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化傳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7號。

澳門文化傳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傳媒協會”,中文簡稱為“文傳會”,英文為“Macao Media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CA”,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一)、促進澳門新聞交流及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新聞合作及交流;

(三)、促進澳門本地文化事業發展;

(四)、舉辦各項關於文化藝術的推廣活動;

(五)、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年輕人進入文化傳媒業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6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施氏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7號。

澳門施氏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施氏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Clã Sy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施氏宗親及其他友好夥伴聯合開展商業交流活動,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7號祐新大廈地下J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說明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施姓宗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2.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 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書面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三年。

2.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

2.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其他名銜

1.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2. 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可以外聘其他姓氏之善長,由理事會審核認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洋醫藥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17號。

澳門海洋醫藥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醫藥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Ocean Medicin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積極推動海洋中醫藥、海洋生物醫藥、海洋生物保健品、海洋生物食品、海洋生物醫藥品的科技創新、發明研究等工作,並設立《國際海洋醫藥創新發明獎》的評選標準和獎項,以促進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的創新發展。同時促進會員積極參與本地和國際間交流活動,維護本會及會員們的共同利益。

第四條——凡擁有生物技術、生物醫學範疇的高等學歷,或從事海洋生物科技、海洋生物醫學研究的專業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絕對多數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經費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在理事會下設立《國際海洋醫藥創新發明獎》組織委員會專責部門。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管理工作,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十二條——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後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茂名青年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17號。

澳門茂名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澳門茂名青年委員會。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38號興富閣1樓A座。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茂名同鄉總會直接領導下,以旅居澳門的茂名(包括茂南區、電白區、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籍青年為主要成員,及認可和支援本會發展的社會傑出青年,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依照澳門茂名同鄉總會的方針路線,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台,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服務社會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五條——主要任務

以凝聚茂名(包括茂南區、電白區、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籍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茂名(包括茂南區、電白區、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籍旅居澳門的愛國愛澳青年,年齡由18歲至48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 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3.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3.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按法律規定召集有關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立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

3. 會長職責:主持會員大會,依照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澳門茂名同鄉總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上級會工作,各級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活動,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4. 首屆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上報澳門茂名同鄉總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再由理事會、監事會選舉該屆之領導層成員,上報澳門茂名同鄉總會審議產生。

5. 會長連任不能超過兩屆。

6. 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訂立及修改內部規章;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委員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委員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並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之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贊助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由會員大會協商聘請,並上報澳門茂名同鄉總會審議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

3. 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經理事會建議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並上報澳門茂名同鄉總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的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本會經澳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珠澳玉林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17號。

珠澳玉林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玉林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Yu Lin em Zhuhai-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Yu Lin Fellows in Zhuhai-Macao。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籍貫為廣西玉林人士、熱愛玉林或與玉林有商貿往來的人士們自願結合組成。本會主要目的是聯合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力量,促進玉林同鄉在珠海澳門進行友好交流及共同發展。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及各界有識之士,促進澳門和珠海兩地的商貿交流及提升兩地營商環境,豐富澳門經濟的多元化。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飛南第街24號百德大廈第二座15樓W座。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務範圍包括:

(一)積極促進澳門、珠海與玉林的文化交流;

(二)舉辦澳門與玉林聯誼活動;

(三)促進玉林、澳門及珠海的交流;

(四)建立玉林、澳門與珠海之間的資訊網絡平台;

(五)建立玉林、澳門與珠海之間的文化交流刊物;

(六)積極開展三地與世界各地的文化經貿協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兩類:自然人會員和法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自然人會員和法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籍貫為玉林者或與玉林有商貿往來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向本會承諾的會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與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如有高齡者或非因過錯離任者,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秘書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監事長及榮譽副監事長。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權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提前八日召集,召集通知應當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之情況,則可依原定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須由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透過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所投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本社團之決議,須透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不少於三人,總人數應為奇數。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由理事長獨立召集,或由占理事會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合召集。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讚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成員人數應為奇數。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總人數須為奇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監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須由監事長獨立召集,或由占監事會三分之一的監事聯合召集。監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讚成票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內部規章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法人、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及運作細則;

(二)財務管理的運作細則;

(三)會員收費及紀律;

(四)會員任務分配準則等。

(五)其他本章程未預先設定的操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從業員權益創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博彩從業員權益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博彩從業員權益創新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致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係,堅持改革創新,團結從事博彩業和相關行業的愛國愛澳人士,爭取和維護雇員合法權益,開拓多元化活動空間,提供學習交流平臺,建立正面正確的價值觀及人生觀,從而增加員工歸屬感以達至勞資雙方互惠互利,共創美好前程。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沙欄仔里6號鏡輝大廈4樓A室,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從事博彩業和相關行業的愛國愛澳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議案,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或表場,並督導各會員遵守本會的章程。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實踐本會宗旨,遵守本章程各項規定,維護本會權益及聲譽;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全體投票;

(三)支持本會所舉辦各類活動,遵守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具選舉權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都可進行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章程中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三)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審議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五)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一、本會設會長壹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及副會長均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可連任。

二、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對理、監事會工作提出質詢。

三、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四、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序代任或代理之。倘二者均缺席或出缺,由理事長代任或代理之。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構,由十一至二十九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壹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大會決議;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或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壹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作成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擴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並提出,經理事會審議,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由理事會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懸掛暨伸展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懸掛暨伸展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懸掛暨伸展運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uspensão Desportiva e Exercícios de Extensões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Suspension Movement & Stretching Exercise Association。

第二條——地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馬路14號祐順工業大廈十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冀能提高本地懸掛運動和伸展運動技術水平,積極推廣懸掛運動和伸展運動活動。

b)結合各地文化,通過傳統和現代教學及練習,深入普及運動推廣讓大眾既能擁有寶貴的健康身體,也更能充實豐富的精神生活和高尚的人生哲理。

c)積極推廣休閒大眾體育運動發展和文化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b)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凡品行端正,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組織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五名成員,最多十一名成員組成,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成員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二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方可。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由最少十三名成員,最多二十一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理事,理事會的成員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a)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一名秘書。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賬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北勝蔡李佛聯合總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北勝蔡李佛聯合總會(澳門)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世界北勝蔡李佛聯合總會(澳門)”。

2.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5樓。

第二條

宗旨

本總會以推動中國體育、教育、文化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總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總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總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總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濟南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濟南青年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濟南青年商會」,中文簡稱:「澳濟青商」;英文名稱為:「Macau Jinan Junior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MJJC」。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愛國愛澳青年企業家,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濟南市之間的商業聯繫,維護會員正當權益,推動本澳與濟南之經貿商業活動發展,共同為兩地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或已於澳門或濟南從事商務活動,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企業家,皆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經本會議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撤銷;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榮譽、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療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並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武漢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武漢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武漢大學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Macau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Wuhan”,葡文簡稱“MAAAUW”;

英文名稱“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英文簡稱“MAAW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孫逸仙大馬路帝景苑4座4J。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由武漢大學在澳門地區的校友自願組成的民間性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為:聯絡校友,增進友誼,互助共進;弘揚“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訓精神,團結校友,共同為母校的發展進步、澳門的繁榮穩定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並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二、為本會會員提供必要而又力所能及的幫助;

三、加強同母校、母校校友總會及其他兄弟校友會的聯繫;

四、協助母校在澳門地區開展一些必要的活動;

五、不定期編輯出版校友會刊物《武大濠江之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澳門工作或生活,並在武漢大學工作或學習過的校友,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參加活動,即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亦歡迎澳門地區以外的校友申請參加本校友會。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權獲得本會編輯出版和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校友的有關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經通知後一個月內仍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任期三年。

四、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名,並可聘請若干有聲譽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和榮譽會員。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召集需至少提前八日將會議召集書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會員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委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由理事會訂定會員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校友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草六(聚龍社)土地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草六(聚龍社)土地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草六(聚龍社)土地值理會”,中文簡稱為“草六聚龍社”。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團結坊眾,恭賀土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69號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值理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籌備召開會員大會;領導開展本會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網絡安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網絡安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網絡安全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Ciberné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yber Secu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高澳門互聯網用戶及企業的資訊保安意識,促進本澳構建成一個更安全網絡環境的城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濠庭都會第十座翠濠軒四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和諧基金會

Fundação da Harmonia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三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和諧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和諧基金會」,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da Harmonia”,英文名稱為“Harmony Foundation”(下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鍾送璣Chong Song Kei先生及Zhong Shuo Hai先生(下稱「創立人」)共同創立,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A座。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資助或贊助等方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本基金會以推動公益慈善事業服務為創立目的,以構建社會和平、和睦、和諧為宗旨,以關懷貧苦、扶助弱勢社群、資助教育、醫療和文化事業為任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章

財務

第六條——一.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a)創會基金澳門幣壹仟萬圓正;

b)推動會務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a)來自本地、國內或國外公共及私人實體、政府部門和熱心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

b)利用本身財產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投資所獲取的收益;

c)就特殊項目所進行的專項募捐籌款;

d)舉辦活動所得之收益;及

e)以其他合法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內部機關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自行辭退職務或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九條——一. 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皆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一. 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一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五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二條——信託委員會為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對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具使命感、有能力和魄力,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信託委員。

第十四條——一. 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二. 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其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五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某一成員之行為與職銜不相配、或犯下嚴重過失、或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七條——一. 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並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 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信託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在職信託委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 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委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參加之會議資料及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 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訂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b)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和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察委員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c)修改章程;

d)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e)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f)就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g)對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給予許可;

h)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不動產及動產;

i)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j)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l)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m)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n)解散本基金會;及

o)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六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以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行政委員。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文書、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三條——一. 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多數行政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行政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a)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b)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c)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d)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e)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f)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g)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職員,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h)設定並維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i)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以及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j)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五條——一. 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 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監察委員。

第二十七條——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察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察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八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倘有的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c)就行政委員會制定的翌年度活動計劃與預算發表意見;及

d)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一. 章程的修改權和本基金會的解散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 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 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教育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協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88號友誼大廈2樓A-E座,根據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任何地點。

第十二條——1. 協會之架構為: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1. 維持不變。

2. 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可在以下情況召開:a)維持不變;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c)維持不變。

第十七條——1. 全體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其通知須在大會召開前至少三十天在其中一份最高銷量之中文報紙上刊登及以掛號信方式郵寄給會員,並在總部張貼,列明議程,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維持不變。

第十八條——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之職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之職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1. 其支出由本章程第十五條所指之人員決定。

2. 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性質、會址及宗旨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工廠街威苑花園A座25H。本會通訊地址設於澳門郵政信箱834號。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最少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及一位理事組成。連同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其行政架構最少11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

(本會之成員)

一. 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且年齡介乎18-50之間的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有關之入會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 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雅斯舞蹈藝術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雅斯舞蹈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Arabesque Dance Arts Centre”;英文簡稱“ADAC”。葡文名稱“Centro de Artes e Dança Arabesque”;

2. 會址﹕澳門羅神父街時代工業大廈4樓AA座,如有需要時,可在會址以外的地方設辦事處。(將來如會務發展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址)。

第二條

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舞蹈藝術,透過觀賞、表演、訓練,培養本澳青少年的多元化發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自身價值觀、提高自信心、提升溝通能力,以及增強團體精神等個人修養;

2. 本會主要對舞蹈感興趣的青少年為宣傳及培養對象,為會員持續組織舞蹈性質之活動,積極推動本澳舞蹈藝術的發展;為舞蹈愛好者建立一個交流的平台,促進澳門與周邊地區國家的舞蹈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

1. 凡愛好舞蹈之人士,並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辦理入會手續,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加活動;

2.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六條

組織

1. 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計劃;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3.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人數包括理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i)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ii)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ii)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iv)召開特別大會;

(v)必須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監察會員大會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人數包括監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的職權﹕

(i)監督會務發展;

(ii)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結算;

(iii)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翱翔專業導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3條——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太子花城麗亮閣2座40樓J室。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