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競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電子競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電子競賽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mpetição Electrónic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Electronic Compet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2樓1209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動本澳電子競技活動的發展,培養本地專業電子競技人才,積極創造良好有序的電子競賽環境。開展及組織與其他地區和國家之間的電子競技活動,促進各國電子遊戲技術的交流以及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普通會員;而正式會員還需要經會員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3. 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4. 按時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至少包括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三分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5.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預算及結算等報告;

4.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章

會章

第十七條——本會印鑒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樂善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為:澳門樂善會;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Macau Lok Sin;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Lok Sin。

第二條

地址

澳門氹仔永樂圍61號中福花園麗怡閣2樓I座,可根據理事會決議遷至另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讓更多的孩子們及長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並得到關懷。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具備博愛之心,希望孩子們享有同等教育的權利、長者得到關懷,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參加做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義工服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批評及建議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會章及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不遵守本會章,以本會名義做出任何損害、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領導架構

第八條

組織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多數者當選,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4、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及理事多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2. 安排會務活動、處理行政工作。如有特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3.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 決定聘任有關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名譽、顧問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組成。監事會為本會負責稽查、監核和督促會中各項活動機關,其職權如下:

1. 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

2.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

會議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監事會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成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選舉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召開大會時須提前八天以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和監事長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及用途

1. 政府機構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2. 本會之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奎霞保生大帝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奎霞保生大帝值理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會址及宗旨

一. 本會名稱為“奎霞保生大帝值理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Kui Xai Bao Sheng Da Di ”;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Kui Xai Bao Sheng Da Di”。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街30號宏發大廈5樓V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三.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團結保生大帝(吳真人)信眾,弘揚其思想及文化精神,推動民間宗教信仰活動,強化澳門文化宗教形象。

四. 澳門或其他地區的保生大帝信眾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甲.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乙.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丙.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 會員的義務

甲.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乙. 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丙. 建立信眾互助關係。

第三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有效。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負責主持會議,任期二年。

三. 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四. 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乙.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丙. 修改本會章程。

五.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各職能理事由互選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

二. 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違背“保生大帝”思想信仰或損害宗教形象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選一名會員填補。

三. 理事會如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經各出席理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 職能

甲.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乙. 管理值理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丙.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

丁. 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八天發出會議議程及於會員大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於本會會址。

第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二. 監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違背“保生大帝”思想信仰或損害宗教形象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選一名會員填補。

三. 職能

甲.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乙. 審核財務報告。

丙. 監管本會的財政收支。

第七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及信眾的捐助。

二. 如有社會活動或宗教聯誼活動時,若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會尋求向政府申請資助。

第八條

附則

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帶一路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一帶一路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為“The Belt and Roa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配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以加速澳門發展各種文化相關活動,代表文化行業及有關人士,與澳門政府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政府進行磋商,與世界各地的文化協會聯絡,以促進澳門的文化發展。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醫院後街5號2樓,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積極促進澳門文化交流之澳門居民或其他國家地區友好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絕對多數票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文化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文化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澳門校友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目的為:

甲、加強包括中國文化大學(澳門專班)在內的同學與學校之間交流。

乙、推動學術研究。

丙、組織各項交流活動。

第三條——會址通訊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19號怡景閣20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就讀中國文化大學以及澳門境外專班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正念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正念學會」,英文名全稱為“Macau Mindfulness Association”。「澳門正念學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1. 推廣正念/靜觀(Mindfulness)修習以及與正念/靜觀相關的教育之普及、學術研究、學術研討。

2. 讓大眾了解正念/靜觀的生活態度,實踐在日常生活中,覺察生活當下,活出生命意義。

3. 致力向社群推廣正念/靜觀修行,舉辦有關正念/靜觀的公開講座、修習、研討會、工作坊,讓普羅大眾對正念/靜觀修習與生命教育的認識。

4. 加強有關學術研究,並與相關服務機構合作,舉辦正念/靜觀活動及交流有關資訊。

第三條——地址:澳門南灣巷十二號四樓G座。

第四條——對象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對正念/靜觀有興趣的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合符上條人士並贊同澳門正念學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成員;

2. 向澳門正念學會之理事會提出建議;

3. 優先參加澳門正念學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澳門正念學會之決議;

3. 尊重澳門正念學會會員和愛護本會之物件;

4. 積極參與澳門正念學會的服務;

5. 遵守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澳門正念學會要求之工作。

第八條——退會程序

1. 提前十四天向澳門正念學會通知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澳門正念學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做出損害澳門正念學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澳門正念學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職責和許可權

會員大會為澳門正念學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理事會成員;

4.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 會議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聽取及讓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的介紹,以及向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7. 議決澳門正念學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澳門正念學會最高執行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事務工作;

6. 管理及眾籌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監事會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列席理事會會議;

3.監察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1.會員須依期繳納的會費;

2.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慈悲精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佛教慈悲精舍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教慈悲精舍”,中文簡稱為“慈悲精舍”,英文名稱為“Macao Buddhist Merc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弘揚中國佛教優良傳統文化,以弘法利生事業,引導眾生啟迪智慧,維護仁愛精神。

(二)以慈悲為懷,關懷生命,熱心公益社會誌業,引導眾生共同創造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何光來巷4號A威來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熱心人士之捐贈,以及公共機構及私人實體之資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會徽

附於本章程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小城大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小城大愛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小城大愛慈善會,中文簡稱:城愛會,英文名稱:Macau Xiao Cheng Da A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澳門小城大愛慈善會以奉獻社會,溫暖他人為宗旨,履行熱心服務、竭誠奉獻的使命,積極促進澳門慈善事業、教育文化等的發展,同時,關愛病人、孤兒、孤獨老人或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傳播社會正能量,讓澳門成為更具有幸福感的城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澳門馬德里街門牌99號環宇豪庭環翠軒第2幢8樓F室,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戲劇曲藝家(澳門)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戲劇曲藝家(澳門)聯誼會會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戲劇曲藝家(澳門)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弘揚中國戲劇曲藝文化,以會為平臺交流學習,豐富民間色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一樓光輝集團商業中心,電話:28751139。

第四條——凡對戲劇曲藝音樂方面有興趣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每屆任期三年。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曲務等職。由常務理事互選擔任,理事會得負責本會日常一切會務,及制定本會內部規章。

第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敦聘社會賢達及中國內地、香港等地人士擔任本會創會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及藝術顧問若干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一名,每屆任期三年。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其他福利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及為本會服務之義務。

【入會與退會】

第十四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具表格,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才能生效,如退會要上函理事會。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致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欠本會會費逾半年或以上者;則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日常經費由會員月費、基金或捐獻撥充,不足之數由會長或副會長承擔,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每月向會員公佈。

第十七條——會員每月繳交月費100元。

第十八條——有關每項活動的安排與享用權,則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

【附則】

第二十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眾智智庫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眾智智庫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眾智智庫”。

第二條——本智庫為民間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遵守「基本法」及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匯聚專家學者及業界權威,就澳門的社會、經濟和民生等議題,進行學術研究、討論、舉辦論壇、會議和活動,以團結熱心關注社會的各界人士,為更好地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促進澳門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和諧及持續發展出謀獻策。

第三條——本智庫會址設在澳門觀光塔前地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二樓。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及成立有助本智庫工作開展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個人或團體,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及由本智庫的2名會員推薦,交由理事會審批核對資格通過後,可成為本智庫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智庫的會員大會,並根據本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本智庫的各個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享有參加本智庫所辦活動之權。

第六條——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智庫決議;

(二)參與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三)支持和參與本智庫舉辦的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第七條——會員於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90天通知本智庫退會;或

(二)接獲通知90天後仍未繳交會費;或

(三)違反本章程或本智庫作出之有效決議,破壞本智庫聲譽,被本智庫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智庫之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九條——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如下: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於任期內辭職須提前90天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

(三)理事會得接受組織架構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智庫的最高權力組織,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或修改本章程;

(二)根據章程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議決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智庫的工作方針。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須最少提前八天由理事會透過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長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3名會員;唯首次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最少半數會員。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缺席的會員被視作棄權。

第十三條——本智庫每一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以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會長可投決定性一票。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十四條——本智庫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本智庫會長和副會長共同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3人。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未能出席,則由理事長主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智庫的執行機關,負責本智庫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及執行本智庫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依本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制定接納或拒絕會員申請的規則,及依照規則審核及批准會員的申請、開除會員;

(四)制定會費標準,並報會員大會批准;

(五)組織籌募經費;

(六)在會員大會上建議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名譽或顧問職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不得同時兼任本智庫會長。本智庫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理事長是本智庫的法人代表,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本智庫;

(二)領導理事會工作及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

(三)督導本智庫決議之正確執行。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智庫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監督本智庫會務的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察本智庫之賬目,核對本智庫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及呈交會員大會。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本智庫有以下的經費來源:

(一)澳門政府資助;

(二)會費收入;

(三)接受其他資助、捐贈及捐款;

(四)利息;

(五)其他活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特別會員大會有權議決本智庫之解散,其決議須獲本智庫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條——當本智庫解散時,本智庫資產由宣佈解散之特別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離島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離島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離島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Juvenis das Ilh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sland Youth Cultural and Crea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澳門青年及支持青年文化創意創作,並促進本澳優質文化與創意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花園圍2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自願捐獻、社會各機構或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喜慶及婚禮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喜慶及婚禮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喜慶及婚禮產業協會”,中文簡稱為“喜婚會”。英文名稱為“Festival and Wed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F.W.I.A.M.”。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業街17號龍園地下AL座A舖,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促進會員關心及參與社會各項事務,為業界、會員及婚慶行業人士提供一個技術交流平台,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及各類培訓項目,從而提高澳門喜慶、婚禮產業及婚慶行業的服務素質及專業操守,並適時為會員舉辦各項康體及文教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入會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或其國家所頒發之營業或執業牌照的小型餐飲企業、商號或工廠等,並熱心會務者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一名會員介紹,並繳納會費,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而每團體會員須指定其代表人,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盡快以信函通知本會。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或對婚禮相關行業有興趣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會費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後,可授予名譽會員。

(三)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會員及社會賢能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投票權),並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新會員必須入會超過一年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並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及權利,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撤銷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該會員的資格;

(四)團體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停業者即被處為個人會員資格;

(五)個人會員及商號會員無論何種情況退會或被撤銷該會員的資格後,申請人所繳納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結構

(一)本會的機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一名及顧問若干名,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通過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按理事會提名,聘請本會會員大會顧問、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其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僅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三)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一)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文件之責任承擔,均由會長、理事長或其受託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和年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任何兩人共同簽署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藥資源經濟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a Economia dos Recursos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五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藥資源經濟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a Economia dos Recursos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藥資源經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a Economia dos Recursos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Resource Economy of Chinese Medicine”,以下簡稱「本研究會」或「本會」。

第二條——本研究會設立與註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無存立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C座。

第三條——本研究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宗旨為開展中藥資源的經濟研究、推動澳門與內地及國際中藥產業經濟金融資源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地區中藥行業經濟發展水平和影響力,為澳門地區經濟發展和健康水平的提高做出貢獻。

本研究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a)組織與推動澳門中藥信息的資源交流、學術交流及專題研討,促進中藥資源合作,協助形成優勢互補的產業合作項目,以提升中藥科技研究、教學及經濟發展的水平;

b)組織澳門與內地及國際中藥專家參加相關機構舉辦的、與中藥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的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有關的工作;

c)開展培訓工作,承擔相關機構組織澳門與內地及國際中藥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d)組織澳門與內地及國際的中藥專家合作向世界衛生組織、澳門、國際及內地各種相關資金(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科技部推行和參與之國際合作項目等),申請科研項目之資助,統籌及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e)積極參與及組織各類學術交流、國際貿易展覽等與中藥科研有關的活動,積極參加與中藥科技有關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積極推動各種中藥科普的宣傳工作;及

f)聯絡世界各地及國際間中藥機構或/及從事中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並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台,促進中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從事與中藥資源有關之人士及機構,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得到不少於一名理事會成員的舉薦,均可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研究會的會員。

二. 本研究會的會籍單位以機構和個人為單元。

三. 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與中藥資源經濟金融產業相關之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機構會員;取得會員資格的每一機構均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個人會員:凡是對中藥資源經濟金融或相關產業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屬本會機構會員內的個人成員,均可豁免本條第一款所指之入會申請及審批,彼等只需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即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五. 本會會員招收對象以海內外及內地從事中藥經濟金融產業的華人為優先。

六. 除本章程第五條d)項之規定外,機構會員及個人會員在本研究會均享有及負起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七. 本研究會的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研究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

d)機構會員須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則可免交會費。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和資源;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研究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一. 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數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二. 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經理事會核實通過後,不再予以保留會籍。

第八條——一.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 被開除及被裁决不能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研究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即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及表决,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不少於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及司庫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在本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e)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會的財產;

f)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g)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h)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i)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j)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l)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m)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n)通過邀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o)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p)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本研究會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中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惟於開設和動用本會銀行帳戶及開具支票時,需先得到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及核准,方可由理事長連同其中一位理事會成員或第三方受權人簽署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 本研究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研究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研究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研究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及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研究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研究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研究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研究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研究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研究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7/PC檔案組第4號由21至26頁之文件正本。

貳 本證明共8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澳門遊艇活動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e Iates

Macau Yach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遊艇活動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e Iates”,英文名稱為“Macau Yacht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I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動遊艇活動的發展,包括機動船及非機動船,為有興趣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平台,推廣遊艇文化及學術交流。

第三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的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

五、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透過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五、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六、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若人數不足,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有四分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當中一位兼任秘書長,一位兼任財務主管,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所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審核審計報告。

第十條

會議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第十一條

權限

如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副會長、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第十二條

本會財政收入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一、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白飛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英文名稱: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茲在母會有副主席或資深副理事長職務的人士擔任)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二人、財務二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Choi Kou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3 de Julh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4, sob o n.º 240,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É constituída, sem fins lucrativos,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chinês“澳門蔡高中學校友會”,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Choi Kou de Macau», e em inglês «Macau Choi K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Nolasco da Silva, número cinquenta e três, rés-do-chão.

Artigo sexto

Os corpos gerente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elo mesmo período de tempo e são constituídos por: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e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étim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três vice-presidentes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presidente, se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o número de vogais que julgar conveniente.

Artigo décimo segund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e o número de vogais que julgar conveniente.

Artigo décimo sétim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Julho de 2017.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澳門律師公會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律師入職規章》有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三十三條*”

應改為:“第三十三條”

原文為:“第三十四條*”

應改為:“第三十四條”

原文為:“第三十五條*”

應改為:“第三十五條”

原文為:“第三十六條*”

應改為:“第三十六條”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

大會主席團:

許輝年 主席

李煥江及梁瀚民 秘書

理事會主席,華年達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業務部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iang Kuok Chun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30 de Junho de 2017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ACE SEGURADORA S.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n.º 1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de 1997

Balanço em de Dezembro de 2016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6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6

Patacas

Mumtaz Ali

Doug White

Diretor Executivo Financeiro

Diretor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o ACE Seguradora S.A.
(constituído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ACE Seguradora, S.A. (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accionist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9 de Marcha 2017.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28 de Junho de 2017.

ACE SEGURADORA, S.A.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 seguradora tem como objeto social a efetivação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nomeadamente seguros de acidentes pessoais, incêndio, de veículos e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tc.

No exercicio de 2016 os prémios brutos processados foram de MOP 24.703.768 (2015: MOP 26.565.536), e as despesas gerais foram de MOP 2.127.576 (2015: MOP1.822.368). Em 2016, a Sociedade obteve o lucro líquido de MOP2.487.706 (em 2015: MOP 3.664.283).

Proposta respeitante ao resultado apurado

De acordo com a legislação vigent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dest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a honra de submeter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na sua sessão anual, a proposta para a transferência do resultado positivo registado no exerci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no montante de MOP2.487.706 para:

— Reserva legal (20% do lucro líquido) MOP 497.541
— Resultados transitados, o remanescente de MOP 1.990.165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9 de Março de 2017.

Titulares de acções com número superior a 5% do capital social ou instituições com participação de capital superior a 5% do seu próprio capital

Não aplicável

Órgãos Sociais da ACE Seguradora, S.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Presidente)

CHUBB INA OVERSEAS HOLDINGS INC. (Secretária)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uglas Gregor White (Presidente)

Gerard Mario Sitaramayya (Administrador)

Benjamin Arther Carey (Administrador)

Gerente:

Leung Hau Yee

Fiscal único: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 princip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com 14.991 acções, representando 99,94% do capital.

Relatorio e parecer do fiscal unico

Aos Accionistas da
ACE Seguradora, S. 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e dos estatutos da ACE Seguradora, S. A., do ramo não-vida (“ACE”), o Fiscal Único emite relatório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vem dar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sobre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O Fiscal Único verificou as transacções e a gestão d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de 2016. As suas competências incluem a supervisão da gestão da Seguradora; o exame dos livros e registos e sua actualização; a verificação dos activos; a análise dos critérios contabilísticos e o respectivo impacto n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o exame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nuais, bem como outras verificações previstas na lei e nos estatutos.

O Fiscal Único analisou a informação contabilística preparada pel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e submetida regularmente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MCM”), e seguiu outros procedimentos considerados adequados para as circunstâncias.

Analisou também o relatório e a opinião emitida pelo auditor independent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datado de 29 de Março de 2017, o qual expressa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Obtev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explicações consideradas necessárias as suas verificações e, com base no trabalho efectuad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a)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e o relatóri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flectem fiel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em 31 de Dezembro 2016 e estão elaborados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regulamentares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bem como,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Seguradora;

(b) Os princípios contabilísticos e os critérios utilizados nas estimativas adop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a preparação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foram os apropriados atendendo às circunstâncias;

(c) Concorda com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apresent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PINIÃO

Em conclusã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bem como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sejam aprovados na próxim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Macau, 12 de Abril de 2017

O Fiscal Único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Fernando Manuel

Macau Auditor Registado n.º 0186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7樓 電話:28305686 圖文傳真:28305600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2016年12月31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劉穎兒

顏綺虹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

二零一六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六年度,澳門分行之保費收入較去年增長約10%,承保收入增長約26%。全年錄得稅前盈利澳門幣377萬元,較去年上升111%。

展望二零一七年,本公司將投入更多資源開發保險產品及拓寬分銷渠道,從而進一步提升本公司在澳門的保險業務。

經理
顏綺虹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