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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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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在第五十八屆會議上,透過第MEPC.177(58)號決議通過了《船用柴油發動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此外,上述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在第六十三屆會議上,透過第MEPC.217(63)號決議通過了《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下列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通過的、包含《船用柴油發動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的第MEPC.177(58)號決議;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通過的、包含《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防污公約》附則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的修正案)的第MEPC.217(63)號決議。

《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涵蓋了包含《氮氧化物技術規則》的《防污公約》附則VI。該議定書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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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MEPC.177(58)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177(58)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


第MEPC.217(63)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17(63)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