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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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為充分發揮粵港澳地區的綜合優勢,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全方位開放中的引領作用,為港澳發展注入新動能,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稱四方)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一、總則

(一)合作宗旨。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完善創新合作機制,建立互利共贏合作關係,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二)合作目標。強化廣東作為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經濟發展重要引擎的作用,構建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基地;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推進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努力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更具活力的經濟區、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和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示範區,攜手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

(三)合作原則。

──開放引領,創新驅動。積極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高水平開放平台,對接高標準貿易投資規則,集聚創新資源,完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開展創新及科技合作。

──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充分發揮各地比較優勢,創新完善合作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和規劃協調對接,推動粵港澳間雙向合作,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同發展,使合作成果惠及各方。

──市場主導,政府推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各種生產和生活要素在區域內更加便捷流動和優化配置。

──先行先試,重點突破。支持廣東全面深化改革,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推動主要合作區域和重點領域的體制機制創新,以點帶面深化合作,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著眼於城市群可持續發展,強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有效提升城市群品質。

二、合作重點領域

(四)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強化內地與港澳交通聯繫,構建高效便捷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揮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優勢,帶動大灣區其他城市共建世界級港口群和空港群,優化高速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佈局,推動各種運輸方式綜合銜接、一體高效。強化城市內外交通建設,便捷城際交通,共同推進包括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鐵、粵澳新通道等區域重點項目建設,打造便捷區域內交通圈。建設穩定安全的能源和水供應體系,進一步提升信息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水平、擴大網絡容量。

(五)進一步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系列協議,促進要素便捷流動,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促進人員、貨物往來便利化,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推動擴大內地與港澳企業相互投資。鼓勵港澳人員赴粵投資及創業就業,為港澳居民發展提供更多機遇,並為港澳居民在內地生活提供更加便利條件。

(六)打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統籌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完善創新合作體制機制,優化跨區域合作創新發展模式,構建國際化、開放型區域創新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成果轉化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

(七)構建協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充分發揮大灣區不同城市產業優勢,推進產業協同發展,完善產業發展格局,加快向全球價值鏈高端邁進。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合作發展平台,構建高端引領、協同發展、特色突出、綠色低碳的開放型、創新型產業體系。

(八)共建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加優質公共服務和生產生活產品供給,打造國際化教育高地,完善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人文交流、促進文化繁榮發展,推進區域旅遊發展,支持澳門打造旅遊教育培訓基地,共建健康灣區,完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作機制,建設綠色低碳灣區。

(九)培育國際合作新優勢。充分發揮港澳地區獨特優勢,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金融、生態環保及人文交流領域的合作,攜手打造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區。支持粵港澳共同開展國際產能合作和聯手“走出去”,進一步完善對外開放平台,更好發揮歸僑僑眷紐帶作用,推動大灣區在國家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十)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設。推進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重大粵港澳合作平台開發建設,充分發揮其在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合作中的試驗示範和引領帶動作用,並複製推廣成功經驗。推進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基地建設。支持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江門大廣海灣經濟區、中山粵澳全面合作示範區等合作平台建設。發揮合作平台示範作用,拓展港澳中小微企業發展空間。

三、體制機制安排

(十一)完善協調機制。編制《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推進規劃落地實施。四方每年定期召開磋商會議,協調解決大灣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合作事項。

(十二)健全實施機制。四方每年提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年度重點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意見達成一致後,共同推動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建立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日常工作機制,更好發揮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合作中的聯絡協調作用,推動規劃深入實施。

(十三)擴大公眾參與。強化粵港澳合作諮詢渠道,吸納內地及港澳各界代表和專家參與,研究探討各領域合作發展策略、方式及問題。發揮粵港澳地區行業協會、智庫等機構的作用,支持工商企業界、勞工界、專業服務界、學術界等社會各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的宣傳推介。

四、其他

本協議自四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經四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正和展期。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四份。

本協議於2017年7月1日在香港簽署。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峰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

馬興瑞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