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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一)唐曉晴(主席);
(二)陳曉筠;
(三)Rebeca Vong(財政局代表)。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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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國慶替代冼桓球,代表海關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陳守信替代丁連星,代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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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陸波;
(二)麥健智;
(三)葉兆佳;
(四)何少金;
(五)崔煜林;
(六)容永恩;
(七)飛安達;
(八)何敬麟。
二、委任胡達忠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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