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旅遊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3/2017號。

澳門旅遊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學會",英文為“Macau Tourism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495號廣福安花園第八座地下Q舖,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根據澳門旅遊休閒的資源稟賦和國家的發展戰略,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臺”以及參與“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需要,通過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從事澳門旅遊休閒研究的學者以及業界人士,開展澳門旅遊休閒領域的調查與研究,舉辦澳門旅遊休閒研究之會議、論壇、展覽以及相關活動,出版和發布有關澳門旅遊休閒研究的專業書刊、學術成果及指標體系,開展與旅遊休閒領域相關的專業培訓、專業評比、專業認證及學術平臺建設,開展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國、各地區旅遊休閒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提供有關旅遊休閒產業的策略諮詢與政策建議;加強會員間之溝通,促進和維護會員的利益;對外宣傳澳門,推動澳門經濟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及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研究澳門旅遊休閒問題有興趣的學者、企業家、專業人士及機構,由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學界、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並經理事會同意,本會可設立旅遊休閒、智慧旅遊、博彩休閒、海洋旅遊等專業委員會,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監事同意方可通過;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八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蘇州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2/2017。

澳門蘇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蘇州聯誼會」;

英文名為:Macau Su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L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團結在澳門的蘇州鄉親,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努力。

(二)關心和支持家鄉發展和建設,促進蘇州與澳門的交流和合作。

(三)聯絡鄉親,開展會員的聯誼活動,幫助解決會員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決意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八)會員大會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六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協商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協商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蘇州鄉親及和蘇州有關的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二條——如有需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觀音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觀音文化協會章程

(一)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定名為:“澳門觀音文化協會”。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8-54C中福商業中心7樓G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A.傳播觀音佛教文化的大慈悲精神,豐富精神生活。B.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大力推動、弘揚觀音文化。C.出版及刊登對達致其宗旨有益的期刊及刊物。D.本會將與性質相同或其他職業的組織和社團加強聯繫,加入國家或國際間性質相同的組織。E.作為澳門業內代表及維護所有與其職業有關的利益。

(三)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四)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及發展方向。

(五)會員大會﹕A.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必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B.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有關議程。C.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D.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成員:創會會長1人,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榮譽顧問、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若干名,以匡助會務、上述各榮譽成員將不會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等事務及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六)理事會﹕A.為本會執行機關,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B.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組成,必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其他為理事等。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D.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七)理事會成員職責:A.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會務工作。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C.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D.秘書:秘書長負責落實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跟進和處理。E.其他常務理事及理事分工負責活動、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八)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必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九)監事會職責﹕A.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直接向會員大員負責,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B.負責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十)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十一)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十二)會員之權利義務: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B.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C.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D.入會自由,退會自由。E.準時繳交會費,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F.凡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均可被理事會除名。

(十三)經費及運作:A.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B.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十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粵戶外運動體育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粵戶外運動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澳粵戶外運動體育總會”。

2.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5樓。

第二條

宗旨

本總會以推動澳粵兩地戶外運動的發展及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須獲理事會批准,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總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總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總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總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鳯聲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鳯聲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鳯聲藝苑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Fong Seng Ngai 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新街22號聯薪廣場3座8樓S。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韓國文化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韓國文化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韓國文化協會(澳門);

英文名稱:Korean Cultural Association (Macao);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從事所有有關韓國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加強本澳青年、大學生及商家與韓國相關的交流,促進本澳與韓國文化活動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4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愛好有關韓國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二)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四)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八日以書面形式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1.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 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收入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時代基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時代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時代基金會」,中文簡稱“時代基金”,英文名稱為“Macao Times Foundation”。(下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陳世祥先生(澳門永久居民)曹美玉女士(澳門非永久居民)聯合創立(下稱「創立人」),存續不設限期。會址擬設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S座。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典成立的基金會(財團),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利用接受捐贈、或轉變形態的資產,開展社會公益、慈善和智庫等活動,並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整個業務活動將以文檔形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報備案,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構核查和監管。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本基金會利用捐贈資產、投資和推動澳門中華科學技術的發展與交流,推進創新人才培育和澳門新興科學技術應用、提高民眾科學素養,為推進澳門智慧城市、綠色低碳生態城市的環境建設,發揮智庫作用,推進澳門民生和經濟發展為主要創立任務,不以牟利為目的,為創辦宗旨。

本基金會任務和運營範圍如下:

一、團結澳門、中國內地及海外對中華科學技術有興趣之人士,定期舉辦各種科技和專業展覽及科技講座、沙龍等活動及進行科技學術交流,致力於提高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認識,提升澳門民眾的科學素養;

二、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海外科學技術界人士的聯繫、交流和合作,為澳門與各國科技工作者搭建交流平臺;

三、宣傳、諮詢和推進澳門智慧城市、綠色低碳生態城市環境專案建議和建設議案及投資;

四、進行科學技術的宣傳、推廣,積極致力於幫助引進中國內地和海外高新科技、新型產品適合澳門多元化發展的專案在澳門落地,以促進及推動適合澳門多元化發展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投資;

五、組織海外和中國內地商會、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大學、研究機構,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和專家發揮智庫作用、服務澳門社會的民生和經濟發展;及

六、組織澳門相關人士、企業和機構參與中國內地、海外社會的人才、科學技術、智庫和展覽等活動。

第六條——本基金會攜手海外、中國內地、澳門相關基金組織和公益財團,將獲得捐贈資產,投入澳門、中國內地或有需求地區及相關國家的社會公益專案、慈善等活動。

第三章

財務

第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來源是接受捐贈所得和權益。

一. 本基金會的資產包括:

1、啟動本基金會的資金為澳門幣壹百萬圓正;

2、推動會務發展時所收受捐贈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 本基金會的資產取得包括:

1、來自澳門、中國內地或海外公共及私人實體、政府部門和熱心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包含本基金會在全球接受:房屋,土地,礦山,車輛,債券,資金,期貨,文物,珠寶,遺產,工業產權等的捐贈。);

2、利用本身財產和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的運作所獲取的合法收入;

3、就特殊項目所進行的專項募捐籌款;

4、舉辦活動、智庫服務等所得之收入;

5、利息收入;及

6、以其他合法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內部機構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事會。

第九條——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自行辭退職務或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十條——部機構隸屬關係

一、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皆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本基金會薪酬,但可以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二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構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五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為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對世界、中華文化、經濟及科技有廣博學識、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公益、慈善和專案事務發展,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四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二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信託委員。

第十五條——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其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某一成員之行為與職銜不相配、或犯下嚴重過失、或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七條——信託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會議

一、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主席並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信託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在職信託委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委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參加之會議資料及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九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一、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訂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二、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和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三、修改章程;

四、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五、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六、就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七、對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給予許可;

八、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不動產及動產;

九、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十、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一、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十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十三、解散本基金會;及

十四、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基金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六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行政委員,信託委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將先後設立秘書、司庫、宣傳、業務等部門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三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行政委員會會議

一、行政委員會每季度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過半數行政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行政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五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一、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二、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三、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四、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五、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六、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七、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訂定工作人員(義工等)之生活補貼等制度;

八、設定並維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九、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十、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六條——日常管理

一、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首屆暫不設副主席),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事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事會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倘有的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制作年度意見書;

二、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三、就行政委員會制定的翌年度活動計劃與預算發表意見;及

四、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基金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八章

工作人員(雇員)

第三十條——根據有關雇員規定,本基金會所有人員,除擔任主要工作和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及專職秘書等,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和工作津貼外,其餘人員一律實行義工工作制(義工工作制度另訂)。

第三十一條——為有利開展工作,本基金會可向社會招聘戰略顧問、法律顧問、商務顧問,秘書等。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或者秘書長兼首席執行官簽發帶有文號的正式任職書,並報信託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和社會聘任人員因觸犯刑律者,一律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章

報備核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財產和投入公益專案,及其他收益(包括利息)、年度活動報告、財政報告和年終總結報告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報備,並接受核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

一、章程的修改權和本基金會的解散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連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東方明珠區屋苑業主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5/2017號。

(東方明珠區屋苑業主互助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保持不變)。

第二條——(保持不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二座地下Z舖 ;

第四條——(保持不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凡東方明珠區或以外屋苑物業業主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 若已出售屋苑物業之業主,其會員資格亦將自動中止。

3. (保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體操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6/2017號。

第三章

總會的管理機關

第六條——A.G.D.M.透過以下管理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審判委員會;

4)監事會。

第一段:A.G.D.M.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1)技術部門;

2)裁判部門;

3)紀律部門。

第二段: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三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但可同時兼任管理機關及輔助部門的一項職位。

會員大會

第十條——召開特別會議: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審判委員會或監事會要求;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二屬會提出要求;

3)因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審判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一段:由絕對多數票作議決。

第二段: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成員人數為單數,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理事會

第十八條——A.G.D.M.理事會由十一人或以上、五十一人或以下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1)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替。

第二十二條——賦予理事會:

1)在經濟年度結束時做報告及賬目,連同審判委員會以及監事會意見,在有關年度七月十五日前派發給各屬會;

2)~3)維持不變;

4)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會員大會、審判委員會以及監事會的議決;

5)~7)維持不變;

8)為總會活動擬定所需的規例,聽取審判委員會,監事會及在有關的權限內由理事會委任的輔助委員會的意見;

9)~26)維持不變。

審判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委員組成,成員人數是單數,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五條——審判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分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六條——審判委員會為本會對於體操運動方面的審判機關,賦予其職權如下: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提意見,及紀律處分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對理事會所作出的決定進行審判;

4)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5)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技術部門

第三十條——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A.G.D.M.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A.G.D.M.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裁判部門

第三十一條——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A.G.D.M.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A.G.D.M.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活動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A.G.D.M.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紀律部門

第三十二條——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A.G.D.M.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六)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第四章

總會基金

第三十三條——總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按原章程第三十條1)~7)項,維持不變。

第五章

在聯會的代表

第三十四條——按原章程第三十一條,維持不變。

第六章

紀律懲戒權限

第三十五條——A.G.D.M.的管理機關和屬會的管理機關的紀律懲戒權限,在內部等級,延伸至其成員,以及所有在這裡項目的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人士。

第一段: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A.G.D.M.章程,規章及社團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

第二段: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第三段: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第四段: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第五段: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第六段: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紀律程序中適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

第七段: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三十六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限就A.G.D.M.管理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A.G.D.M.屬會社團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主席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A.G.D.M.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得委任紀律程序之預審員,其可屬紀律部門之成員。

第三十七條——在體操項目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尊重上級機構的合法議決,或推動違反紀律的行為,又或損害體操運動或整體體育運動的良好名聲,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第一段: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第二段: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A.G.D.M.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三十八條——一、提取副本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向本人通知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向本人通知,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定出十五日之期限以便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三十九條——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四十條——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得向審判委員會提起必要不真正訴願。

二、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審判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審判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四十一條——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A.G.D.M.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七章

過渡期

第四十二條——按原第三十四條規定,維持不變。

第四十三條——按原第三十五條規定,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門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6-8號豪閣大廈四樓A.B.C座。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維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四: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出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等機關成員及選出主席團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2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4~6人及理事42~60人,總人數為單數。

三:理事會下設下列部門:

(一)技術部設主席1人及委員2人;

(二)裁判部設主席1人及委員2人;

(三)紀律部設主席1人及委員2人。

四:維持不變。

五:第三款所述的部門成員由理事會委任或經會員大會選出。

六: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的主席是本會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

七: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會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八: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九: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的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2人及監事4~8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七條——(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為本會負責對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決定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及委員3人。

三: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對理事會的決議而涉及之訴願作出決定;

(三)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四)撰寫工作報告,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紀律程序

第十八條——(紀律制度的適用)

一:本章程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因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機關決議並損害本會聲譽及阻礙門球運動的發展的過錯事實。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四: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第十九條——(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的職權如下:

(一)對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本會屬會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但科處有關處分前須取決於上訴委員會之意見。

二:理事長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

(二)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的違紀行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理事長可委任紀律部門的成員作為紀律程序之預審員。

第二十條——(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六: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二十一條——(嫌疑人之答辯)

一:投訴之副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通知本人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通知本人,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的期間為十五日,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二條——(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三條——(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四條——(上訴)

一: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二: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三: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五條——(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滑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第三款——本會在本地區內是可自行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極限運動團體 。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通告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2017年6月27日及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轉移許可批示,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開始承擔所有由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退休基金業務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當中包括下列十項開放式退休基金:

• 「安裕」退休基金

• 「領先」退休基金

• 「安匯」退休基金

• 「昇悅」退休基金

• 「昇龍」退休基金

• MLIC穩定基金(名稱更改為MPFM穩定基金)

• MLIC均衡基金(名稱更改為MPFM均衡基金)

• MLIC增長基金(名稱更改為MPFM增長基金)

• MLIC騰龍基金(名稱更改為MPFM騰龍基金)

• Fundo de Pensões“Bright-Retire”

上述十項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規章在作出相應修訂後,已刊登於2017年8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4期第二組內,並自2017年9月1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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