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17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金磚文化體育(澳門)聯盟;英文名稱為:Golden Brick Culture & Sports (Macao) Federation。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1樓N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配合中國文化走出去,請進來的國家戰略;
2)為與世界各國建立文化體育交流合作;
3)以文化藝術品展覽展示、文化裝備交易、文化創意與體育科技等絲綢之路上的藍海空間、文化體育博覽會、電影電視、電競比賽、極限運動,將金磚國家及沿線國家間的文化交流對接起來;
4)舉辦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或團體,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每個團體會員可派一至兩名代表參與會員大會;
3)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4)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5)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6)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一名秘書長。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 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如修改本會章程,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八條如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通過。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17號。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福祥花園業主聯誼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373號廣福祥花園第七座地下CR鋪。
第二條本會是由熱愛社區建設的人員組成的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深化和開拓社區服務工作及廣福祥花園業主聯誼活動。
第四條任何認同本會宗旨、支持本會會務建設的廣福祥花園業主,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加入本會採取完全自願原則,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加入本會填寫申請表格。會員有選擇權和被選擇權。會員有義務遵守澳門法律,為社區服務,提高本會聲譽。
第六條本會的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題。
第八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長負責本會一切內外事務,處理帳目開支。執行正、副會長的共同決定,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的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若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開支需請示會長同意,並送理事長、監事長審議,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簽名後方可報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主要為會員會費,社會人士捐助及政府機關資助。
第十五條其它相關制度,可在理事會、監事會議上提出,研究後執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贛商會。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廣泛聯絡澳門與江西商人,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積極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支持澳門、江西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17號太子花城第1座48樓C座。
凡居澳籍貫為江西之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3.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
4. 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取消其資格。
(二)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2.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4. 聘請本會的各個名譽及榮譽職銜;
5. 決定本會的清算及終止事宜。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 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來自政府機關/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
3. 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星輝錦秀音樂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星輝錦秀,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南灣約翰四世大馬路15號利富大廈6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名稱為澳門關愛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為Devoted Volunteer of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DVMA。
2.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人士開展公益活動,團結各界 人士對慈善活動的響應並積極參與,將澳門慈善公益推向更深層次,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布魯塞爾街178號恒基花園第四座12樓S座。
4. 凡參與和關心慈善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 過,可正式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批評及建議;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6)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7)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或多名,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理事長最多連任兩屆,同時必須是創會會員或連續兩屆理事會成員。
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 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任兩屆。
10. 監事會負責稽查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任兩屆。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 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出席人員超過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決議,方可以作出決議。
14. 經費源於社會贊助、捐贈、利息、籌募和會費。
15. 會員依時繳交會費,每年會費為澳門元100元。
16.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7.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8. 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國際KT足球協會(澳門),簡稱為KT足協。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大纜巷40號B地下。
第三條──宗旨
1. 促進,規範,推廣及發展兒童、青年足球運動、增加兒童、青年足球人口及對足球運動的興趣,聯繫全球各地區足球運動愛好人士,促進國際KT足球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2. 開展兒童、青年足球的研究、推廣、教育、訓練、比賽、講座及國內、對外交流等活動。同時應積極舉辦KT足球比賽,用足球做教育,促進青少年德智體全面健康發展;
3. 積極用KT足球傳播傳承融合全球各地足球文化。
第四條──凡愛好KT足球體育活動或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長審批和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1)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辨的活動及本會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及領導機構的決定;
2)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發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如果會員行為對本會的聲譽有損或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即時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採用多於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會員大會職責為:
1)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需要經過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生效;
2)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多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要負責執行本會日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監事多名,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要監察本會活動和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會議
1)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2)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機關資助。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 de Set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天使國際資本澳門商會,葡文名稱為Anjo Capital Câmara d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em Macau,英文名稱為Angel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至1309號中福商業中心9樓GH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泰國、馬來西亞及亞歐多國的經濟貿易與國際資本投資領域的交流合作和發展;
二、全面對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一帶一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及互聯網結合跨境電子商務的重要政策開展系列國際資本及創新高新科投高峰論壇活動和項目對接;
三、為會員跨境投資,盤活資產、流通資本、整合資源及其他商業活動的資訊;
四、為會員提供金融財務及貿易資訊交流平台,從而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
五、共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協助提供處理問題的建議;
六、促進文明商業文化興塑造繁榮和諧的進步社會。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會長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理事會由主席(職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當中兩位分別兼任秘書長及財務主管,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定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簽署。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監事會由主席一人(職稱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且總數必為單數。
三、正、副監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而會長可召集所有會議。
二、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的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會員義務:
1.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3.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 準時繳交會費;
5. 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五、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七、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一、本會為非謀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及任意一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一、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Setembro de 2017.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Táxi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Táxi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的士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e Tá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axi Personnel。
本會的宗旨:
(一)維護專業的士司機合法權益;
(二)促進本會成為澳門交通運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平台;
(三)定期舉辦各類大中小型的福利、文娛康樂等活動;
(四)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175-181號宏富工業大廈三樓A(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任何地址)。
本會會徽為以下徽章。
(一)本會的會員須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交通運輸部發出的〈的士專業工作証〉,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專業的士司機,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精神。
本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之三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五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會員大員具有以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會員大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熱心人士捐贈或政府及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Setembro de 2017.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17。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招開;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保持;
(三)保持;
(四)保持。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三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大會;
(2)執行本會決議;
(3)報告工作進度及策劃活動。
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除法律規定外其職權如下:
報告財政狀況。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離島居民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e Macau e Ilhas。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
二、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援助和扶持弱小澳門居民,謀求並維護共同福利和合法權益,提高居民間的團結互助,以及增進相互之間的聯繫。
凡於氹仔和路環居住及他們於澳門居住的親朋好友的合法澳門居民,認同本會宗旨且願意遵守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高等教育資訊研究學會,英文為 Macau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Information Studies Society,葡文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Estudos de Informação para o Ensino Superior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高等教育資訊研究與交流,以推動澳門高校圖書館及其資訊技術應用之前沿研究與發展,從而為澳門高等教育及研究之提升貢獻力量。
第十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工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鴨涌巷泉喜花園4樓G。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Cabos de baixa tensão.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74,000 metros de Cabo VAV 4x6MM2 0.6/1.0KV.
5. Prazos de entrega: A quantidade acima será repartida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nos anos de 2017 e 2018,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os cabos no prazo de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o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ado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40 000,00 (quarenta mil patacas).
9. Caução definitiva: No valor de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24 de Outubro de 2017.
Horário: 09:00 13:00 horas e 15:00 17:00 horas,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o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24 de Outubro de 2017, terça-feira, às 17:00 horas.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25 de Outubro de 2017, quarta-feira, às 10:00 horas.
Local: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e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m à segunda fase, onde as propostas s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 de Avaliação |
Factores-Peso |
Preço |
80% |
Prazo de entrega |
20% |
Total |
100% |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16 de Outubro de 2017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aos 20 de Setembro 2017.
Shi Yuli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Leong Wa Kun
Preside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