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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和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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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