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廚餘處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廚餘處理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廚餘處理協會”,中文簡稱為“廚餘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os Resíduos Alimento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Food Waste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一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廚餘處理進行研究,透過主題講座,發行刊物,網絡聯繫發佈,資訊展示,信息交流,外訪考察等活動,專注研究發掘與宣揚廚餘處理優點為目的。

本會宗旨如下:

(一)致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鄰近城市發展,推動環保及廚餘處理普及之相關政策;

(二)努力推動廚餘處理,提升市民對食物資源被做為廢棄物處理造成的健康風險與環境污染認知,促進會員的相關專業及學術水平,積極培育本地環保服務人才;

(三)為本澳營造廚餘處理生活化,鼓勵市民愛惜食物,注重環境和身體的健康,積極開拓相關產業,提高本澳居民環保意識,透過食物資源循環利用,以提升澳門整體環保意識及競爭力。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維護本會權益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中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

三、中止會籍是否重新回復會員資格,需由理事會審核。

第七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機關及任期)

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大會秘書等職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及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由會長主持,並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討論事項。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通過之。

四、特別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監事會聯議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至少提前八個工作日列明目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討論事項,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每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可依會員出席之數進行會議,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票數,過半數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四、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五)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六)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榮譽會士

為配合本會辦會宗旨,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可通過邀聘世界各地專業人士、專家學者為本會榮譽會士,毋須分擔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得接受政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但拒絕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附帶條件。

第十四條

(支出)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一、本章程由理事會執行時具有解釋權,但須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有需要時由理事會提案,交會員大會修改;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數字經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數字經濟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數字經濟協會”,中文簡稱為“數字經濟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Digital Econom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為前提,立足澳門,利用互聯網融合創新、提升經濟效率、催化新技術和新業態。促進澳門發展新型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智慧城市建設、特色金融等經濟,開展會議會展博覽會,加強本澳與內地乃至國際數字經濟交流及人才培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0樓全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互聯網經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互聯網經濟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聯網經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conómica Internet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Internet Econom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為前提,立足澳門,促進澳門發展新型互聯網經濟,加強本澳與內地乃至國際互聯網經濟交流及人才培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0樓全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創業創新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創業創新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創業創新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組織。宗旨:以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宗旨,通過舉辦多樣形式的交流活動,推動創業活動與創新事業的發展。具體內容:一是加強創業企業之間的相互學習交流與合作,形成創業創新合力;二是加強創業創新與科研院校、國際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創業創新能力;三是為會員交流提供便利有效的途徑。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懲教管理局職工康樂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懲教管理局職工康樂及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懲教管理局職工康樂及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ecreativa e Desportiva dos Trabalhadores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Correccionais”,葡文縮寫為“ARDTDSC”。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愉景花園25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的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體育、康樂及文化之非牟利團體,宗旨在於促進會員間之交往、鼓勵其重視體育、文化及社會公益活動,以及與本地及其他地區同類團體間之聯繫。

二、本會將促進任何符合上述目標之活動,尤其是:

(一)組織交流會、旅行團、興趣班及其他文娛及康樂活動;

(二)促進體育活動之進行及參與本地及國際體育競賽。

第二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

二、懲教管理局所有的現職人員、退休人員及因收取公積金而脫離公職的工作人員得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三、上款所指人員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普通會員。

四、不論是否脫離公職,懲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自離職後,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五、懲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如被停職處分、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或根據紀律制度或刑法規定被終止合同,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六、屬中止職務,且同時喪失報酬的懲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以及處於派駐或徵用的公務員,可向理事會申請中止會員資格。

七、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為曾向本會提供重要服務的人士,其資格由會員大會核准。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按本章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

(三)選舉本會組織機關成員,或經選舉及被委任成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四)為改善本會的運作或福利,以書面方式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

(五)出席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六)按本會之建議及既定規則,使用所提供之設施;

(七)享受由本會給予福利。

二、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不享有上款(一)項的表決權及(三)項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

(一)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二)遵守本章程的規定,以及由本會機關作出的決議;

(三)繳交會費及其他須承擔的費用;

(四)提供關於其本人的準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五)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六)支持、參與及協助本會的工作;

(七)對因其過錯而造成本會動產及用具的損壞及損失負責;

(八)於機關內或在本會舉辦的活動中表現出文化修養,並避免發生爭執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獲豁免繳付會費,並享有與本會機關成員相同的福利及榮譽。

第三章

處分

第六條

處分種類

一、會員作出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按情況的嚴重程度,實施下列處分:

(一)口頭勸告;

(二)書面勸告;

(三)暫停行使權利三個月至六個月;

(四)暫停行使權利六個月至一年;或

(五)開除會籍。

二、理事會有權實施上款(一)、(二)、(三)及(四)項所指的處分。

三、應理事會提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會員大會有權實施(五)項所指的處分。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情況下開除會籍:

(一)遲交會費或任何其他應支付的款項超過六十日,經理事會通知於十日內繳交而仍不繳交;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三)作出妨礙本會運作的行為;

(四)未經理事會預先同意,為本會接收捐贈;

(五)嚴重侮辱本會機關的成員、顧問或會員;

(六)因嚴重違反本章程而引致其不能維持與本會的關係。

二、按上款(一)項被開除的會員,在繳交引致其被開除的會費或其他應支付的項款後,可向理事會提出重新入會的申請。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選舉與任期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透過為選舉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十條

選舉程序

一、各機關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及多數票表決方式進行。

二、選舉結果經會員大會確認後,由會員大會會長訂定日期及時間進行機關成員的就任儀式。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三、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

一、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一名會長;

(二)一名副會長;

(三)一名秘書;

(四)二名委員。

二、會長負責領導及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出席官方活動或私人活動,並須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其擔任職務。

四、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以審議及通過所結束年度的管理報告及帳目,以及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進行新任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只能議決會議議程內所列出的事項。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且將一份通知書的副本張貼於本會會址或透過本澳報章公開召集。

五、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過半數享有投票權的現行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一小時,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按會議召開的目的而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由出席且享有投票權的現行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各成員簽署。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選舉及罷免各機關的成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委任社會知名人士、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訂定及更改會員會費的金額及因會員去世的捐獻金額;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報告與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通過及修改本會的章程與內部規章;

(六)核准並公佈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

(七)按其權限處分會員。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兩名或以上的理事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當其缺席時由當選時票數最多的副理事長代替。

三、理事會秘書指導並負責本會的一切文書處理工作。

四、理事會司庫記錄本會的財政活動,看管及負責一切屬於本會的有價物並支付已批准的開支。

五、理事會理事協助理事會其他成員的工作,以及當他們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可在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二、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的活動;

(二)制定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並提交予會員大會通過;

(三)管理本會之財政、財產及資源;

(四)遵守並執行本章程的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接納新會員、就名譽會員及名譽會長人選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六)聘用及辭退本會僱員,以及訂定其薪酬;

(七)按其權限向會員實施處分,又或向會員大會提出有關處分種類的建議,並說明理由;

(八)在管理年度期末制作該年度的報告和帳目,並連同監事會的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九)就活動計劃和有關預算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十)為良好運作而組織所需的內部工作小組;

(十一)發出會員證。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活動的監督機關。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及兩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監察本會活動;

(二)定期檢查司庫的帳目及記帳;

(三)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財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財產的收益;

(三)以本會名義進行的各類活動的收入;

(四)各界人士、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贈予、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銀行帳戶的款項調動,須由司庫及理事長或秘書共同簽署。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的一切開支須經理事會核准,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圓)的開支須獲監事會同意後才可作出。

第九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解散

本會因下列任一原因而解散:

(一)因法院作出的裁判;

(二)經為此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所作出之決議,且獲全體有效會員中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

清算

一、本會解散後,會員大會決定本會財產的歸屬處理。

二、如會員大會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則將本會的財產贈予本澳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七條

補充法例

本章程未有明確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本澳現行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

解釋

對本章程和內部規章在應用方面所產生的疑問,由理事會進行解釋,並呈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生效

本章程自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當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會章及會徽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善道教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5A偉發大廈地下A鋪。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藥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怡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召集通知書

現謹透過本通知召集所有股東出席“怡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在公司法人住所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該公司住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5樓A-K,登記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7622 SO號,載於第C19號簿冊第130頁背頁(下稱“公司”),有關議程如下:

議程

一、解任董事會成員;

二、委任新董事會成員;

三、指定董事擔任董事會主席之職位;

四、解任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獨任監事;

六、更改公司之簽名方式;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

八、委任公司代表(一名或多名),代表公司執行一切必須或適當的行為及文件以便合法及有效實行將通過的決議。

董事會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燈柱”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PLD-517/7/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燈柱。

4. 數量:350套12米燈柱及400套10米燈柱。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17及2018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6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柱。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幣120,000.00(澳門幣十二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200.00(澳門幣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90%
交付期 1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雨林 梁華權

執行董事 主席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郭榮樂

總裁
鄭文禮

二零一六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6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新造業務保費(年化保費及躉繳保費)達澳門幣2.7億元,而總保費收入則超過澳門幣8.4億元,升幅達31%。

去年,風險管理業務錄得高達20%增長,財富管理業務的收入則超過澳門幣1.2億元,當中年金儲蓄計劃錄得逾21%增長。此外,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不斷積極擴展營業部,去年專業顧問人數增加28%至874人。

展望2017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包括推出全新的「首選危疾保」。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 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6,75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全美5大壽險公司」4 及「全球最受欣羨的公司」5 之一。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7年2月22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17年6月8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16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5. 「全球最受欣羨的公司」乃按2017年度《財富》「最受欣羨的公司」調查中「人壽及健康保險行業」組別的結果計算,調查根據九項企業的全球成功關鍵因素作評估,包括財務實力、長期投資價值、員工管理、社會責任、資產使用、管理水平、產品/服務品質、創新和全球競爭力。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澳門幣

會計
潘淑芳

經理
陳家文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於二零一六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87,380,101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7,637,486圓。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