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嗣漢正——(澳門)道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7。

中國嗣漢正——(澳門)道教協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嗣漢正——(澳門)道教協會”,英文名稱為“ The China Si Han Zheng Yi (Macau) Taoist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瘋堂新街10-12號,新豐大厦一樓A座。如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團體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受澳門現行社團法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四條——創會宗旨

甲、本會推廣中國道教文化,和歷史,弘揚道教精神,道法真理及天師道;

乙、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傳承中華文化之精髓,弘揚中國道教之真理;

丙、團結本澳道教團體及同道友好,創造澳門平台與世界各地道教界人士和組織促進聯誼和學術交流;

丁、立足道教事業,服務桑梓,開展同道聯誼活動,為道教文化舉辦交流活動;

戊、弘揚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以『道德』為核心概念,弘揚“忠、孝、仁、義”之道理、倡導世道和睦。宣揚“禮、義、廉、恥”之道理、促進社會和諧;

己、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社會、服務社群、扶貧助弱。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

凡澳門政府註冊的道教團體及組織,認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

認同本會會章之人士,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甲、依章參加會員大會;

乙、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丙、享用本會一切福利;

丁、參加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乙、參與會務;

丙、繳交本會入會基金和會費;

丁、依據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其權限:

甲、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乙、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丙、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翌年預算。

丁、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戊、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甲、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乙、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兩者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發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

由理事會互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發表工作和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丙、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丁、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戊、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四條——理事會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五條——監事會

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乙、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丙、監事會每年召開最少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監事長額外召開臨時會。

第十六條——榮譽職銜

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可聘請世界各地的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四章

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和內部守則,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按情節輕重採取以下的處分:

甲、忠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而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丁、直接損害本會聲譽,將於法律追究;

戊、如超過兩年不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財產與經費收入

第十八條——甲、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乙、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入會基金和會費;

丙、接受社會上其他合法團體、組織或人士贊助,但不得附帶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它事務,由理事會另訂內部守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的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花藝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7。

澳門花藝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1)中文名稱:澳門花藝文化交流協會;

(2)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Florícola Arte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AIFACM;

(3)英文名稱:Macau Flower Ar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FACEA。

第二條

宗旨

(1)加強本澳花藝專業、創作文化產業溝通並團結業界;

(2)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提升澳門花藝水平,讓澳門花藝設計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1)澳門瘋堂新街20A,經會員大會決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喜愛花藝,熱心推動花藝文化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繳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1)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及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監事會

理監事會可不定期召開會議,特別會議經其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而召開。而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為:

(1)社會贊助及捐贈;

(2)會費;

(3)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六章

附則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正能量踢拳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7。

正能量踢拳協會(澳門)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正能量踢拳協會(澳門);

葡文名稱為 : Associação de Kickboxing Energia Positiva (Macau);

英文名稱為:Positive Energy Kickboxing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地址:

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4號幸運閣B座23樓K,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冀能提高本地踢拳運動技術水平,積極推廣踢拳運動比賽及活動。

b)結合各地文化,通過傳統和現代教學及練習,深入普及運動推廣讓大眾既能擁有寶貴的健康身體,也更能充實豐富的精神生活和高尚的人生哲理。

c)積極推廣休閒體育運動發展和文化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d)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凡品行端正,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成員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二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b)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d)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e)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最少五名成員,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理事,理事會的成員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a)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監事會設最少三名成員、設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帳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華基書畫藝術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7。

華基書畫藝術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

中文名稱:華基書畫藝術研究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 e Estudo de Pintura e Caligrafia Wa Kei;

地址:澳門美的路主教街美的閣2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更換地址。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愛國愛澳及研究、發展、培訓、推廣及宣揚中國書畫文化藝術為宗旨,為會員及中國書畫藝術愛好人士提供良好的交流平臺,以便培育下一代的中國書畫藝術人才,加強會員的藝術技巧、修養和情操,豐富彼等的精神生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愛好中國書畫藝術或有研究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不論國籍、性別及年齡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四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任一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及繳交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凡連續五年為會員者,即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第六條——所有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所有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3. 準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兩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的活動或損害本會的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乎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亦得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各選出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開支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若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年齡最大的副會長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九人,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各部職位由理事間互相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學術1人、研究1人、康樂1人及總務1人。

1. 理事長負責統籌理事會各部工作,需每月召集各部召開理事會議;副理事長主要職責為協助理事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2. 各部職位之職責如下: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相關文件、總務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學術及研究負責相關學術之推廣及研究、康樂負責會員的福利康樂活動及財務長負責收支的記錄,並負責在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監事長負責監督本會之管理工作,可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付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監事會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秘書1人,全部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 監事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當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監事長代之。

2. 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其職務,並作監事會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相關文件。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或書畫界人士擔任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的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澳門政府及公共實體之資助。

第二十條——本會各項經費的運用需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方可使用,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會章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並根據澳門有關法例的規定而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任何遺漏之處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灣明道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明道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Ming Dao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MD”,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促進在澳校友與台灣明道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之聯繫,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及澳門各界之間的聯繫與溝通,服務社會。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建富新邨第三座5樓X;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及現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得申請加入;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資格的終止及除名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 聲譽受損者。

(四)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五)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至少十日通過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設監事長一人,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召集通知書須於會前十天發出。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人數以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合法,若人數不足半數,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會議均為有效。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二十條——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二十一條——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主席備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 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最後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解散

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夜星國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夜星國際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夜星國際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夜星”;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Internacional Noite de Estrel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Noite de Estrelas”;英文名稱為“Night Star International Sport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Night Star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10號龍運大廈1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理事、顧問。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長召集及會長主持。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社會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本會結算人。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營養健體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營養健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營養健體協會”。

英文名稱為:“Nutrition & Fitnes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NFAM”。

第二條——會址: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C。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澳門市民推廣營養知識,促進社會大眾健康發展,營造市民關心身體、善於保健的健康氛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並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享有參與一切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之權利;

2、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和活動給予澳門居民;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終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2)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及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1、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2、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名、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3、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5、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八條——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也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2、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所有組織機關之會議,必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九條——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向政府部門及相關基金申請資助;

3)為機構及學校提供健康講座、營養諮詢、課程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1、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2、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KAPO舞蹈工作室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Kapo Dance Studio

章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為:KAPO舞蹈工作室;

葡文名為:Estúdio de Dança Kapo;

英文名為:Kapo Dance Studio。

二、地址:澳門新口岸南岸花園第四座9樓Q。

三、宗旨:以全方位提升澳門藝術素養及藝術技能為宗旨,進一步提高少年的專業舞蹈水平。我們以課堂教學與實踐演出相結合的形式,通過系統嚴謹的強化訓練課程,輔以藝術比賽及演出機會,增強學員的團隊意識和合作精神,豐富其課餘生活,培養學員的個性與氣質。展望將來,Kapo Dance Studio將發展成為一個具有影響力、有前瞻性及代表性的舞蹈團體,系統地提升本地文化藝術修養與欣賞能力,及為他們帶來一個享受自由、快樂及具創意的舞蹈藝術空間。

四、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識,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五、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六、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七、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

八、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員、榮譽會長、榮譽顧問、藝術顧問若干人。

十、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十一、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增城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增城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增城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堅持弘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宗旨為以鄉情為紐帶、同心同德、和諧共進,廣泛聯繫各地各界人士,為祖國和澳門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鉅發大廈2-C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愛流浪狗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關愛流浪狗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關愛流浪狗協會”,中文簡稱為“關愛流浪狗”,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Homeless Dogs with Care”,英文簡稱為“AHD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養活及照顧被遺棄的流浪狗隻,宣傳“善待生命”的重要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27號鴻達大廈1/D,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察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Feder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Salesian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鮑思高同學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名稱

中文——澳門鮑思高同學聯合會;

英文——Macau Federation of Don Bosco Alumni;

葡文——Feder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Salesianos de Macau。

第二節

會址

澳門風順堂街十六號,慈幼中學。

第三節

宗旨

澳門鮑思高同學聯合會(下簡稱為本會)的宗旨,乃在於使校友保存及發揚其在慈幼會屬下學校所接受之教育,將聖若望鮑思高神父之精神,深入於家庭及社會中。

第四節

本會成員

本會為鮑思高校友世界聯會(The World Confederation of the Past Pupils of Don Bosco)之會員,隸屬地區會省層級,本會由鮑思高慈幼會在澳門所辦學校的各校校友會組成(下稱校會成員,其排名按成立之先後為序):

(一)澳門慈幼校友會(1932年成立)。

(二)澳門葡光中學校友會(1955年成立)。

(三)澳門粵華中學校友會(1972年成立)。

(四)及其後成立而申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批准加入的校會成員。

第五節

活動原則

本會之活動,乃根據本會章中之第三節(宗旨)制訂,以保持其精神及特質,茲分述如下:

(一)協助會員,使其適應於社會正常生活,進行各項必需活動。

(二)為使各會員品德更趨完善,將鮑思高慈幼會之教育精神灌輸至個人、家庭及社會生活中。

(三)推廣會員間之聯繫,增進彼此之情誼,提倡精神及物質兩方面之互助。

(四)本會並非政治性之團體,應避免一切與本會宗旨不相符之任何活動。

(五)協調校會成員間的活動及加強其聯繫。

第二章

鮑思高慈幼會之代表

第六節

鮑思高慈幼會之代表

鮑思高慈幼會總會會長或其會省代表擔任本會當然指導神師(下稱:指導神師),有權參加本會任何會議,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並有權否決違反本會宗旨之一切議案。

第三章

會員

第七節

會員資格

凡接受鮑思高慈幼會教育之校友或認同鮑思高神父之教育精神的人士均稱為校友;其品德良好,擁護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規則者,得透過校會成員確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節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甲)通過各校會成員書面所確認的合資格會員,才有選舉、被選舉、提議、表決及罷免之權利。

(乙)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義務:(甲)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案。

(乙)協助辦理會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節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各校會成員之指定代表一人(通常為會長)及指導神師所組成。除指導神師外,各校會成員須於本會領導架構選舉前十五天書面提交其校會成員代表,以釐定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資格。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舉產生,指導神師確認。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是每兩年一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以及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遇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得由副主席履行其職務。

理事長及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和監事長不得由同一校會成員兼任。

第十節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審議及通過解散本會或通過修改會章。

(二)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及財政報告。

(三)審議及通過各校會成員提交之理事、監事參選名單。

(四)審議及通過罷免因玩忽或濫用職權而被檢舉之理事。

(五)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校會成員入會申請。

第十一節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須在至少二十天之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校會成員,連同議程、日期、時間和地點。

如在召開的時間少於二分之一的合資格的會員大會成員出席,則於半小時後不論成員多少,均可正式合法召開會員大會。大會一般性的決議是由過半數票決定。

第十二節

理事會

理事會由各校會成員書面所提交的參選名單組成,各校會代表人數均須相等,由各校會會長或其校會指導神師簽認。由理事長按參選名單協商訂定,再經會員大會確認。理事會成員任期是每兩年一任,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只能續任一次。

理事會包括下列成員: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若干名;

(三)中文秘書一名;

(四)葡文秘書一名;

(五)財政一名;

(六)助理財政一名;

(七)理事若干名。

以上理事會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均為義務性質。

第十三節

理事會之職權

(一)討論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制定及執行財政預算及收支事宜。

(五)聘用或解僱受薪人員及決定其薪酬。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或建議。

(七)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節

理事會委員之職務

(一)理事長:代表本會及主理各項會務,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得與財政共同簽署一切有關財政收支的文件。

(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如遇理事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行其職務。

(三)秘書:主理本會一切文件、檔案,記錄各項集會之會議錄,負責與校會成員之聯絡及會員通訊。

(四)財政:主理本會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宜,定期向理事會匯報。每年編制財務報告,送交會員大會。

(五)助理財政:協助處理財政及收支事宜。

(六)理事:協助辦理本會其他會務,如遇秘書或財政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行其職務。

(七)理事長如出缺時,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節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之,以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為法定人數。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出席成員過半數通過,方得為有效之決議。

第十六節

監事會

監事會由各校會成員書面所提交的參選名單組成,由監事長按參選名單協商訂定,再經會員大會確認。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任期是每兩年一任,得連選連任。

第十七節

監事會之職權

查核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收支及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及建議,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節

獎勵

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會員或社會人士,予以適當之嘉獎。

第十九節

懲罰

理、監事會成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

(二)觸犯當地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三)冒用本會名義,或損及本會名譽者。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節

財政

(一)經費:由各校會成員或校友自由贊助。

(二)收支:本會之財政收支,由理事會按財政狀況決定,在可能情況下應撥出部份收入,以支持鮑思高校友世界聯會之財政支銷。

(三)捐贈:會員已繳交之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

第七章

會徽、會旗、刊物

第二十一節

會徽

本會之會徽為國際性,須符鮑思高校友世界聯會規定。

第二十二節

會旗

本會可自製會旗,各校會成員均可自製會旗,須報備本會。

第二十三節

刊物

本會可以發行不抵觸會章之任何形式刊物。

第八章

會章、附則

第二十四節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節

解散或修改會章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及須呈報鮑思高校友世界聯會批准及所屬鮑思高慈幼會會省備案後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7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Margarida Santos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6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6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6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六年業績及代理人數目方面,均繼續保持有雙位數字的增長,保費總額接近四億二仟萬澳門元,較二零一五年增長達百份之四十二。新造個人業務保費接近八仟萬澳門元,較二零一五年增長為百份之三十六。業務代理人數接近400人。

此外,為優化工作環境,宏利澳門在2016年更集中將所有經銷團隊設於同一幢商業大樓——永光廣埸,並於12樓增設全新培訓中心,為不斷湧現的新晉理財顧問,提供更佳的專業培訓提升質素,配合社會急速發展的步伐,為廣大的澳門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宏利澳門近年推出的萬用壽險,藉着與銀行合作的保費融資項目,令產品廣受高端客戶歡迎,在業務上錄得強勁的增長。

宏利澳門已昂然步入澳門第二十個周年,將繼續研發切合客戶各項需求的保險理財產品,並貫徹以專業服務及熱誠的態度為澳門市民服務,提供各項穩健及全面的退休保障及理財方案。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賬款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 - 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6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6

MOP

Director Financeiro-Hong Kong, Gerente,
Kee Khor Siu Yee Ming, Sally

Resumo de Actividades do ano 2016

No ano transacto, esta sucursal prosseguiu com o seu desenvolvimento, sólido e estável, tendo, continuadamente, envidado esforços para promover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e dos produtos, consolidado a relação com os clientes, ampliado a carteira de clientes, melhorado os sistemas de gestão e de informática no sentido de aumentar a eficácia e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No futuro, contando sempre com o grande apoio da sede, esta sucursal continuará a congregar todos os esforços necessários para incrementar a inovação e a competitividade e, empenhadamente, promover e proporcionar produtos de seguro para satisfazer a procura por parte dos clientes e do mercado local.

Por último, a direcção aproveita a ocasião para agradecer a todos os clientes e parcerias o apoio dado e a confiança depositada em nós e expressar gratidão a todos os colegas pelo esforço conjunto no decurso do exercício do ano passado.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5 de Julho de 2017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s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m relatório datado de 20 de Abril de 2017.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5 de Julho d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