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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在日本熊本市制訂的《關於汞的水俁公約》(下稱《水俁公約》)的簽署方,並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批准書時作出聲明,《水俁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水俁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約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水俁公約》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以及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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