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公務人員舉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三缺。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王嘉明 | 75.1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芬
綜合事務廳代廳長 陳家偉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並於立法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四條(八)項的規定,茲公佈擬填補的各公共部門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23個職缺,職務範疇及任用方式如下:
一、按職務範疇及任用方式填補的公共部門職位空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1. 雜役範疇(01)
1.1.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2. 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2個職缺;
1.3.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4. 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5. 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2個職缺;
1.6. 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7. 教育暨青年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8. 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4個職缺;
1.9. 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2個職缺;
1.10. 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1.11. 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1個職缺。
2. 廚師範疇(02)
2.1.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4個職缺。
3. 庶務員範疇(03)
3.1.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2個職缺。
二、各職務範疇的公共部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 雜役範疇(01)
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5.2. 為進入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口試,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cou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1.12. 考試範圍
1.1.12.1.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1.12.2. 一般文化常識。
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廳長 陳燕玲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處長 胡燕冰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瑞芳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特級技術員 李世和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處長 曾華富
1.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廉政公署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2.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廉政公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2.5.2. 為進入廉政公署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1.2.12. 考試範圍
1.2.12.1. 對政府部門名稱的認識;
1.2.12.2. 簡單的數學計算;
1.2.12.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2.12.4. 一般文化常識。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筆試及口試)期間,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以及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資料。
1.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廉政公署廳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廉政公署處長 蘇孝賢
廉政公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
候補委員:廉政公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雪瑩
廉政公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詹美玲
1.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3.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3.5.2. 為進入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口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履歷分析=20%
1.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1.3.12. 考試範圍
1.3.12.1. 時事常識;
1.3.12.2.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Sergio dos Santos Lai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麥泰錕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嘉華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倩怡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善儀
1.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印務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4.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印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4.5.2. 為進入印務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
1.4.12. 考試範圍
1.4.12.1. 綜合文化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書籍或資料。
1.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印務局處長 文偉雄
正選委員:印務局科長 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
印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候補委員:印務局科長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
印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嘉茵
1.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司法警察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5.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司法警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5.5.2. 為進入司法警察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約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5.12. 考試範圍
1.5.12.1. 時事常識;
1.5.12.2.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投考人於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司法警察局廳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處長 高麗娟
司法警察局職務主管 劉少剛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局職務主管 鄭宇光
司法警察局職務主管 鄭日豪
1.6.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懲教管理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6.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6.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6.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懲教管理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6.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6.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6.5.2. 為進入懲教管理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6.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6.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6.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口試,二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6.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6.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6.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履歷分析=30%
1.6.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6.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6.12. 考試範圍
1.6.12.1.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6.12.2. 一般文化常識。
1.6.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6.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懲教管理局職務主管 何潔麗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首席技術員 蕭佩玲
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林健敏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綺蓮
懲教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劉婉嫻
1.7.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育暨青年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7.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7.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7.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7.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7.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7.5.2. 為進入教育暨青年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7.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7.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7.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7.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7.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7.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7.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7.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7.12. 考試範圍
1.7.12.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7.12.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7.12.3.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投考人於知識考試期間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7.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7.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薛鳳翹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蘇夏珍
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雷耀棠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馬永漢
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李錦琪
1.8.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8.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8.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8.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8.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8.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8.5.2. 為進入文化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8.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8.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8.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8.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8.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8.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8.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8.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8.12. 考試範圍
1.8.12.1.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8.12.2. 一般社會及文化常識。
1.8.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8.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職務主管 李向紅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陸麗媚
文化局職務主管 胡雪琳
候補委員:文化局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關偉姬
1.9.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社會工作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9.2. 薪俸、其他工作條件、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需按工作接受特別辦公時間或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1.9.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9.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9.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9.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9.5.2. 為進入社會工作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9.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9.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9.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9.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9.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9.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9.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9.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9.12. 考試範圍
1.9.12.1.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9.12.2. 一般文化常識。
投考人於知識考試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9.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9.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社會工作局處長 鄭善懷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鄭燕蕊
社會工作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候補委員: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朱偉明
社會工作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曾小芮
1.10.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環境保護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0.2. 薪俸、其他工作條件、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上班之安排分以下兩班制,並每週享有兩天非固定週末的休息日。
A)8:00-15:00/15:45
B)12:00-19:00/19:15
需要在建築廢料堆填區內工作。
1.10.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10.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10.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0.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0.5.2. 為進入環境保護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0.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0.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0.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口試,約二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0.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0.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0.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履歷分析=40%
1.10.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0.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10.12. 考試範圍
1.10.12.1.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1.10.12.2. 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1.10.12.3. 一般文化常識及社會常識;
1.10.12.4. 有關工作內容的一般知識。
1.10.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10.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0.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Leong Seng Kun, Miguel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
環境保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余永富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1.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1.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運輸基建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1.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5.2. 為進入運輸基建辦公室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1.11.12. 考試範圍
1.11.12.1.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運輸基建辦公室”;
1.11.12.2. 第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運輸基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1.11.12.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譯)。
1.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正選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海蘭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技術員 張麗燕
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2. 廚師範疇(02)
2.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廚師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廚師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1.3. 職務內容
擬定菜單及安排、監督和執行所有做膳所需的工作:配制適量的食物和調味品以烹煮所提供飯菜的數量;切割、洗滌、去骨、刮去魚鱗或執行其他同類工作;按照所煮飯菜的類型使用調味料調製食物;烹煮食物,用適當的器皿盛載以便將之炸、煮、炆、焗或烤,跟進烹煮過程和當食物熟透時離火;嚐試及調味,並將之放於已作適當伴碟和裝飾的器皿內;可製作餅食;有時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條件;並可協助其他的人員工作。
2.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廚師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2.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1.5.2. 為進入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廚師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2.1.12. 考試範圍
2.1.12.1. 配製及烹調自選菜式;
2.1.12.2. 配製及烹調指定菜式;
2.1.12.3. 保持個人衛生及清理環境。
2.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2.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技術輔導員 江超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技術輔導員 危行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二等技術輔導員 趙希恬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綺雯
3. 庶務員範疇(03)
3.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庶務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庶務員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1.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簡單工作:看守出入口以控制非工作人員的逗留;提供一般資料予來訪者,並引領其所要到達之處;遞交對外或對內信函及文件,接收和傳達各種訊息;並執行簡單的輔助工作。
3.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均可向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庶務員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3.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1.5.2. 為進入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庶務員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口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履歷分析=20%
3.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3.1.12. 考試範圍
3.1.12.1. 時事常識;
3.1.12.2.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3.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3.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技術員 李麗娜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二等技術輔導員 趙希恬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sé Armando de Matos Duarte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綺雯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嘉麗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本署透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楊慕寰 | 88.81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綜合服務中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莫榮添
候補委員: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林微笑
本署透過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永新 | 91.25 |
2.º | 雷世顯 | 90.94 |
3.º | João Carlos Baptista Soares Telo Mexia | 89.1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設計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景賢
城市設施維修處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思來
本署透過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劉叔嗣 | 92.81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資訊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仲恆
人力資源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美慧
本署透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梁智傑 | 90.63 |
2.º | 袁燕玲 | 88.44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食物衛生檢驗處首席技術員 譚子欣
候補委員:財務資訊部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家裕
按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為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及蝴蝶谷停車場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零玖佰肆拾圓正($80,940.00)。臨時保證金得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石排灣CN6b地段。
3. 承攬工程目的:石排灣CN6b地段天台休憩區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萬元正($5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正($1,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90日。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公共地方命名及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90198 氹仔海濱廣場,葡文為Praça Marginal da Taipa
屬嘉模堂區
位於鄰近東亞運圓形地,海洋大馬路及東亞運大馬路之間。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填補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九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彭冬梅 | 78.44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敬英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妙瑜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雪苗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與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並上載本局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八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委員:特級技術員 林慧儀
特級技術員 楊旺玲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黃詠駒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潤偉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熱感紙入境申報表」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司法警察局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四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李靜婷 | 73.64 |
2.º | 歐陽迪熙 | 70.37 |
3.º | 林池勝 | 69.21 |
4.º | 翁灼烽 | 67.76 |
5.º | 梁偉鍵 | 66.39 |
6.º | 李毅 | 65.57 |
7.º | 林家健 | 65.20 |
8.º | 李善同 | 65.01 |
9.º | 呂林澤 | 64.33 |
10.º | 庄曉聰 | 64.08 |
11.º | 廖克健 | 63.87 |
12.º | 林文詩 | 63.71 |
13.º | 岑靄詠 | 63.36 |
14.º | 黃國豪 | 63.11 |
15.º | 何家豪 | 62.74 |
16.º | 黃秀英 | 62.34 |
17.º | 許景雲 | 62.17 |
18.º | 林志鴻 | 61.46 |
19.º | 陳惠蘭 | 61.05 |
20.º | 方振輝 | 60.95 |
21.º | 林明波 | 60.80 |
22.º | 梁燕深 | 60.53 |
23.º | 何珮珊 | 60.27 |
24.º | 陳桂敏 | 60.17 |
25.º | 郭懿柔 | 59.55 |
26.º | 陳婉雯 | 59.51 |
27.º | 陸麗媚 | 59.25 |
28.º | 李秀華 | 58.85 |
29.º | 王蕙蘭 | 58.51 |
30.º | 韋璟璘 | 58.28 |
31.º | 龐尚棟 | 57.67 |
32.º | 何如彬 | 57.52 |
33.º | 劉家寶 | 57.36 |
34.º | 朱慧英 | 57.15 |
35.º | 黃志龍 | 56.85 |
36.º | 陳綺璇 | 56.66 |
37.º | 歐陽文文 | 56.15 |
38.º | 梅立威 | 55.82 |
39.º | 唐顯榮 | 55.30 |
40.º | 陳志達 | 54.93 |
41.º | 曾繁瑜 | 54.45 |
42.º | 古麗欣 | 54.02 |
43.º | 范毅烽 | 53.59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51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委員:處長 鄭寶湘
副督察(職務主管) 陳麗貞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二等技術輔導員 勞展恩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梁棋 | 7.87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伍家驥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陳肖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梁永權 | 7.34 |
2.º | 黎裕忠 | 7.29 |
3.º | 余美媟 | 7.14 |
4.º | 歐仲源 | 6.46 |
5.º | 方廣恆 | 6.23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馮浩明醫生
正選委員:全科顧問醫生 徐松波醫生
全科顧問醫生 丘莉莉醫生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八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P/1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兩台中型救護車連相關設施設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七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一、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人將本身權限授予副局長郭昌宇,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領導及協調衛生局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
(二)分配任用其副體系附屬單位的人員;
(三)決定上項所指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第11/SS/08號批示,該批示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五、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副局長郭昌宇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1.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為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的體育局管轄下列體育設施的消防系統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位置區域 | 體育設施名稱 | |
路氹區 | 1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2 | 國際射擊中心 | |
3 | 保齡球中心 | |
4 | 網球學校 | |
5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 |
6 | 竹灣泳池 | |
7 |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 |
8 | 黑沙泳池及體育設施 | |
9 | 路環小型賽車場 | |
氹仔區 | 10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 |
1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
12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戶外天地 | |
13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曲棍球場 | |
14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多層停車場 | |
15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
16 | 運動培訓中心 | |
17 | 嘉模泳池 | |
18 | 運動醫學中心 | |
19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
20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 |
21 | 澳大運動場(N9) | |
澳門區 | 22 | 塔石體育館 |
23 | 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 | |
24 | 得勝體育中心 | |
25 | 巴坡沙體育中心 | |
26 | 鮑思高體育中心 | |
27 | 蓮峰體育中心 | |
澳門區 | 28 | 新花園泳池 |
29 | 孫中山泳池 | |
30 | 澳門綜藝館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浮台碼頭的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1. 編制內: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 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環校穿梭巴士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二樓,2022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創意媒體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廣播系統設備(第三期)之燈光及視聽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零叁仟元正($203,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大綜合體育館主場館供應及安裝LED屏幕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訪客停車場P1、P3、P5、P6及職員停車場P2供應及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元正($193,4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由於侍建國被委任為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其任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內其作出代副院長之轉授權,自任期開始之日起視為對其作為人文學院副院長作出的轉授權。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無法主持有關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馬許願主持社會科學學院李軍(學生編號:Y-B1-7318-5)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李軍(學生編號:Y-B1-7318-5)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倪明選或其代任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無法主持有關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馬許願主持社會科學學院劉栩(學生編號:Y-B1-7315-8)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劉栩(學生編號:Y-B1-7315-8)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倪明選或其代任人。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電機及電腦工程系主任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電機及電腦工程系主任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國語言文學系主任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文系主任張美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國語言文學系主任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文系主任張美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文化產業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相關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Teresa So | 75.17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 潘永康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
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殿琳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資格預審有限制招標。
3. 標的: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的相關內容要求取得“編製澳門總體規劃”的服務。
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文書處理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壹仟元正($1,000.00)。
5. 有效期:投標書及其文件的有效期至第二階段開標之日起計九十天。
6. 承投的類型:本項目的服務以總額承投。
7. 價格上限:不設底價。
8.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佰萬元正($1,0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9. 參加條件:投標人可為公司或公司合作經營方式,其所經營的事業須包括城市規劃相關領域範疇,及須具備城市規劃工作經驗。
10. 投標書遞交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前。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5樓。
——第一階段開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
——第二階段開標日期於第一階段開標日後90天內之工作日上午十時。具體日期將以與招標公告一樣的形式作公佈。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及其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第一階段評定甄審標準(總分100分):
服務期 | 35分 |
公司實力及經驗 | 30分 |
本項目人力資源分配 | 35分 |
13. 第二階段判給標準(總分100分):
價金 | 60分 |
計劃書 | 40分 |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文書處理科」,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通知“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合作綜合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之競投者,經完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後,第二輪公開開啟“造價”封套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如下: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上述第二輪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第二輪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第二輪公開開標。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趙善鑫 | 80.9 |
2.º | 李仲宜 | 75.9 |
3.º | 葉偉強 | 73.3 |
4.º | 麥錦明 | 70.3 |
5.º | 薛冠元 | 66.9 |
6.º | 梁偉建 | 66.6 |
7.º | 黃炳權 | 65.9 |
8.º | 黎嘉偉 | 63.7 |
9.º | 何明強 | 62.3 |
10.º | 梁樹強 | 53.6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雅永健
正選委員:資料收集處處長 余家敏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外勤助理員範疇)五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麥哥利 | 77.8 |
2.º | 余嘉浩 | 76.2 |
3.º | 李鳴斌 | 70.8 |
4.º | 洪定文 | 68.0 |
5.º | 戚儉聰 | 67.9 |
6.º | 李亮生 | 67.3 |
7.º | 龔美蘭 | 67.2 |
8.º | 馬少麗 | 65.7 |
9.º | 吳小紅 | 63.6 |
10.º | 陳文軍 | 62.1 |
11.º | 馬少妍 | 61.2 |
12.º | 魏建韻 | 59.7 |
13.º | 葉強發 | 59.5 |
14.º | 李振南 | 58.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雅永健
正選委員:資料收集處處長 余家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頌濠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詹慶心 | 86.28 |
2.º | 余家敏 | 84.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偉濠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知識考試(電腦文書處理及相關應用考核)成績名單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蔡惠賢 | 88.3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丁麗群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韜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韋德貴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巧迎 | 80.4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翠嫻
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玉珍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思健 | 83.3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甄婉芳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學軍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葉挺峯 | 79.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吳汝恆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梁佩儀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及維護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局大樓二樓210室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查閱。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由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趙福聚 | 82.4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克勁
正選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鴻傑
候補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國揚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由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麥翠珊 | 73.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正選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 陳政豪
候補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鴻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王坤明 | 86.39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頴姿
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海蘭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劉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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