

a) Participar e votar na assembleia geral dos associados;

b)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c) Obter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Dois. Os associados têm as seguintes obrigaçõe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e leis aplicáveis;

b) Cumprir as decisõ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Nov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Jorge Menez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千禧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千禧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千禧慈善會”,英文名稱為“Millennium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llenniu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籌款取得資金,以舉辦地區和國際性的活動來協助貧窮地區青少年教育及提高貧窮地區的生活標準,主要為幫助青少年發展身心健康,不論任何年齡、性別和種族,以及聚集更多人的力量去幫助有需要的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271-273號牡丹花城地下S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要熱心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每年須按章程規定繳交會費。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或修改本會規章,以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條——澳門工程師學會,英文名為“The Macau Institute of Engineers”,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de Macau”。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而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2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為:

a). 為了促進本地區之發展提供技術性協助。

b). 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

c). 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d). 加強本澳工程師之間的團結及聯繫,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應有合法權利。

第五條——本會之目標為:

a). 對培訓本地區之工程及技術性人材提供條件。

b). 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等方面之聯繫,以實現工程技術人員本地化為目標。

c). 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第六條——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五類:

a). 名譽會員;

b). 資深會員;

c). 普通會員;

d). 附屬會員;

e). 學生會員。

第七條——會員資格:

a). 名譽會員——傑出人士對工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及積極支持本會者,經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b). 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在入會八年,可提出申請成為資深會員,申請人需提交其本人過去八年之專業工作記錄,經理事會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可成為資深會員。

c). 普通會員——申請人需在大學工科課程而取得學士或完成其以上學位,並持有澳門政府認定之工程學歷認可,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普通會員。

d). 附屬會員——申請人已完成高等教育之工科課程而取得文憑,或具備同等資格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成為附屬會員。

e). 學生會員——凡在大學攻讀工科課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學生會員。

第八條——除名譽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付由理事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及必須遵守本會之規章及決議,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有一切設備,會員所擁有之權利如下:

a). 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資格。

b). 資深會員及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且可被選為理事或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成員,但必須具備第四章第十六條C項規定。

c). 附屬會員及學生會員——可以參加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除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外,可成為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人員,且可參加本會組織之學術性活動。

第九條——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手續,向審查委員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第十條——審查委員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如申請不被接納,審查委員會需向理事會解釋,但有權不向申請人公佈原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可自行決定或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工程技術科學發展有成就之人士加入本會,成為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應備本會會員之紀錄冊,共應包括下列各項:

a). 會員姓名、地址及職業。

b). 會員類別。

c). 畢業大學之名稱、地區、日期及其系科之類別。

d). 批准入會日期及退會日期。

第十四條——除名譽會員外,各種會員須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第十五條——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並附上本會會章及附則一份。會費應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十六條——組織:

A. 本會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B. 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兩年。

C. 上述組織之成員必須是本會的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且在本澳居住滿五年以上者。

D. 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一屆該職位。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

一款: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款: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

三款: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會長及副會長之資格、產生方法及職責如下:

A. 會長及副會長必須由十人或十人以上有選舉權之會員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B. 會長及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a). 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

b). 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C. 會長之職責:

a). 主持會員大會。

b). 指導及協助理事長、監事會、管理本會工作。

四款:會員大會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及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該職位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在會員大會時選出。

五款:上述成員之空缺須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六款: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會長決定。

七款: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應包括:

a).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b). 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八款:特別會員大會應由會長之要求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會員之要求,該要求須涉及某些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九款: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在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但如討論事項為緊急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八天。

十款: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會議所涉及之事務性質。

十一款: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涉及第十七條十二款及第二十九條除外)。

十二款: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涉及第三十條及法律規定的除外)。

十三款:除特別規定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者的票數確定。

十四款: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五款:會員大會之工作

a). 選出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部分成員在第十八條一款(b)中另有規定)。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有必要修改之規章建議作出決議。

d). 批准理事會關於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之建議。

e). 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之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 對涉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決議。

g).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h). 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第十八條——一款: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總人數必需為單數,推選方式如下:

a).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二十人為成員。

b). 餘數成員由新組成之理事會成員推選入會。

二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互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另三人為副理事長,其餘為理事。

三款:理事會之任何空缺應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由原有理事會成員推舉出之成員不在此限)。

四款: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四分之一,理事會須由上屆理事會中選出如數之成員,直至舉行下屆會員大會為止。

五款: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伍名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六款:理事會可邀請對工程學科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七款:理事長有權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會員出席常務理事會。

八款: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由第十八條一款(a)的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須由擔任過常務理事的理事會成員擔任;而常務理事會的成員組成如下:

a). 理事長一人。

b). 副理事長三人。

c). 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成員中以互選方式產生)

九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兩人兼任秘書、兩人兼任財政。

十款:常務理事會須每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十一款:常務理事會成員如無理連續缺席三次或一年內缺席五次者,則失去其資格。

十二款:常務理事會之各成員,獲得適當之授權者,皆可作為管理日常會務之代表。

十三款:常務理事會之決議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四款:常務理事會成員須全體出席常務理事會之會議,如因事暫時缺席者需以書面通知。

十五款: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a). 代表本會。

b). 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 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十六款: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十七款:秘書之主要職責:

a). 組織及會員之註冊。

b). 作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c). 確保本會之行政工作順利進行。

d). 適當管理本會之職員。

十八款:財政之主要職責:

a). 監督及簽署本會之賬戶。

b). 監督及整理本會之收據。

c). 支付本會之開支。

d). 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之資產負債表。

十九款:理事會之職責在於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及推廣會務。

二十款:理事會應:

a). 制定會員守則及紀錄。

b). 按需要修改本會之會章,然後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c).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出示週年報告,財務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通過。

d). 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e). 對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作出決議。

f). 對本會加入地區或國際性之相同類型組織作出決議。

g). 對本會基金之使用作出決議。

二十一款:常務理事會應:

a). 招聘及開除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制定及施行適用於各職員之規章制度。

b). 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 作為本會在法庭、對外團體、組織之代表。

d). 任命及調整各工作部門之人員,以確保該部門有效地執行其工作。

e). 接受津貼及捐贈。

二十二款:本會之決定須由常務理事會叁名成員簽署,其中一人須為理事長或署任理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

一款: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監事會由伍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其餘為監事。

二款: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三款: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兩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四款: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五款:監事會之基本職責在於熱誠地按本會會章及法律執行監察。

六款:監事會應:

a). 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 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 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戶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二十條——審查委員會

一款: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本會會員之各類申請、申請入會會員之資格及對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進行深入調查。

二款:審查委員會由伍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三款:審查委員會之基本職責在於忠實地按照各種不同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然後將報告提交理事會。

四款:審查委員會之成員應由貳名理事、貳名監事及會長所組成,任期兩年。

五款:審查委員會應隔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理事會之要求召開。

六款:所有會員應對審查委員會之工作予以協助,在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可通過理事會向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有助調查之資料。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A. 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 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本會服務之職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本會之會員。

第二十四條——除日常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外,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經過常務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之授權須以書面進行及通知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兩名常務理事會成員簽署,而該兩名常務理事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財務,若財務缺席時,可由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行。

第二十六條——本會在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設有適當資料提供以資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會之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一款:會章之任何修改,必須有四分之三或以上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款: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條——在召開修改會章之會議時,到會者少於上條一款規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更改日期。若經過最少十日之通告後,再次召開同樣目的之會員大會,而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時,任何出席而又擁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即可成法定的人數,其決議應用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者票數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經審查委員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他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醫學養生保健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醫學養生學會」。

第一章第二條——會址:澳門馬場大馬路376號翡翠廣場地庫層F座。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公益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公益慈善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公益慈善會)章程內第九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山東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Shandong de Macau

Macao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abreviadamente em inglês, “MSCC”

Certifico que desde 31 de Outubro de 2017 e sob o n.º 10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7,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山東商會修改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三名為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原文不變);

4、(原文不變);

5、(原文不變);

6、(原文不變);

7、(原文不變)。

第十一條——理事會:

1、(原文不變);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七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原文不變)。

第十三條——監事會:

1、(原文不變);

2、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原文不變)。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山東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andong em Macau

Shando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abreviadamente em inglês, “SNAM”

Certifico que desde 31 de Outubro de 2017 e sob o n.º 6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7,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山東同鄉會修改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三名為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原文不變);

4、(原文不變);

5、(原文不變);

6、(原文不變);

7、(原文不變)。

第十一條——理事會:

1、(原文不變);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七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原文不變)。

第十三條——監事會:

1、(原文不變);

2、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原文不變)。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歐中商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商會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公證處01/2017檔案組內,編號為04,該修改文本如下:

第十七條第二款——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Lau Wai Meng, Chan Nim Chi, Van Mei Lin,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Wai San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致中 蘇隆全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陸濤

許秋芬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陳懷亮

梁惠娟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首席營運官

行政總裁

王露

張晨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A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ndy Vu

Alice Le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