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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十一條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經第185/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的3支鏡頭(3206、3207及3334)續期。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處理上述錄像監視系統所收集資料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為兩年,自第一款所指批示的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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