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施安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賴東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程况明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議決如下:
楊瑞茹——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及(五)項、第三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劉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區文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國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劉麗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郭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的批示:
李麗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照相排版中文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敦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林卓威,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帶喜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任寶歡——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管理委員會:
林惠泉——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潤勝及梁錦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吳健雄——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譚漢榮、顧新明及邱志強——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安釗、鮑奇、歐陽強、黃冠雲、鍾順甜、龍東漢及梁松柏——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第三至四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八月七日及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吳家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李健輝——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黎錦榮——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許國鍊、盧德華、周偉雄及李鳳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楊少蘭——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桂添、陳惠明及李英強——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倫耀龍——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馮貴華——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周觀亮及胡潤翠——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趙珠紅、李秋桂、鍾志洪、曹觀保、黎釗及陳貌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部:
Cristina Fátima de Jesus——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梁炳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梁建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杜詠雅——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李悅南、林維光、鄒濂熙、吳金平、鄭富階及黎更寅——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蔡兆強及張柏強——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濤適及劉玉其——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及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少容——化驗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Emilia Maria Bento——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9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李養興——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煥樑——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宗偉、李公埠、陳亞旺、李九、梁向明、徐炳容、朱卓能、甘玉中、黃華新、邱龍山、張偉能及林家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首九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八月二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潤林及杜紅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及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黃開榮、麥恆深、謝明富、許和慶、羅帶養、王鏡輝、何國昌及梁桂明——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盧北水——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梁坤、林光明、梁培泉、盧文雙、岑仰華、許國輝、高國余、蘇沛文、曾三發、梁文祥及鄧偉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何伙及黃細錦——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及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世光及林善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下列員工獲准續期有關行政任用合同:
黎嫦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Helena Teresa Pereira——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郭炳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5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吳志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3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司Jose Coelho Dias dos Rei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4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瑞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8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郵差陳國耀,供款人編號61736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護士蘇穎瑩,供款人編號30153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馮嘉明,供款人編號60632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處長李志英,供款人編號60818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譚若思,供款人編號61733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 R. Rocha,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Miguel Pinheiro Fernandes Gomes da Silva,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黎樂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梁燕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凱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Maria João Rebelo da Silva Cout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偉鴻及蕭文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何健鋒——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許鴻英——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李景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詠豪及馬靜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何彩珊、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及方子濂——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黃芷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黃凱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盧志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李迪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穎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永威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倩虹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鍾維漢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與梁焯斌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所作之第126/2017號批示:
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下列人員獲確定委任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警員 |
187071 |
梁洪健 |
警員 |
180111 |
蘇欣傑 |
警員 |
152081 |
梁錦榮 |
警員 |
181111 |
張宇翔 |
警員 |
206081 |
羅健新 |
警員 |
221110 |
阮嘉敏 |
警員 |
239091 |
陳永鴻 |
警員 |
236111 |
張飛揚 |
警員 |
256091 |
梁家駿 |
警員 |
297111 |
鍾旭威 |
警員 |
122101 |
林小斌 |
警員 |
101121 |
鄭宇恆 |
警員 |
189101 |
梁德文 |
警員 |
106121 |
關豪輝 |
警員 |
103110 |
吳婉欣 |
警員 |
176121 |
陳尚智 |
警員 |
112111 |
林平滿 |
警員 |
237121 |
鄺志輝 |
警員 |
113111 |
江家偉 |
警員 |
258121 |
余立基 |
警員 |
167111 |
余國宇 |
警員 |
140130 |
陳嘉敏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耀光及嚴國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之盧兆洪,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第125/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一等消防員編號435941,鄭勇宏,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麗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葉玉蓮,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譚美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家盈、黃嘉敏、梁瑞家、黎嘉盈及劉健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古詠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娟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紹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區錦珍、梁健峰及柯仲榮,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鄧芷筠及伍潤達,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敏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陸家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楊綺華及麥詠欣,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慧敏、鄺頴虹、吳家雯、歐陽馮濠、譚瑞宴、李嘉瑤、吳婉婷、唐綺婷、駱淑雯、蔡梓燊及薛曜輝,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振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偉英、黃敏華及譚瑞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7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長壽大馬路35-A號地下BM座之“健民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林,杰明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和樂街67號及71號宏德工業大廈3樓F座。另,核准“健民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栢高凱旋發展投資顧問零售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2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金牌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36號廠商會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小琳、程家雯——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1264、M-18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關佩儀——應其要求,中止第M-191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楊俊杰第M-2065號、孫嘉敏第M-2068號及施啓陽第M-208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蔡健興——應其要求,中止第M-22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謝琪錫——應其要求,取消第C-027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麗琼、何文俊、羅泳欣——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0639、E-2473、E-24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黃嘉欣——應其要求,中止第T-051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黎振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
關文靜、林嘉浩、巢孟翎、何詠賢、劉美汐、梁國輝及李觀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止;
黃鎮、齊少霞、謝楚翹及莊慧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止;
歐俊軒及鍾世傑——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止;
袁嘉麗、陳潔瑩、陳穎琳、甘佩嫻、劉心妍、陸竹、區嘉麟、龍漢鳳、許家聰及Luís Semedo Fernandes de Sá Cunha——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倫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潤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潘俊文,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鴻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江裕天,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黃志偉,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吳家慧,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黃國詩及陳莉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及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本年八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00,360.00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10 |
工作表現奬賞 |
5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2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01 |
06 |
03 |
02 |
00 |
日津貼 |
13,000.00 |
|
01 |
06 |
04 |
00 |
00 |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
11,400.00 |
|
02 |
01 |
03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754,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12,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695,24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22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2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11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1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21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4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5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596,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02,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6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11,529,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1,0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8 |
傢具 |
4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1,0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1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1,750,000.00 |
|
總額 |
11,529,000.00 |
11,529,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吳鎮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領導及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曹賜德學士擔任副局長;
陳宜婉碩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
唐玉萍碩士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所核准之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預算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1,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6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4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04 |
02 |
00 |
00 |
06 |
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 |
742,000.00 |
|
總額 |
742,000.00 |
742,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李潔如,高樂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下列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翠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林遠聞、陳國健、彭展恆及彭榮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65點;
徐鎂婷及黃志龍,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根據上述法例,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德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9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5,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95,000.00 |
|
總額 |
95,000.00 |
95,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候補委員:陳慕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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