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訪客停車場P1、P3、P5、P6及職員停車場P2供應及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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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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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其官職的定期委任屆滿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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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TS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創意媒體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廣播系統設備(第三期)之燈光及視聽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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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