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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參考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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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法務局的建議並經聽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和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為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而進行的開考。

二、訂定發出私人公證員執照數目為四十個。

三、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登記官Vicente João Monteiro

正選委員:私人公證員石立炘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盧瑞祥

候補委員:第二公證署公證員羅靖儀

海島公證署公證員陳彥照*

* 請查閱:第3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培訓課程大綱,包括每一授課內容的課程大綱、課程時數、上課時間及評核規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開考通告的附件。

五、修讀第一款所指培訓課程的學費定為澳門幣八千元,報名費為澳門幣八百元。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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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代任人──陳子慧;

(二)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三)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四)委員──龐川;

(五)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六)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黃永曦。

二、委任盧俊宇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淑欣代任。

三、委任梁勇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龐川的代任人。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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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二)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高展鵬;

(五)委員──李展程。

二、委任梁文雁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李展程的代任人。

三、以上兩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四、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五、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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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1)吳秀虹——民政總署;

(2)陳子慧——經濟局;

(3)黃志雄——勞工事務局;

(4)文綺華——旅遊局;

(5)張潤民——土地工務運輸局;

(6)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1)容光亮——財政局;

(2)陳守信——澳門金融管理局;

(3)何鈺珊——衛生局;

(4)梁毓森——消防局;

(5)黃蔓葒——環境保護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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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林金城,為主席;李沛霖,為第一副主席;王宗發,為第二副主席;劉永年,為司庫;林綺濤;唐志堅;馬志毅;高錦輝;崔世平;區宗傑;梁慶庭;賀一誠;黃顯輝;楊俊文;禤永明;蔡冠深。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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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議庭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吳福;吳榮恪;何鴻燊;李斌生;邵賢偉;周禮杲;胡順謙;施綺蓮;馬有禮;曹其真;陳炳華;賀一誠;華年達;黃志成;黃景強;劉炯朗;劉藝良;鄭家成;霍震寰;鄺達財;謝志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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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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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及第13/2015號行政法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二年: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

(1)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並由其任主席;(2)姚偉彬;(3)安棟樑;(4)陳穎雄;(5)鄭冠偉;(6)區炳堅。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1)黃如楷,並由其任副主席;(2)崔世平;(3)梁華權;(4)黃國基;(5)馬若龍;(6)梁頌衍。

二、續任上款第一項第(2)至(6)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譚立武,任第一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任第一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周偉德,任第一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任第一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陳鍵賜,任第一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續任第一款第二項第(2)至(6)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陳滿鋒,任第二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Rui Jorge da Silva Cernadas,任第二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關穎,任第二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Nuno Filipe Gonçalves Soares,任第二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黃中原,任第二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委任山禮度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屬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任期兩年。

五、委任羅志堅為上款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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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