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碧茵,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妮嘉,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 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雅婷,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詠茵、程雪梅、司小美、黃家文及黃錦華,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批示:
黃瑞韻及陳家耀——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735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翠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黃文傑、呂美瑩、張佩儀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少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嘉敏——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振峰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之規定,Sofia de Almeida Mergulhão O碩士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梁奕桐,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王敏燕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邱江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少珊、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盛明珠、鄧卓珩、黃振邦及黃嘉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cácio Coelho及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淑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嘉茵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馬毅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劉英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燕玲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黃美英,本院第二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Virgínia Maria Xavier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周友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鄭志豪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二條款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尹樂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鄭志豪,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4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嘉麗,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所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鄭志豪,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黃嘉麗,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素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調職往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辦公室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老睿文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景皓及林鍵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黎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官惠娟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健雄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職務,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昊恩在本局擔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職務,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範疇)湯達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心理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祖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珏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穎燊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劉妮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穎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溫世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家雯及關曼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核准之民政總署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職能 |
經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1-01-3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7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3 |
03 |
00 |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
6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3 |
04 |
00 |
年資獎金(行政任用合同) |
1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4 |
01 |
00 |
工資 |
90,000.00 |
|
1-01-3 |
01 |
01 |
04 |
02 |
00 |
年資獎金 |
20,000.00 |
|
1-01-3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300,000.00 |
|
1-01-3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100,000.00 |
|
1-01-3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80,000.00 |
|
1-01-3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3,320,000.00 |
|
1-01-3 |
01 |
02 |
03 |
00 |
02 |
輪班工作 |
700,000.00 |
|
1-01-3 |
01 |
02 |
05 |
00 |
00 |
出席費 |
100,000.00 |
|
1-01-3 |
01 |
02 |
10 |
00 |
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90,000.00 |
|
1-01-3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40,000.00 |
|
1-01-3 |
01 |
02 |
10 |
00 |
10 |
工作表現奬賞 |
100,000.00 |
|
1-01-3 |
01 |
06 |
03 |
01 |
00 |
啟程津貼 |
100,000.00 |
|
1-01-3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14,000.00 |
|
1-01-3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0 |
|
1-01-3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4,350,000.00 |
|
1-01-3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1,500,000.00 |
|
1-01-3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00,000.00 |
|
1-01-3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20,000.00 |
|
1-01-3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550,000.00 |
|
1-01-3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00,000.00 |
|
1-01-3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30,000.00 |
|
1-01-3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60,000.00 |
|
1-01-3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76,000.00 |
|
1-01-3 |
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350,000.00 |
|
1-01-3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70,000.00 |
|
1-01-3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800,000.00 |
|
1-01-3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700,000.00 |
|
1-01-3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100,000.00 |
|
1-01-3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40,000.00 |
|
1-01-3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40,000.00 |
|
1-01-3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2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8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200,000.00 |
|
總額 |
8,370,000.00 |
8,370,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批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8 |
00 |
其他耐用品 |
$ 4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 9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 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 8,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保險 |
|||
05 |
02 |
01 |
00 |
人員 |
$ 12,000.00 |
||
總計 |
$ 90,000.00 |
$ 90,000.00 |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伍雪賢、梁少峰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澳門衛生司退休抬擔架員何勝之遺孀卓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363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桂英,供款人編號60022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費用項目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
固定資產 |
154,000.00 |
154,000.00 |
|
4231 |
裝修及改良 |
80,000.00 |
||
4261 |
辦公室設備 |
80,000.00 |
||
4281 |
資訊設備 |
74,000.00 |
||
4282 |
資訊軟件 |
74,000.00 |
||
總額 |
154,000.00 |
154,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楊儉儀;副主席——沙蓮達——高舒婷;行政管理人——江海莉——容光耀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何梓洋、區國榮及黎可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於經濟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之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首位自本年十月九日、第二位自本年十月二十七日及第三位自本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一帆及黃泳儀——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張志恆及李白蘭——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Cristina Maria Dias——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王港英——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歐陽秀芬、張家明及黃桂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鍾少山——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文禮俊及劉智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許宣怡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
陳紫筠——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楊滬萍——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周倩雯、侯世傑、梁達明、黃少瑩及胡毅恆——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倩雯、侯世傑、梁達明、黃少瑩及胡毅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佩芬,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督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惠歡及林頌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素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賈仕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寶治、黎立德及黎家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ão Afonso André de Albuquerque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庄萍萍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漢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吳燕天——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財政局的非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潤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潤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家鴻,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即在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Vong Sin Har,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鄺慶思,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周達庭及陳玉峰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與劉江華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許劍偉及呂玉林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第152/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56931張滿樑,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所作之第155/2017號批示:
蘇景強,警長編號17788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敏、吳燕超、張慧敏、郭家聰、劉佩雯及梁益健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俊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潤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偉濠,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敏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結美及吳彩虹,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俊江、李家振、林安娜及王綏琪,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庄華順、陳耀光及嚴國樑,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胡麗香,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婁子康,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勞展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周錦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透過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的批示核准之懲教基金二零一七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之修改: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追加 |
註銷 |
02-01-05-00-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31,100.00 |
|
07-10-00-00-06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81,100.00 |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112,200.00 |
|
總計 |
112,200.00 |
112,2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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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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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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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3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4-01-0 |
01 |
01 |
03 |
03 |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
35,00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4-01-0 |
01 |
02 |
06 |
00 |
房屋津貼 |
35,0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2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4-01-0 |
02 |
02 |
01 |
00 |
原料及附料 |
15,000,000.00 |
||
4-01-0 |
02 |
02 |
04 |
00 |
辦事處消耗 |
3,000,000.00 |
||
4-01-0 |
02 |
02 |
05 |
00 |
膳食 |
10,0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4-02-0 |
02 |
02 |
07 |
00 |
01 |
成藥、藥物、疫苗 |
57,600,000.00 |
|
4-02-0 |
02 |
02 |
07 |
00 |
02 |
診療消耗品 |
15,000,000.00 |
|
4-01-0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6,00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4-01-0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6,000,000.00 |
|
02 |
03 |
02 |
00 |
設施之負擔 |
||||
4-01-0 |
02 |
03 |
02 |
01 |
電費 |
8,0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4-01-0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00 |
|
02 |
03 |
03 |
00 |
衛生負擔 |
||||
4-02-0 |
02 |
03 |
03 |
00 |
01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 |
35,00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4-01-0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1,000,000.00 |
|
4-01-0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0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4-01-0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000,000.00 |
|
4-01-0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4-01-0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4-03-0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31,0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4-01-0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221,6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投資 |
||||
07 |
1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
4-01-0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1,000,000.00 |
|
4-01-0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5,000,000.00 |
|
總額 |
256,600,000.00 |
256,600,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應鄭海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麗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月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錦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羅碧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黎雪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梁耀華、謝映妍、潘淑英、施純及、梁炳權及冼惠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麥玉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慧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幗芬、梁麗雪及麥淑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智輝、張惠蘭、尤淑燕、凌寶雯、劉莉、彭敏玲、王燕航及王詩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區玉琴、陳秋蓮、陳冠云、許傑文、楊智卿、甘穎欣、關淑苹、鄺美玲、黎卓然、黎鑽添、林演添、林佳勤、林潔瑩、劉劍生、李家萍、梁艷明、梁秀蘭、麥耀昇、岑敏芳、蘇健敏、戴東岳及黃志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穎姍、鍾瑞玲、曹耀麟、曹桂芬、許惠群、李艷雯、蘇淑玲、孫瑞晶及黃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咏美及呂菁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鴻恩——應其要求,中止第D-001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黃順霞第E-1293號及陳雅媛第E-20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許愛儀第E-245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關柏文第T-019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梁文彪第W-004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何建行第M-21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覺新——應其要求,中止第C-044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曾嘉頴、李惠嬋、李穎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81、E-2782、E-2783。
黃子恩——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2。
呂常俊、張錦標、羅峻極——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43、M-2344、M-2345。
梁淑冰、何曉立、羅健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32、W-0633、W-0634。
Paula Ramos Pagdanganan——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36。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忠善藥房集團有限公司發給“忠遠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0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70-106號富豪酒店地下D舖,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I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莊維維,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即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仲笑,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桂英,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熊財根,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裘鴻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19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文駿及蔡天錫,及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蔡聰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姍姍,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文威、汪加、朱富華、勞夢琪、吳偉玲及黃世豪與本局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十四條,首位在澳門中樂團擔任職務,其餘在澳門樂團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小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振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伍超,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李家菜”,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Lei Ka Choi”和英文名稱為“Lei Ka Choi”,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獲發第0669/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新馬路成記粥品”,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San Ma Lo Seng Kei”和英文名稱為“San Ma Lo Seng Kei Congee”,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獲發第0670/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西堤置業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erfect Assets Real Estate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泰潮”,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hai Chiu”和英文名稱為“Thai Chiu”,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獲發第0673/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潤高(澳門)有限公司”。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龍宮西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alácio Dragão Real”和英文名稱為“Royal Dragon Palace Restaurant”,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694/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御龍酒店”一樓。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御龍寶中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Chinês Tesouro Dragão Real”和英文名稱為“Royal Dragon Treasure Restaurant”,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695/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御龍酒店”二樓及三樓。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御龍昇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Dragão Real Crescente”和英文名稱為“Royal Dragon Rise Bar”,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696/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御龍酒店”地面層。
三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御龍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Dragão Royal”和英文名稱為“Royal Dragon Hotel”,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697/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黃國馳,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張毅杰,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續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黎筱茵及林康龍為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張潤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式君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謝靄霖及劉懷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Artur João Correia,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冬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穎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泳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黃敏貴、陳澤群及林艷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易頴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胡錦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何雲龍、張偉文及何智聰,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黃浩文,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鍾榮華及庄碩,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05點;
胡嘉盈及曹麗雲,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羅美詩及羅顏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和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振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胡興明,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潘志偉,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馮惠菁,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談依琪,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高丹字及Lai Jiing Lia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吳浩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八款及第四十一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張穎充、黃少麟及黃杰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鍾健文、何嘉偉及梁佩儀,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葉詠雯,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陳顯崇,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小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應蔡美蘭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鴻傑——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何國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湯家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許震邦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四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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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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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3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0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7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800,000.00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50,000.00 |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5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50,000.00 |
|
總額 |
2,100,000.00 |
2,100,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區漢初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潔雯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鑄新、張振良及張家祥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少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蕭廣正,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陳山,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林寶欣及吳瑞瑩,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偉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嘉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雅嫻,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杜寶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寶欣及吳瑞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陳嘉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雅嫻,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山,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林寶欣、吳瑞瑩及陳嘉欣,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劉偉德,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