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亞太華商(澳門)仲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17。

亞太華商(澳門)仲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亞太華商(澳門)仲裁協會”(簡稱:華仲),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bitragem dos Empresários Chineses Ásia-Pacíf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Chinese Entrepreneurs (Macao)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一)華仲為非牟利社團法人,旨在促進仲裁與調解,支持國家“一帶一路”建設,開展與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二)華仲維護會員正當權益,樂見誠信以待共同提升,參與符合華仲宗旨的論壇、研討會、講座、出版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華仲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13樓F-G座,依照澳門相關法律註冊登記。根據需要,可將華仲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

存續期

華仲自設立日起開始運作,不設存續期。

第二章

會員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華仲宗旨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華商、大學教員、司法官、大律師或仲裁員,均可成為華仲會員。華商是指在澳門內外營商的華人以及華人實體。

(二)華仲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按照章程規定提出申請,經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長聯合簽署,得成為華仲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福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理性討論作出表決,對會務活動提出善意批評和建議。

(三)享有華仲的一切福利。凡入會後會齡持續滿三年並且繳足會費者,獲豁免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義務與負擔

(一)遵守章程及會務機關決議。

(二)會員應繳交會費。如超過兩年未繳交會費,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喪失會員權利,經理事會同意追認、會員大會主席簽署者除外。

(三)除經華仲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代行其職權者同意外,華仲會員以華仲名義對外作出的一切活動均為非有效需自行承責,且不妨礙理事會透過決議取消會員資格,已繳交的會費不獲退還。

(四)退出華仲應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聲請。

(五)凡理事、監事連續六個月或六次未有請假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本會會務者,作自動放棄職位論,惟仍保留會員資格。

第三章

架構與職權

第八條

架構

(一)華仲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根據會務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以及辦事處。

第九條

會員大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華仲最高決議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主席團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代表華仲,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主席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權限

(一)制定章程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在具備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行使解除權。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請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召集應至少提前十五日,透過掛號信方式進行,或透過先電郵後書面確認簽收的方式進行。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經理事長或代行其職權者簽署。

(二)行政管理機關可主動,或應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上述非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的情況,召集書應附上相關決議會議錄或聯署文書,否則召集視為非有效。

(三)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僅在出席會員等於或超過華仲全體會員一半時方可作出決議,而決議之有效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絶對多數票。非屬首次召集時,召集通告內得載明倘出席人數不足,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決定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此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主席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組成與運作

(一)理事會系華仲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尚可設司庫一名,各職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依排名次序代行其職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為此可邀請會員、榮譽職位據位人等列席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權限

(一)管理法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和組織華仲各項活動。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三)議決取消違反會章或損害華仲利益的會員資格。

(四)制定內部規章,包括但不限於規範各組織架構的管理和財務運作事項,由會員大會主席公佈後生效。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解釋會章。

第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與運作

(一)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各職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倘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排名次序代行其職權。

(三)監事會會期由監事會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四)監事會會議在過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審核理事會提交之帳目狀況及財務報告。

(三)編寫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委託投票

(一)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或代行其職權者,有權依法就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及行使投票權事項作出決定。委託人應出示致上述據位人之文書、文書內應詳細載明代理事項。

(二)惟同一代理人以其代理身份所代表的會員數,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數的十分之一。

第十七條

同步會議

(一)法人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類似方式進行,且得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惟進行會議時,須確保不同地方的與會成員,都能適當參與會議並直接對話。

(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或代行其職權者,應依職權確保上述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第四章

財政和資產

第十八條

收支帳目

(一)華仲的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活動收入、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華仲的支出,由所有與華仲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構成。

(三)司庫按照稅務年度管理帳目編制結算表,當中列明華仲的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反映華仲運作情況。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

(一)華仲所有不動產,由不動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以及其他理監事成員共同推選出若干名代表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華仲所有不動產如欲變賣或抵押,須由主席於十五日前發出通知,召開由具有會員資格之榮譽職位據位人、會員大會正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以及其他理監事成員出席的聯席會議,決議須有出席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榮譽職位

(一)華仲尚得設置專家諮詢委員會;聘請社會賢達或各界先進擔任永遠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法律顧問或顧問等。

(二)上述榮譽職位據位人之榮譽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長聯合簽署。

第二十一條

過渡事務

(一)華仲正式設立前,一切管理事務由社團之設立人負責。

(二)華仲正式設立後,首屆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由社團之設立人協商產生,由首屆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識別標誌

華仲得在有需要時設定會旗、會徽等識別標誌。

第二十三條

解散與清算

(一)按章程召集,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會員大會才可解散華仲。

(二)會員大會通過解散華仲的決議後,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華仲的資產,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畢,華仲解散。

第二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民法典》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手作藝術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17號。

澳門手作藝術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稱為“澳門手作藝術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rte e Artesanat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Art and Handicraft Promotion Association”。會址為澳門果欄街48號偉昌大廈2樓A,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以凝聚本澳對手作與藝術有興趣的人,並以推廣本澳手作藝術文化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對手作有興趣之人士或實體,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紀律

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習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長和副會長可主動,或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依《民法典》的規定為之。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數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榮譽職位

本會得聘請在社會事務有傑出貢獻之人士擔任各種榮譽職位。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人士及公共實體的捐助和資助。

第十三條

補充適用

章程未規定之事宜,適用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南安洪梅鄉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17。

澳門南安洪梅鄉親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安洪梅鄉親會”,中文簡稱為“洪梅鄉親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02號寰宇天下第二座24樓C。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絡及團結在澳南安洪梅鄉親,促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在澳南安洪梅鄉親,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促進會務發展及會員間的團結;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應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監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簽收的方式作出,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必須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但如不足半數,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任免各機關成員;

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七、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八、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六、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七、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八、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以及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五、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以下者:

一、會費、各界人士或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節奏口技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17號。

澳門節奏口技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節奏口技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vestigação do Beatbox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Human Beat­box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B.R.A”。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節奏口技藝術與節奏口技藝術相關的文化(如口弦藝術、人聲民族樂器等),加強澳門與外地節奏口技藝術文化聯繫和交流,團結本澳的節奏口技藝術家,培養和發掘本地節奏口技藝術人才,定期舉辦各類型口技藝術課程及工作坊講座等,為促進澳門音樂表演藝術盡一份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華街華茂新邨1座八樓Y,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有意推動節奏口技文化或任何熱愛節奏口技藝術,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選與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可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第六條——遵守會章,愛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人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副會長若干人,負責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每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 會費及培訓班之學費。

2. 社會捐贈、政府之贊助、其他公司的贊助。

3. 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一、本會須在正式成立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而期間本會管理則由創設會員確保。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帆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17號。

澳門帆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帆艇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ailboat & Yach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競賽帆船及遊艇的交流和推廣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8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體經濟多元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7號。

澳門文體經濟多元化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全稱:澳門文體經濟多元化發展協會;

英文全稱:Macao Culture, Sports and Economy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由中國澳門各界知名人士和工商界人士組成的民間機構。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本章程進行活動。本會宗旨是:

(一)促進中國和澳門的進步與發展,同中國和澳門有關友好團體、各界知名人士、進行友好交往,

(二)將中國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與澳門多元化發展方針相結合,探討澳門文化、體育多元化發展方向,推動文化、體育多元化發展的經濟模式。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地址設於澳門松山晨運斜坡泉苑閣24A。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承認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單位和個人,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後由本會邀請,再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推動之業務範圍:

(一)接待中國及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來訪,組織澳門各商業團體,企業家及國際友好人士互訪;

(二)作為溝通橋樑,協助澳門有關機構及國際友好人士與中國相應部門的業務聯繫;

(三)與其它國際或民間商業機構開展國際經濟、文化、體育等方面交流;

(四)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中國、澳門的文化、體育多元化發展的經濟模式的研討交流。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資產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及本會自獲得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及其他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本會經向社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民族文創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17號。

澳門中華民族文創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中華民族文創學會”。

英文:“Macau China Nation Cultural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積極團結澳門各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關注、研究、推廣本澳少數民族文化產業,培養澳門文化藝術創意人才,改善本澳少數民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宣傳少數民族文化創意品牌,並希望為大中華地區的文化保護、文化繼承及文化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24號豪運大廈地下C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亦可根據會務需要,增設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樹普洱茶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古樹普洱茶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古樹普洱茶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古樹普洱茶文化);

英文:Macau Ancient Tree Puer Tea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愛國愛澳茶文化團體,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以團結全球華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及中華民族復興,推動兩岸四地文化交流,帶動本澳茶文化產業發展,豐富本澳居民文化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5樓U、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不分性別、年齡、文化、國籍,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新入會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300元正。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康樂、福利、文化藝術等活動的權利。會員須自覺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本會會章和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履行推動茶文化事業的發展,會員間團結互助之義務。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有自動退會的權利,但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凡本會會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法律、法規,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如有違法或受法律制裁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團,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並可視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以利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資金來源:1、會員費,2、社會熱心人士資助,3、基金會等機構資助,4、文化活動有償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寵物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寵物業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澳門寵物業商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Comercial, Indústria dos Animais de Estimaçã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Pet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會址

澳門連勝馬路28-A泉勝軒地下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維護寵物業界之權益,建立及推行全面之市場運作機制,以提高本地寵物業界水平;加強同業間之溝通和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地區註冊運作滿一年,從事寵物服務行業之商號,包括:寵物售賣、繁殖、美容、寄宿、食品及用品、培訓、醫療等性質業務之公司,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入會之申請須填妥申請表,並由理監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申請入會之商號,如屬同一集團機構或同一企業主,得接納最多兩間公司成為會員。

倘有下列情況,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法庭宣佈為破產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四)已完全停止其寵物業務運作者;

五)違反會章或逾期欠交會費者。

附則一——本會原則上不允許會員商號更換會籍名稱,如必須更換商號會籍者,則以重新申請入會論,新商號會籍不可代替原在本會擔任之舊商號會籍職銜。

附則二——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將按情況作如下之處理:口頭或書面警告;暫時終止其會員權利;革除會籍。

附則三——因第五款中逾期欠交會費被取消會籍者,可在重新繳交新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清繳所欠會費後,向理監事會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 有會員大會投票權;

2. 有本會領導機關成員選舉和被選舉權;

3. 有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的權利;

5. 有退出本會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七條

領導機關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則限連選連任一次,期滿卸任後相隔一屆可重新參選。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權限及解散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全體會議;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三)會員大會領導層以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原會員大會領導層提名,並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領導層可主動、或應監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該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以理事會決議的方式,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3.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代理其職務;

4.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內部規章,並給予會員大會備案;

6. 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開展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撰寫意見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3. 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其他職位

為了推進會務,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備案,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經費收入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還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國際標準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少年國際標準舞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國際標準舞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國標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Youth International Ballroom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拉丁舞和摩登舞在澳門青少年群體中的普及和推廣為己任,為澳門培養優秀的青少年拉丁舞、摩登舞藝術人才;

2. 承擔社會責任,引導青少年課餘時間參加積極、向上的課外活動,在舞蹈和音樂中陶冶情操,鍛練毅力,提高藝術審美;

3. 繁榮、豐富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四歲以上(未成年人中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家屬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五章

附件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聲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少年聲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聲樂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聲樂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聲樂藝術在澳門青少年群體中的普及和推廣為己 任,推動澳門青少年聲樂藝術的發展,為澳門培養優秀的青少年聲樂藝術人才。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 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 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 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家屬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五章

附件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翡翠寶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翡翠寶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翡翠寶石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翡翠寶石行業有興趣之人士,向各地區(包括海內外)作歷史、文化及藝術之推廣或交流活動;並提升澳門居民對翡翠寶石之文化歷史的認識與欣賞能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江海花園17號地下H,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澳志願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粵澳志願者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uangdong e Macau de Voluntários。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Volunteer Guangdong and Macao。

第二條

宗旨

凝聚及團結本澳愛國愛澳的粵澳志願者,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並在此基礎下,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倡導志願者的服務精神,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助人自助的互愛精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加強與內地各方的志願者及社會服務團體的聯繫及溝通,共同服務社群,並藉著服務他人的經歷,使志願服務者的品德修養和專業技能有所提升,改善自我形象、提升素質和能力,倡導人們守望相助、相互關愛、樂觀面對種種不幸,樹立一種積極奮發的生命價值觀念,發揚志願精神,讓大眾快樂參與志願服務,持之以恆,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為祖國社會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目標

(一)成為本澳多元化的志願者服務團體,提供志願者教育、技能及心理建設培訓等。

(二)邀請粵澳及各地之志願者服務團體。舉辦各種交流活動,包括團體參觀訪問、技能培訓、互助交流會、講座、研討會或公益活動等,促進中國內地與本澳志願者服務團體的交流、合作與發展,中國內地與澳門唇齒相依,希望藉此喚醒更多熱心人士關懷、關注及關愛弱勢社群。

(三)提倡、引入科學及專業研究方法,建立志願者服務人士數據庫,進而更有效地推動服務。

(四)本會將設立會刊及官方網站,向社會各界提供會務資訊、粵澳兩地以至世界各地政府對弱勢社群的服務政策,以喚起更多熱心人士對弱勢社群的關注。

(五)與本澳各服務志願團體合作,進行資源重整及互補,讓弱勢社群共用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六)本會將組織多媒體義工組,由多位專業多媒體製作人員負責,將定期拍攝一些社會時事、澳門特色文化事物,基層生活個案及具正能量的澳門人物為題材,並透過拍攝讓澳門市民更關注及關心澳門的時事。

(七)本會將會招募一班對社會服務及多媒體製作有興趣的志願者,並帶領他們一起跟進會內的拍攝計劃、義工探訪及交流活動,並藉著這些服務他人的經歷,使志願服務者的品德修養和專業技能有所提升及改善自我形象。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一樓AE座,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漳州同鄉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漳州同鄉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漳州同鄉總會”,中文簡稱為“澳漳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Naturais de Zhangzhou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NZM”;英文名稱為“Zhangzhou Native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ZNG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秉承愛國愛澳愛鄉的傳統,發揚團結互助精神,發揮與海內外聯繫的紐帶與橋樑作用,融合社會各界階層人士,致力於維護澳門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十座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展藝空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展藝空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展藝空間協會”,中文簡稱為“展藝空間”,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de Exposição de Artes”,葡文簡稱為“MAEA”,英文名稱為“Macau Showroom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HOWROOM ART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騎士馬路63-69號地段678文創園6樓EB室 。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音樂電影活動和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平台給予青少年發揮創意藝能、提昇青少年的藝術與技術水準、培訓新一代視覺藝術文化興趣者;推進澳門音樂電影發展;開展澳門與其他地區同類組織之間的研討與合作;舉辦文化藝術等活動,促進文化和旅遊業發展以提升澳門知名度。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為音樂、電影、錄像、設計、舞蹈及其它視覺藝術的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選舉或被選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及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為:

(一)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處理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亦可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Feminina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Feminina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女子電子競技體育會”, em chinês, e «Macau Women Esports Association» em inglê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MWEA».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1. Promover a inclusão da comunidade local feminina n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2. Promover a igualdade e a participação de mulheres no Desporto Electrónico, a todos os níveis, funções e esferas de competência;

3. Defender políticas e programas, nacionais e internacionais, que promovam a inclusão da mulher n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globais;

4. Auxiliar a Sociedade na adaptação à modernização tecnológica emergente;

5. Organizar palestras e seminários junto de instituições de ensino com o intuito de educar os alunos e seus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sobre a vivência saudável d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6. Promover o espírito desportivo, incentivando uma prática saudável d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7. Auxiliar e trabalhar em conjunto com outras entidades que procurem o mesmo objectivo, mesmo que indirectamente, de outros países e territórios.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58, Praça Kin Heng Long, 18.º andar Q, Macau.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e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do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vogais,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vogais,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華融澳門特色金融研究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華融澳門特色金融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為:中國華融澳門特色金融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esquisa China Huarong para o Sector Financeiro Específ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Huarong Research Centre for the Specialized Financial Sector of Macau(以下簡稱“中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32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中心為一愛國愛澳的非牟利社團,在參與澳門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研究和探索澳門特色金融和中國華融(澳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發展模式,參與“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和“一中心一平台”建設,發掘這些重大政策間有機配合聯動,以及促進中國與葡語系國家金融互惠合作。中心的宗旨為:

(一)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維護“一國兩制”,助推澳門特區穩定繁榮發展。

(二)對接澳門特區政府發展戰略,發揮中國華融獨特優勢,大力推動特色金融穩步發展。

(三)堅持“創新+穩健”,積極推進澳門與內地金融企業互動與良好合作,實現共贏發展。

(四)建設高端智庫,提供決策建議,提升人才效益,加強與粵港澳政府、金融機構、高校、研究機構的聯繫,服務於澳門的經濟轉型和新興產業的發展,助力澳門在粵港澳大灣區市場深耕厚植,發掘業務機會和促進會員間友誼。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中心宗旨之任何人士,尤其是中國華融(澳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金融界或法律界之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中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中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三)推薦新會員入會;

(四)按照中心的章程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參與中心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中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心章程、內部規章及各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中心宗旨,維護中心聲譽。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中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中心組織)

一、中心之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或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中心。

四、會員大會機關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職務。

第八條

(任期)

中心組織機關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中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各機關成員及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等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會長對外可稱為主任,常務副會長對外可稱為常務副主任,副會長對外可稱為副主任。

三、會員大會可由會長、理事長,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開。

四、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僅在出席會員等於或超過本會全體會員一半時方可作出決議,而決議之有效取決於出席會議之過半數票。會員大會非屬首次召集時,召集通告內可載明倘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有權決定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或由會員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欠缺任一事項者視為非有效。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依次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七、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本身所作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二、理事會有權訂定入會費,對違反紀律會員科處紀律處分、以中心的名義作出授權委託及就中心日常管理作出決議。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其中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秘書長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

五、理事會可按工作需要,決議增設秘書處和學術委員會等組織,亦可按需要聘任顧問、在職研究人員和外聘研究人員等人員。

六、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為中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中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編寫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組成。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十三條

(收入)

中心收入,包括由中心成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啦啦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三期9Y;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Hockey Club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te 6 de Julh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4, sob o n.º 231,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1.º

O Hockey Clube de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113-115, 5.º andar (Edifício Holland Garden), é uma entidade que promove a prática do hockey em camp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Julho de 2017. — A Ajudante,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國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二座祥和閣19樓N座。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0 de Julho de 2017, sob o n.º 1, a fls. 1,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7,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供應商聯合會, e, em inglês, Macau Union Suppliers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o Dr. Lourenço Pereira Marques, Porto Interior, Ponte n.º 6C,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十八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總供六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十八名副理事長、三十四名理事、五名司庫及三名秘書,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較年長的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總供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兩名監事組成。

2. (維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Luís Filipe Oliveira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ulho de 2017.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6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6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6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Lal Manglani 趙汝華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一六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一六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二仟九佰四十萬零七仟六佰一十二元。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三仟八佰四十八萬八仟九佰三十二元。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及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撮要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之規定及條款運作。該專營批給合同始於一九七八年,其現時的專營期已於期後被修訂及獲延續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現正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續約事宜。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本期虧損 $ (109,269,830)
  累積虧損 $ (3,964,441,922)
     轉入下年度 $ (4,073,711,752)
(乙) 股本 $ 3,000,000,000
  累計虧損 $ (4,073,711,752)
  股東權益 $ (1,073,711,752)
(丙) 資產總額 $ 240,632,788
  負債總額 $ 1,314,344,540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梁安琪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六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一六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羅敏兒
委員 莊秋艮
委員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代表  莫子銘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澳門廣場14樓C 電話:(853)28715618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元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元

會計
朱啟利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經理
陳芷珊
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六年業務發展概略

本公司澳門分行在二零一六年正式展開業務。於該年錄得虧損澳門幣634,114元。

展望二零一七年,本公司將透過多元化的保險產品和拓寬分銷的渠道,逐步拓展澳門保險業務。

經理
陳芷珊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 •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