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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第1874(2009)號決議、第2087(2013)號決議、第2094(2013)號決議、第2270(2016)號決議和第2321(2016)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1718(2006)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更新了受資產凍結及/或旅行限制的實體和個人清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1718(2006)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更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的中文和英文原文。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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