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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海事組織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和國際海事組織關於參加海事組織會員國審核機制的合作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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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和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登記官Vicente João Monteiro
正選委員:私人公證員石立炘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盧瑞祥
候補委員:第二公證署公證員羅靖儀
海島公證署公證員陳彥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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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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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銳輝以非全職制度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李振宇,任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委任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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