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秦斌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將該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竹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旅遊學院院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諾安娜及簡慧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廣林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秉良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精嫦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美霞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鍾華、何健婷、許志剛及蘇壬婷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永俊、廖子榮及吳智維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永俊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2970——陳麗麗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05970——伍月眉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8971——何耀榮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順愛,編號17002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少珊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盛明珠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黃嘉雯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曉俊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甘麗雲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江意婷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李淑卿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梅立威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施榮超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鄧卓珩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黃振邦 二等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嘉琪,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藝良及林志強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國聰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桂垣為本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鄭桂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上海交通大學工學學士;
——中山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北京大學及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職業培訓: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or專業認證;
——Microsoft Certified Systems Engineer專業認證;
——Certification Auditing;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短期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公共會計及財政制度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卓越督導技巧工作坊;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計算機審計中級後續培訓——AO高級應用培訓班;
——國家審計署審計信息化建設;
——大數據時代的中國審計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0年至2005年2月28日,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7月17日,審計署高級技術員;
——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5月29日,審計署技術支援處代處長;
——2007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審計署資訊處處長;
——2016年7月18日至今,檢察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麥克寧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投考人陳芳、伍潔寶及吳偉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1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七月十七日及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華欣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4/2011號行政命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蔡曉婷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兩名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佩珊及金碧麗,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傅德用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葉玉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馮銘恩,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蔡欣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姚昕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蔡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振希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3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儀、李慧堅、羅敬恆、鄭詩雅及盧淑筠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3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253頁之“中國嗣漢正一(澳門)道教協會”的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中國嗣漢正——(澳門)道教協會”

應改為:“中國嗣漢正一(澳門)道教協會”。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彭蓬康——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核准之民政總署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職能 經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1-01-3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250,000.00
1-01-3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20,000.00
1-01-3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000,000.00
1-01-3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6,200,000.00
1-01-3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100,000.00
1-01-3 02 01 04 00 03 手工藝及收藏品 60,000.00
1-01-3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250,000.00
1-01-3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412,000.00
1-01-3 02 02 01 00 00 原料及附料 733,000.00
1-01-3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200,000.00
1-01-3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600,000.00
1-01-3 02 02 07 00 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300,000.00
1-01-3 02 02 07 00 99 其他 2,500,000.00
1-01-3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2,700,000.00
1-01-3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1,000,000.00
1-01-3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000,000.00
1-01-3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500,000.00
1-01-3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8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8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2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1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99 其他 1,100,000.00
1-01-3 04 03 00 00 01 企業 3,360,000.00
1-01-3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39,600,000.00
1-01-3 05 02 04 00 00 車輛 112,000.00
1-01-3 05 02 05 00 00 雜項 50,000.00
1-01-3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71,187,000.00
1-01-3 07 03 00 00 00 樓宇 10,000,000.00
1-01-3 07 06 00 00 01 各項建設 13,540,000.00
1-01-3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200,000.00
1-01-3 07 10 00 00 07 版權 400,000.00
1-01-3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2,000,000.00
總額 82,827,000.00 82,827,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淑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9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科長Xeque Hassan Mamblecar,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退休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程道明之遺孀謝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98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譚治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1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勤雜人員梁仕嫻,供款人編號60016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曾偉生,供款人編號60265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李秀芳,供款人編號60354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工人袁炳森,供款人編號60507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梁倩瑜,供款人編號61975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吳穎祺,供款人編號62144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任志濠,供款人編號62200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輔導員鍾建敏,供款人編號30051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輕型車輛司機梁志彬,供款人編號60274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鄭治本,供款人編號60447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檢察長辦公室勤雜人員陳月霞,供款人編號60518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曾康敏,供款人編號62246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杜明澤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鄭紫賢及黃偉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陳錦燕——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鄔嘉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

譚汝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胡嘉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富邦,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紫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經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霍詠珊,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智傑及林潔媚,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鄧卓瑤,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之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張煥珊及余美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楊秀麗,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九名之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楊曉晴、梁艷華、劉杏誼、李嘉業、葉溢成、陳希雯、余麗玲、李灼軒及卓美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詠儀及盧婉恩,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徵用至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守信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李可欣及萬美玲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主席 丁連星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7/2009號第一款的行政長官批示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國昌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李耀祖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禮、陳少康及范偉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金月及鄭蓮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繆進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周文聰及丁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孫振圓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鄭穎恩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

劉思恩、黃文櫻、吳月桃、胡金美、陳志銳、譚繼業、李松開、陳錦明、蔣詠熙、錢達誠、鄧美玲、李清儀、譚家欣、余惠娟、鄭小燕、盧少婷、陳皙勇、毛日娥、李雲、趙源福、方玉燕、何麗貞、王燦源及盧偉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歐陽偉業、陳佩芯、區芷菱及余逸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葉翠欣、韋家媛、李雪慧、林晚霞、陳曼瓔及黃詩雅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永勝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

鍾維漢晉階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張容桂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本局與李漢忠、Cristina Amorim Badaraco、黃曼瑩及林佩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6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本局與陳申炫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龍、劉偉東、羅遠明、陸錦流、潘海倫、黃俊杰及黃柳平,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局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浩東因調任到房屋局人員編制內,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鄭海倫,屬確定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家誠、梁敏聰、李鳳屏、林嘉恆、洪玉、曹倩儀、陳迪絲、梁嘉儀、陳偉樟、陳淑玲、黃君璵、歐陽惠娟、陳嘉敏、張淑如、潘千金、王珊瑜、楊智煊、何潔瑩及林志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卓豪、梁詠愉、蕭明照、易幸宜、冼麗珊、黃玲、黃敏靜、趙敏儀及張倩琪,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鍾靜濙,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90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翼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于雅琴,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姚嵐,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李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區曦,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Carrera Carvalho Filipe, An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Castro Candeias Sousa, Maria Celes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José Luís Martins Ferreira Al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Marques Pedrosa, Maria do Rosári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Mesquita dos Santos Sousa, Hermíni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姜慶五,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Dos Santos Filipe, António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麗玲,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小媛,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麗霞及黃麗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盧家業、謝燕芳、黎藝婷和梁雪儀,從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

饒桂詩,從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李嘉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鎮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永銓,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藥合作中心主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黃毅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展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Eduarda Morgado Simão Clemen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莊家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黎穎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賴友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賀國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劉敏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王翠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愛蓮及黃玉清,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小群及林美玲,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譚惠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李雪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醫務委員會秘書處顧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潔欣及李淑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倩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萍、吳曉林及許政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子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百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婉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媛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倚紅及周麗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倩賢及周永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小玉及陳藹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曾善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陳兆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項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少芝及李秀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孫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坤維及王艷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倩玉,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唐嘉敏,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燕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穎心及姚兆聰,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葉潔嫻及鍾麗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婉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艷慶和麥德蕾──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鄭成業——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b)項及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為期兩年。

Silva Gomes da Encarnação, Maria da Gló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阮俊豪、甘秀敏、余碧君、傅子豪、陳潔芳、黎永鋒、崔蔚然、勞祥興、許家琪、李敏行、范佩瑩、毛俊儒、梁沛祺、陳希文、李頴賢、陳健培、何子華和林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陳新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II”准照,編號為第30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地下B座(A區),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蘇秀賢——應其要求,中止第C-038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文康、梁嘉豪——應其要求,中止第M-1743、M-229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恩琴——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23。

———

李國棟——應其要求,中止第W-057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的安益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晉康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

———

啟健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AZ座,持牌人為澳灃(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1、2、3、4座)1樓G。

———

寰毅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何光來巷2-B號美新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寰毅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利鴉架街48號輝聯大廈地下A座。

———

頌安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D4,持牌人為頌益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漁翁街460號亨達大廈地下X座。

———

澳門佛教基金會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三層樓上街3-B號華龍大廈地下D座,持牌人為澳門佛教基金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三巴仔街13號。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浩宏投資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8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家和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302號泉亮花園地下I座。

———

核准向國泰藥業有限公司發給“國泰藥房VI”准照,編號為第30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36號金來大廈地下G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4樓D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吳秀雯第T-0067號、陳雪琪第T-0136號及吳麗敏第T-014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李君慰——應其要求,中止第W-010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張玉娟第C-0466號及伍文傲第C-049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戴碧霞第T-0157號、吳詩雅第T-0188號、何瑞彤第T-0284號及周詠詩第T-039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趙必凱第T-0296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內第12829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Kong Xianlong — admitido por ……”

應改為:“Kong Xianglong — admitido por ……”。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階、職程及薪俸點如下:

李小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嚴娜,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周琳、鍾楚雲及麥麗琼,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瑋倩、李嘉慧、李錦棠、羅思敏、吳慧瑜及黃家榮,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霍永全,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偉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勁麟、程潔玲、林芳、李惠斯、梁幸欣、王斯敏及黃達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潔東、鄭子珩、趙寶威、何思明、林君榮、盧啓賢及余佩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顏裕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瑋倩、李錦棠、羅思敏、吳慧瑜及黃家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黎美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錦滿,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蔡春芳、崔惠玲、何鳳媚、洪亞娥、高嫦歡、古偉雲、汪玉芬及黃桂娥,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祐澄,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陳英倫及楊詠詩,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淑慧,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陳盛疇,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潘維念,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馮素慧,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何艷華,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

胡潔,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其作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吳家慧,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其作為何東中葡小學副校長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

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其作為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何艷華,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其作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燕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其作為路環中葡學校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其作為北區中葡小學副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馮素慧,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作為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林炳煥,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其作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梁祐澄、陳淑慧及楊詠詩,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其中首位作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英倫、陳盛疇及潘維念,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其中首位作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曾曉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盧靜,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其作為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止。

張子軒,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b)項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批示:

黃烈,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d)項、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委任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何淑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鍾美婷及尹艷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慧雯、甘嘉欣及林健成,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嘉偉及鄭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穎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德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職權的澳門大學通告第一款第三項,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通過之澳門大學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澳門大學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6,148,700.00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1,500,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350,000.00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50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2,40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60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7,918,600.00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413,250.00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50,0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4,00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644,700.00
01 02 10 00 11 職務終止補償 25,000.00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7,6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500,000.00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276,850.00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01 06 03 03 01 其他公幹負擔 126,900.00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26,3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3 00 00 營房及宿舍物品
02 01 03 00 01 員工宿舍 30,000.00
02 01 03 00 99 其他 1,382,440.00
02 01 04 00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 01 04 00 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200,000.00
02 01 04 00 99 其他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6,611,700.00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7 00 03 文儀器材 19,000.00
02 01 07 00 99 其他 778,200.00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797,400.00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3,203,100.00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268,7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2,513,959.44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5,004,4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1,428,35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3,804,96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60,200.00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2,015,840.65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5 03 01 通訊 796,063.00
02 03 05 03 02 其他 3,070,55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17,379.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2,054,7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44,6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35,524,8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84,521.56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737,1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854,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343,5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463,912.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7,615,88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707,600.00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104,644.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10,400.00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435,600.00
04 04 00 00 00 外地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96,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10,000.00
05 03 00 00 00 返還
05 03 00 00 99 其他 1,487,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70,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95,180,699.65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787,300.00
07 10 00 00 10 文儀器材 667,000.00
09 00 00 00 00 財務活動
09 01 00 00 00 財務資產
09 01 03 00 00 出資證券 2,500.00
總額 106,135,949.65 106,135,949.65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張毅杰,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盧少儀,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梁海林、鄧笑屏、袁嘉敏、梁恩恩及曾永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區詠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曾小玲,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林梅梅及李穎淇,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昌文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雲嫦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智偉及曹志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永華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根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4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郭淑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許震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欣靈及林綸鈺——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葉浩然——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陸麗芬——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麗芬——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莊德祿、何幹滿、方錫立、李慧及黃曉茹,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曾繁瑜——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陳敏婷、鄭綺雯及羅玉茹——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建興及張松清——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鄭志雄——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周天球、周湖斌、馮建皇、楊桂安、李富源、梁國泉、庾潤和及吳郁煥——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