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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止。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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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1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非全職制度委任下列人士擔任“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李沛霖,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梁玉華;

(三)鄺玉球。

二、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的每月報酬分別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三百八十五點及三百四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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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署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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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燕梅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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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