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4
II
SΙRIE

Quarta-feira, 1 de Novembro de 2017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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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企業家共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17。

澳門企業家共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企業家共贏協會”。

英文名稱:“Macao Entrepreneurs Win Wi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80-B時運大廈第一座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是加強社會各界企業家個人誠信和事業發展及企業知識和產品認識,積極參與社會各界對會員誠信,培養企業家遵守、企業誠信及個人、守時、形象、演講、互相推薦生意,團結社區企業團體,為澳門各界企業的服務,凝聚本澳和國際企業家力量,促進澳門與各地企業家及溝通與交流,積極推動澳門企業家業務發展。

第五條——(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及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可連選連任及財務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補充法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學紫荊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17。

澳門大學紫荊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紫荊校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Bauínia;英文為University of Macau Bauhinia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MBAA。

第二條

宗旨

(一)加強澳門大學、澳門校友與香港校友之間的聯繫,促進友誼;

(二)促進澳門大學與校友之間的溝通和傳遞訊息;

(三)舉辦各種交流活動,加強會員專業知識和分享經驗;

(四)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各方面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廈第二期二樓C座。

第四條

會員

(一)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且為澳門大學(或其前身,即澳門東亞大學)畢業生,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如下:

(a)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的職務,以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按照本規章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c)經委任為理事會的委員以推行有關的具體活動;

(d)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三)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b)致力於本會發展,並維護其聲譽;

(c)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亦不濫用其名義。

第五條

管理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並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之權限為:選舉產生各機關成員;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議決理事會的工作計劃、預算案、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議決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本會之解散;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上述三名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a)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順延到下次大會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屆時出席的會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b)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c)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及一名理事會委員組成。

(三)理事會須於每年依法召集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及財務報表。

(四)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五)當有需要時,理事長可以召開特別會議,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運作;查核本會財產,尤其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及查核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三)監事會每年必須經監事長之召集而召開一次會議,以查核本會的帳目及制訂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四)當有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必需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

同步會議

(一)管理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二)管理機關有權訂定其本身進行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第十條

財政年度與經費

(一)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二)本會的經費來自:會費所得;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照澳門現行之相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衛斯理社會關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衛斯理社會關愛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命名為“澳門衛斯理社會關愛協會”,英文為“Macau Wesley Social Care Association”,本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衛愛會」;以下簡稱為「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地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1樓E室。

第三條——澳門衛斯理社會關愛協會為非牟利團體。設立宗旨如下:

(一)依照聖經真理關護及照顧澳門貧苦階層;推廣友愛及互助的美德。

(二)依照聖經真理傳福音於萬民、教訓會員遵行聖道、建立總會制之社區關愛點、凡事榮耀神。

(三)培養成員或會員間手足般之交往。

(四)促進關愛協會、會員與有關人員在信仰、扶助貧苦人士及有效的德育教導上,彼此合作與團結。

(五)進行或協助興辦、購買、建築、維持、改良、管理與監督各區關愛點、基督教青年協會、圖書館、閱覽室、診療所及其他宗教與慈善場所。

(六)本協會得興辦、維持、辦理、管理與經營不牟利學校,使一般學生獲得健全的宗教及普通教育,並在校內舉行演講、展覽、集會、特別課程及研討會,直接或間接推廣衛斯理關愛社會的信念、普通教育及職業教育。凡本協會轄下各學校,各級學生均須修習聖經課;所有學術性及其他教授,必須合乎聖經真理。

第四條——收入

(一)本協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何時獲得者,應只用於促進本組織大綱中之宗旨。

(二)所有本協會屬下關愛點及機構之收入皆為本協會之收入,得由本協會全數管理。

第五條——修改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實施。

第六條——解散

本協會解散時,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實施。當本協會需要消滅時,如仍有任何財物餘下,則餘下財物不得支付或分配予本協會會員,但可給予或移交予其他有相同目標的非牟利團體。如未有其他合適非牟利團體履行是項接收工作,而本協會會員又未能有所決定時,則由法院應檢察院、清算人、任一會員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財產給予另一法人或澳門地區,並確保儘量實現該已消滅之法人之宗旨。

第二章

暫準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成為暫準會員者可成為「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

第八條——權利

所有暫準會員在滿足第十三條的要求下,可申請成為會員並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權。未能滿足要求的「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仍可享有其他福利。

第九條——退會

所有「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可隨時申請退會或轉會。

第十條——開除會籍

如「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行為妨礙本協會進展,或損害本協會利益,或故意拒絕遵守,或忽視遵守本章程,或有失基督徒或義工體統,則理事會可召集特別會議,經由當時任職理事者不少於一半通過,得開除該「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會籍。

第十一條——放棄會籍

 如「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非因特別事故,在一年內不參加本協會之活動,業經勸勉,復經理事會具函勸告,仍不理會者,則作為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十二條——恢復會籍

凡經自動放棄/取消會籍者,若經常參加本協會聚會及義工活動,願盡「暫準會員」或「信徒暫準會員」本份,可具函申請。若經理事會接納,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凡本協會會員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會員名單定期由理事會更新)。

(一)操行聖潔。

(二)已在本協會接受水禮。

(三)有智慧治理本協會。

(四)願意被分派到任何關愛點侍奉及帶領義工隊。

(五)年齡滿二十一歲並為本協會「信徒暫準會員」滿三年者。

(六)過往三年內,每年准時出席崇拜26次或以上及經常帶領一項義工以上。

(七)恆常作出十一奉獻。

第十四條——所有牧師或傳道人於試用期二年滿後,需轉入本協會會籍,然後可被邀請進入會員大會。若不被邀請,則由應屆理監事會說明原因及向牧師或傳道人交代。在試用期內之牧師或傳道人,須請列席「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未經理事會准許者,不得為本協會會員,又接納會員之權,全在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會員欲退出,可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期滿後方算正式退出。

第十七條——如會員停任第十四條所述之牧師或傳道人職位,必須自動退出會員之列。

第十八條——開除會員

如會員行為妨礙本協會進展,或損害本協會利益,或故意拒絕遵守,或忽視遵守本協會章程,或有失基督徒或義工體統,則理事會可召集特別會議,經由當時任職理事者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大多數通過,得開除該會員。該被開除之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最終結果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九條——各會員當盡其所能,促進關愛協會宗旨及其影響力。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

本協會每年得舉行會員大會兩次或以上,由理事會召開,須預先十四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各會員(不包括發出通知及傳送通知之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

如遇理事會不按會章召開會員大會或其他危急事情下,監事會主席、任何二名監事會成員或不少於五名會員認為適當,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預先十四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各會員(不包括發出通知及傳送通知之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二條——任何會議不得因偶然漏發會議通知予某會員或因某會員收不到會議通知而失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有效人數

法定人數為至少三分之二會員親身出席。在任何會員大會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之會員出席,則不得處理任何事項。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會議解散及補會之規定

如在會議指定時間之半小時內,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將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會議得延期在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舉行補會而無須再召集,但如在延期會議指定時間之半小時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之會員即作為法定有效人數。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主席

由理事會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主持會議,如理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監事會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主持之。又如理監事會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可選一名出席之理事會成員為大會主席;如全體理事會成員缺席,則可選出一名出席之會員為大會主席。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續會

如因商討事項太多而未能於時間內完成,大會主席可將會議延期至另一時間另一地點舉行,但在續會會議中除原來會議未完結之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當續會會議延期十天或超過十天,則須給予續會會議通知。除上述之外,則無須給予延期會議通知,亦無須給予延期續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投票方式

(一)各會員有一投票權。

(二)以票選方式表決時,會員可親自或委派其他代表人投票:

a. 受委派之投票代表人必須為本協會會員;

b. 委派投票代表人之文件可採用本協會提供之格式;

c. 必須有委托人之簽署作實及於會議前交給理事會秘書存檔;

d. 不可以同時受委派代表兩名會員或以上。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會議之表決方式

(一)以舉手方式表決;由會員大會主席宣佈議案經舉手投票結果:「一致通過」、「大多數通過」、「否決」,並在本協會會議錄記錄在案,即作為此事實之證據,而無須證明在表決該議案時贊成或反對之票數或比數。

(二)經由有權投票而親身出席或委派投票代表人出席會議不少於4位之會員要求以票選方式表決,則會採用票選方式及在本協會會議錄記錄在案。

(三)無論以舉手或以票選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等,則大會主席有權加票決定。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權責及工作

(一)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決策一切本協會重要議案。

(三)按章程定期選出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批每年工作預算及報告。

(五)審批每年財政預算及報告。

(六)修訂章程。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條——理事會之組成

(一)除非本協會會員大會另有決定,否則理事會成員之人數以五至九名為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理事會成員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司庫與秘書。

(三)受薪同工不能成為理事會成員;但必須列席理事會,可發表意見及必須執行理事會所定議決及各項工作。

(四)理事會成員各職位名單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全體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主席)不得擔任本協會任何受薪職位。

(五)所有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如遇理事會成員出缺,理事會有權隨時按原則推薦會員填補理事會成員空缺。

(七)理事會得使人在本協會註冊辦事處保存名冊,詳列各理事會成員姓名、地址及職務,並得隨時將副本送交相關部門,如理事會成員有任何變更,亦須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權責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是本協會最高的權力機關。

(二)本協會事務由理事會管理,理事會可支付本協會設立及註冊之費用,又除社團條例及本章程規定必須由本協會會員大會行使之權力外,理事會可行使一切權力,但須遵守本章程之規則及社團條例之規定,又須遵守本協會會員大會所制而不與上述規則或規定衝突之規則;但本協會會員大會所制之規則不得使理事會先前有效之行動因該規則而無效。

(三)調派義工職務及按需要調動會員。

(四)編制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包括屬下各關愛點及機構)。

(五)編寫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包括屬下各關愛點及機構)。

(六)每年必須向監事會提交第三十一條第四及第五項所提及的文件。

(七)必須參與理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取消理事會成員資格

如有下述情形,理事會成員之資格將被取消:

(一)理事會成員隨後受任本協會有薪或得利之職位;或

(二)理事會成員破產;或

(三)理事會成員涉及意圖欺詐或帶有任何欺詐目的不得擔任其職務,並須按法院指示承擔個人責任;或

(四)理事會成員被裁定為心神喪失或精神不健全;或

(五)理事會成員書面向本協會辭職;或

(六)理事會成員在與本協會之合約有直接或間接利益而未於最早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或

(七)理事會成員因章程第十八條而被開除之本協會會員。

第三十三條——避席

在任何討論有關財政利益之合約或安排之會議中,有利益相關之理事會成員可計算在出席之法定人數內,但該理事會成員必須避席,不能發表亦沒有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所有理事會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理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理事會副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又如正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二十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之理事會成員可推舉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擔任會議主席。理事會如認為適當,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

(二)出席法定人數必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如有空缺,其餘之理事會成員仍可繼續行事。但如果人數低於章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至少之數目,則在此期間內理事會除緊急事件或選派會員補缺外,不得繼續行事。

(四)主席或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得隨時召集理事會議。

(五)理事會舉行會議時,得以舉手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得加票決定。

(六)由所有理事會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與在依章召集舉行之理事會會議所通過者同屬有效。

(七)即使事後發覺某理事會成員之委任有缺點而應予取消資格,理事會會議所處理之事務仍屬有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

(一)除非本協會會員大會另有決定,否則監事會成員之人數以三至五名為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成員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與秘書各一人。

(三)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全體監事會成員名單(包括主席),不得擔任本協會任何受薪職位。

(四)所有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五)如遇監事會成員出缺,監事會有權隨時按原則推薦會員填補監事會成員空缺。

(六)理事會得使人在本協會註冊辦事處保存名冊,詳列各監事會成員姓名、地址及職務,並得隨時將副本送交相關部門,如監事會成員有任何變更,亦須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權責

(一)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工作之機構。

(二)每年最少兩次與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及審核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提及的文件。

(三)在理事會嚴重失職或違反章程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罷免理事會及報呈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取消監事會成員資格與取消理事會成員資格條款相同。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程序

(一)所有監事會及聯席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監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監事會副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正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二十分鐘內仍未出席,則需要取消該次會議。

(二)出席法定人數必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

(三)監事會如有空缺,其餘之監事會成員仍可繼續行事。但如果人數低於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至少之數目,則在此期間內監事會除緊急事件或選派會員補缺外,不得繼續行事。

(四)主席或任何兩名監事會成員得隨時召集監事會議。

(五)監事會舉行會議時,得以舉手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得加票決定。

(六)由所有監事會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與在依章召集舉行之監事會會議所通過者同屬有效。

第七章

信仰

第三十九條——各會員在加入本協會時,必須誠意聲明相信本協會之信仰如下:

(一)聖經是神所默示,為我們信仰及實踐之最高權威。

(二)神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永生之神。

(三)聖子耶穌基督乃童貞女藉聖靈感孕而生,有完全之神性與人性,惟完全無罪,祂為罪人死於十字架上,葬後三天復活,升天,坐在父神右邊,作神和人之中保,為信徒代求,祂將以其大能與榮耀再臨,審判並管理世界,使得救之人復活享永生,失喪之人復活受永刑。

(四)聖靈是三位一體中之一位,其工作乃使人知罪,將基督真理啟示世人,使人因信稱義重生,又得以成聖。成聖乃是信徒在重生後,藉着信由聖靈在人完全委身時作成的。結果是心靈得潔淨,並滿有能力去過聖潔的生活和事奉基督。

(五)神照自己的形象造人,世人違背神命,犯罪墮落,德性腐敗,須要重生。

(六)人之得救是本乎恩,亦因著信。神之恩是藉基督在十架流血代死,為人贖罪;人之信必須認罪悔改,接納基督為救主,與神和好。

(七)凡在基督教會內之信徒,在靈裏皆合而為一;藉著聖靈之交通,彼此代求;信心之祈禱,必蒙成全。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費源自所有本協會屬下關愛點的奉獻,機構之收入及其他團體的捐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營地街榮寧社土地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營地街榮寧社土地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營地街榮寧社土地慈善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推廣本澳傳統土地神誕廟宇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東街27號利斯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澳門市民經本會會員介紹,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本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

(二)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定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本會會員權利

(一)有參與本會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有向本會提出建議之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二)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

(四)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1人,秘書1人。任期三年。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得設專職工作部門,包括秘書處、財務部、祭祀部、公關部等。由各理事分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六)理事會議在決議事項時要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賬目並負責向會員大會匯報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協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Educação Especial para Alunos com Necessidades de Ensino Especial de Macau”,英文為“Macau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Student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木橋街25號富貴樓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宗旨

「澳門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協進會」為一個以關愛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學前及學生階段)及其家人,協助特殊教育需要學生能獲得進步和適應社會群體的非牟利組織。

使命及目標

一、透過推動公眾教育,提升社會人士對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關注和接納,促進社會和諧,建構平等共融的社會。

二、為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爭取應有的照顧和所需之服務,改善他們的學習配套及環境,讓他們能在社會上發揮其能力與才華。

三、凝聚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及其家人,共同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解決困難及尋找適合的教育方法。

四、適時反映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及其家人之需要,並設資訊交流平台,爭取應有的權益。

五、組織一些興趣、社交、家庭教育方面的文娛康體活動及聯誼活動。

六、邀請合資格機構舉辦適切的課程、輔導、訓練及支援等。

七、收集各種社會資源,供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及其家人參考。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及其家人,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志工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協助本會的人士和團體,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志工會員,並豁免會費。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和義務;

三、 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才有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 會員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其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由法律指定的監護人作代表;並取消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五、 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六、 按時繳交會費;

七、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八、 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一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上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章

修章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一帶一路經濟研究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帶一路經濟研究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經濟研究會(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一帶一路經濟研究學者進行未來發展研究及其他相關的聯誼活動;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學術交流活動;為相關機構和企業提供戰略諮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劏狗環巷慶運大廈12座5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提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的絕大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高爾夫球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大灣區高爾夫球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高爾夫球協會(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粵港澳大灣區高爾夫球賽事、及其他相關的聯誼活動;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粵港澳體育事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劏狗環巷慶運大廈12座5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提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由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的絕大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攀山訓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攀山訓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攀山訓練協會”,英文名稱為“Mountaineering Training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澳門登山運動(山藝、攀岩、攀石、攀山及冰雪攀登)、繩索技術及海外遠征攀登等活動之發展;培訓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維納馬路282-308G號南新花園第三座18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

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體適能健康學會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de Aptidão Física e de Saúde»,

e em inglês «Physical Fitness and Health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 “PFH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5 de Outubro de 2017, no Maço 1/2017, sob o número de ordem 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aqui anexo:

體適能健康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1)中文名稱:體適能健康學會;

(2)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ptidão Física e de Saúde;

(3)英文名稱:Physical Fitness and Health Association,簡稱:PFHA。

第二條

宗旨

(1)加強本澳大眾正確的運動觀念及提供專業的體適能運動健康資訊、健康文化產業溝通並團結業界;為倡導中、港、澳三地,本會結集兩岸三地不同運動範疇的專家、專業醫護人士以及資深運動業界顧問,組織「體適能健康學會」,以推廣及教育形式服務社群。希望借助各界的支持及力量,與大眾更多互動,更有系統地發放專業的運動健康訊息,推動更廣闊的教育工作。

(2)本會成員於學會成立前,已熱心推廣體適能運動健康訊息,當中包括製作有關健康及體適能運動視頻、設立社交平台頻道分享資訊、積極與中港澳不同學會及慈善機構合作舉辦講座等,致力宣揚全民運動,體適能運動無年齡限制(幼兒至長者)的訊息。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提升澳門體適能運動健康水平,讓澳門體適能運動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成都街447號濠景花園第27座牡丹苑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喜愛體適能運動,熱心推動健康文化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繳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及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監事會

理監事會可不定期召開會議,特別會議經其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而召開。而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為:

(1)社會贊助及捐贈;

(2)會費;

(3)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六章

第十四條

附則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五條

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Luís Reigada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文創交流發展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0 de Outu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5/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中國(澳門)文創交流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文創交流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88號環宇豪庭地下H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以澳門為中心,推動兩岸四地的文化創意產業的合作,藉此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若會員嚴重違反本會宗旨、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則本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等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有重大或特別事項時可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理事會下可設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於必要時可以設立有利推動文創發展的委員會。

三、 理事會之職權為:審核入會申請、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編制年度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半數以上之全體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會成員之過半數票,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組織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雲浮市河口鎮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76號鉅富花園第二座地下B座。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澤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柏嘉街490號帝景苑地下及二樓。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Subdirectora Geral Executiva e Directora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livia Ding

Sio Mei Ngan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Vishal Khandelwal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Jeffrey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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