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州社團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7/2017號。

澳門廣州社團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州社團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GuangZhou Associations”。

第二條——宗旨和原則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澳門廣州社團及廣州市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組成,擁護一國兩制和澳人治澳的中央既定政策和澳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及廣州地區有關聯人士之間聯繫,促進澳門及廣州之間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科技之交流,為兩地及祖國的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二)本會與各團體會員之間並無領導與被領導之關係,總會嚴格遵守不干涉各團體會員之會務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二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廣州社團及廣州市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架構成員。

(二)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具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社團證明書副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審理批准。如團體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二)各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產生;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五)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成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取決,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理事會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在必要時可按會務需要,成立理事會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需向會長報備。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最少每年開會一次。

第十條——行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所有行為、合約和文件,均須由會長和理事長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長會議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二)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秘書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但需向理事長報備。

(三)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二條——以任何名義、來自會費、入會費、資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兒童心智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8/2017號。

澳門兒童心智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兒童心智發展協會」,英文為“Macau Child Ment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MDA”。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大明閣明苑24樓B座,倘認為需要時,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宗旨

本會以關心、愛護、協助有需要的孩子、爭取兒童及特殊兒童的權益,促進兒童及特殊兒童的福利,鼓勵兒童及特殊兒童踏出人生的腳步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使命及目標

一、教育及推廣讓澳門市民深入了解認識兒童及有特殊需要兒童。

二、協助及轉介幼兒評估及治療服務。

三、爭取特殊兒童的權益。

四、適時反映特殊兒童之需要。

五、促進兒童心智相關之學術與醫學研機構交流合作,協助從事兒童教育及特殊兒童教育人員之專業訓練及進修。

六、提供特殊需要兒童福利之研究發展。

七、招務相關專業人士/會員協助辦理特殊幼童學前教育及發掘其潛能。

八、不定期舉辦家長之聯誼活動。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九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本會開設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簽名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章

修章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須得到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通過。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六章

會員

第十七條——凡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以申請入會。

第十八條——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事業之權。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積欠會費超一年,經催收仍無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東省)物流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Logístico de Macau (Guangdong)”,英文名稱為“Macao (Guangdong) Logi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2. 宗旨:旨在希望透過本協會,組織更多澳門本地及國內的物流中小企加入本協會,促進未來物流行業的整合和拓展,支持中央對橫琴開發,澳門特區維穩及安定,葡語系國家的商務拓展,讓我們團結,互助,開發中國現代智慧化的物流港。

3. 本會地址:澳門鏡湖馬路43-A雄意閣地下。

第二章

會員

4. 凡在澳門經營物流業之同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權;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理、監事會成員;

(4)決定會務方向;

(5)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應會長的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生命體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新生命體藝會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生命體藝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e Artes Vida Nova;

英文名為:New Life Sports and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9號聯昌大廈11樓C。

第三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

第五條——宗旨為:

(一)探索及使用其他不同媒介與途徑來推動宣教工作;

(二)開展有關青少年健康和身心成長的預防、發展性活動;

(三)推動澳門體育運動,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各類型運動;

(四)聯絡熱愛各項體育運動之人士,提高彼此體育運動文化交流。

第六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不定時會舉行友誼賽及交流團,實行以球會友的目的;

二、舉辦或參與社會上的體育及文娛等活動;

三、參與綜合的體育及文娛活動,並促進與本地及外地團體間的交流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數目不限。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探訪及使用本會的任何設施;

三、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第九條——會員之責任:

一、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機構的決議;

二、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三、繳付入會費和部分支出,並積極捐獻經理事會決議的活動。

第十條——一、若自我退出不作會員,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

二、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開除會籍;

三、開除會籍是理事會的權限,但在此之前,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並由理事會負責;

四、如會員違反的責任屬輕微者,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議定。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領導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乃全體會員大會會員的會議,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大會之召集須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以暗票方式選舉內部機構的成員;

二、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三、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並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司庫一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一、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二、理事會之決議以大多數方式為之,正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擁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以任何方式購置及承租動產及不動產;

二、將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以任何方式轉讓,構成責任及出租;

三、為貫徹本宗旨所需而貸取款項;

四、若顯示對本會宗旨有益處時,將本會財產加以投資或運用;

五、接受捐款,基金,捐獻或其他性質的捐助;

六、當認為有需要時,訂定入會費及會費的金額;

七、通過對本會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一、本會的責任由兩名理事會成員的共同簽名來構成;

二、一般信件只需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十八條——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總人數必需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和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入會費及會費,捐獻和其他捐助等。

第二十一條——附圖為本會的標誌。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翔龍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翔龍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翔龍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翔龍”,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e Dragão Voador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4號海暉閣17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培養青少年及業餘人士對羽毛球運動的興趣,以及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比賽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及除名

第四條——會員之加入:凡對羽毛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如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各會員均有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設施。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本會機關之決議,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退出:會員退會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本會章程或無理欠繳會費超過6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A 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徽;

B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 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四)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召集,應於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大會按會議召集書所定之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必須有三分二之會員出席即可進行會議;若會議召集書所定開會時間和法定人數不足,可於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而進行會議。

五)會員大會的表決以過半數出席者贊成作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其職責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委員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其職責為:

A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月繳交之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六章

適用法例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年電影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青年電影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青年電影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o Filme da Juventude”,英文名稱為“Youth Film Culture Association”,簡稱“YF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啟發及培養年青人對影視製作的興趣,提供青年影視文化交流平台,培養新生代影視製作人。推動青年參與電影文化以至投身電影產業鏈,促進本土影視發展及回應業界對人才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29-C號順景台地下A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為本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修改及通過會章;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及顧問若干人。其他成員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協商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以上各領導成員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可連選連任;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活動及相關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四)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

(五)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十二條

財產

本會的一切設備及器材等,均為本會財產。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捐贈慈善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

解釋章程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鈞瓷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鈞瓷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鈞瓷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da Pesquisa da Porcelana de Jun”,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Jun Porcelain Culture”。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中國鈞瓷的文化及其發展史進行研究,讓傳統鈞瓷生產工藝及文化能健康傳承。堅持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豐富澳門本地文化氣息,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加強本澳與不同地區及國家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促進本澳多元化產業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會與其他本地或外地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藝術的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印製及發行有關的產物。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4樓H室,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三)會員有定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三個月,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會員如有違反或不遵守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以任何方式脫離社團之社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且喪失對社團財產所具有之權利,但對其身為社員期間一切應作之給付仍須履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三)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等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出席時替代之。

(四)理事會負責修訂入會費及會費額度,理事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個人或法人贊助或捐款、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其他來源的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十三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藝智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兒童藝智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兒童藝智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ld Art and Knowledg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AKD」,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Artes e Conhecimento das Crianças de Macau」,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節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9號泉紹花園地下A座。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節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推廣本澳兒童藝術發展。

2. 培養兒童良好的嗜好以此啟發澳門兒童藝術潛能。

3. 提倡親子學習以此提升親子和諧。

4. 提高兒童自我學習能力。

第四節

會務年度

本會會務年度由每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後開始,至次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止。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經理事會批准,登記後可成為會員。

第二節

會籍及會費

會費,會員每年澳門幣十元正;理事會可按情況豁免及調整會費。

理事會可根據會員操守而革除會員會籍。

第三節

權利及義務

會員均享有提名、選舉及被選為幹事之權利。並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得悉會務的最新發展。

會員均須履行會章列舉之一切義務。包括維護本會宗旨,依時繳納會費,並遵從會員大會之各項議決。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節

架構

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一年)。

第二節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議決本會的所有事務。

第三節

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定於每年1月舉行,應屆理事會應於會議日召開前至少一個月,發出召集通知書,以掛號信或通知書簽收形式作通知。有關通知會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應屆理事會另定月份舉行。

2. 會議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 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修改本會之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一年。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

(七)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一年。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經費來源

1. 會費,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元十元(MOP10.00);

2. 各界人士、實體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第七章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1. 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各項活動、出版刊物。

2. 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表演及其活動。

3. 接受個人、社團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八章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騰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騰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騰飛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Tang Fei”,英文名稱為“Tang Fe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35號A達豐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翱陽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翱陽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翱陽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Ngou Ieong”,英文名稱為“Ngou Ie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7座33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三街會館暨關帝廟值理會

Associação Sam Kai Vui Kun e Templo Kuan Da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成立,其章程存放於本處第01/2017/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其章程內容見附件。

三街會館暨關帝廟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a. 中文:“三街會館暨關帝廟值理會”;

b. 葡文:“Associação Sam Kai Vui Kun e Templo Kuan Dai”;

c. 英文:“Sam Kai Vui Kun and Kuan Dai Temp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係鏡湖醫院慈善會及熱心社會公益、廟會文化及關帝文化人士於2014年發起創辦,並在澳門註冊。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之公益性質組織,宗旨為:促進澳門廟會文化、關帝文化及旅遊文化事業的發展,服務社會。本會暫未有會徽,倘有需要,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而設置。

第四條——本會尊重鏡湖醫院慈善會對於座落澳門公局新市南街10號的關帝廟(關帝古廟)的肩管業權、廟祝投承權、租務收益權;而本會的所有財產均屬於三街會館暨關帝廟值理會所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公局新市南街10號關帝廟內;必要時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發展廟會文化

第六條——(一)本會致力發展廟會文化、關帝文化,促進澳門旅遊文化事業的發展。

(二)在鏡湖醫院慈善會同意下,協助鏡湖醫院慈善會管理澳門關帝廟,得盡力維護、完善、擴充廟內的各項設施。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機構如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兩至四名副主席及兩至四名成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總數須為單數。鏡湖醫院慈善會為本會法人;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由鏡湖醫院慈善會提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大會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及副主席依章召開會員大會,有權召開會務委員會會議,可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代表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委員會為本會內部決策機關。會務委員會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及副監事長。會務委員會總數須為單數。倘因需要而調整本會成員職務或填補理事、監事時,得由會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填補才交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十條——(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產生。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至五名副理事長、三至五名成員所組成,且理事會總數須為單數。鏡湖醫院慈善會為本會法人;理事長由鏡湖醫院慈善會提名。

(二)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其中有的理事還須義務擔任秘書長、司庫、會計等具體職務。必要時,理事會可下設專責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建議須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務委員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開展本會各項活動;

3. 對下設專責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4. 籌募經費;

5. 每年向會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建議,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

第十一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成,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機構簽署文件,以及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得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其中任何兩人代表;或經由會議決議推派代表。

第十二條——(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產生。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至三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且監事會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對內審計,定期審查帳目;

3. 列席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每年呈交本會會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總數須為單數。倘有需要擴充會員,得由本會會務委員會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設永遠主席和永遠榮譽主席職級,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長和監事長卸任後,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社會人士,經本會會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永遠榮譽主席,可出席本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理事及監事卸任後,經本會會務委員通過,可分別聘為榮譽理事、監事,可出席本會理事及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員大會主席、名譽主席、名譽理事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視工作需要可聘請法律顧問、專業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可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其工作為審議,討論及表決帳目。如有需要時,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由秘書處書面通知會員出席大會。包括: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由會務委員會另邀請前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監事參加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名單由當屆會務委員會提名若干人組成。如會員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休會。

第十七條——會務委員會因應工作需要,由會員大會主席授權副主席或理事長召開會議。會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分別召集。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以上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有關修改本會會章及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應積極出席本會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出席應出席之會議次數不足會議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再提名擔任下屆理事、監事(特殊情況例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於鏡湖醫院慈善會和其他社團及熱心人士(包括本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出具決算報告經會務委員會通過,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全為義務職位,不受薪津。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一名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可出席會務委員會會議。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其成員可由理事兼任或聘用相關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遇環境變遷等不可抗因素致不能維持原狀而需解散時,應商定穏妥之本會所有財產清理,及向鏡湖醫院慈善會移交辦法;該等辦法應經理事會報請會務委員會議決,並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會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議決未盡事宜,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其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如有特別事情,得由會務委員會修訂交會員大會追認。

澳門,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趙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