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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GPTUI/2017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張嘉華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鄧偉聰法學士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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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