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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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