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訂於維也納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關於受國際管制的、經常用於非法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物質附表更新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的版本的中文及英文原文,以及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對上指公約附表一納入物質的第60/12號和第60/13號決定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