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7

刊登日期:

2017.8.9

版數:

13879-138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7

刊登日期:

2017.8.9

版數:

138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書院一徑至四徑、桃李街、杏林街及聚賢街道路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一徑至四徑、桃李街、杏林街及聚賢街道路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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